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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嘉諾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志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俊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YJ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
被告 L.C. 面對兩宗案件共十四項性罪行,受害人為其妻子的兩名未成年女兒 X 及 Y。HCCC 74/2022 的六項控罪包括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承認控罪。HCCC 73/2022 的八項控罪涉及在雲南及香港對 Y 作出的多次猥褻侵犯、強姦、強迫口交及強迫手淫,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情顯示,被告利用後父身分及家庭信任,長期侵害兩名兒童;X 其後因創傷而自殘,事件遂被揭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
被告 L.C. 面對兩宗案件共十四項性罪行,受害人為其妻子的兩名未成年女兒 X 及 Y。HCCC 74/2022 的六項控罪包括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猥褻侵犯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承認控罪。HCCC 73/2022 的八項控罪涉及在雲南及香港對 Y 作出的多次猥褻侵犯、強姦、強迫口交及強迫手淫,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案情顯示,被告利用後父身分及家庭信任,長期侵害兩名兒童;X 其後因創傷而自殘,事件遂被揭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豪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梓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熹及另十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大型暴動。十一名被告人共同被控暴動罪,指其在警方驅散及多次警告後仍留在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集結,支持及鼓勵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現場約有1,500至2,000名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石塊及雜物,並以鐳射光束照射警方,造成四名警員受傷及交通、港鐵和商業運作受阻。D8及D16另被控管有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警方分別在二人背囊內檢取一包及三包索帶。全部被告人經審訊後罪名成立。
HKSAR v. TANG CHAK FAI
被告TANG Chak-fai面對四項指控: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兩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他對首三項控罪認罪,控方獲准將第四項控罪留在案卷內而不予起訴。警方在搜查其住所時,於手提電話、平板電腦及MacBook內發現色情影片。平板電腦內三段影片涉及一名10歲女童與被告進行親密行為,另有22段影片涉及一名處於青春期的女童。被告承認透過交友應用程式接觸未滿16歲女孩,並以金錢換取性行為及錄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征環
被告人與事主李燕敏女士是同居情侶,兩人育有一名年幼兒子。2021年7月,二人在家中因瑣事爭執,被告人揮舞金屬伸縮棍,事主受驚離家。他追至樓梯間箍住事主頸部,並以伸縮棍多次擊打她的頭部及腰部,造成頭皮裂傷及多處瘀傷。其後,被告人把事主的手提電話摔在地上,令屏幕脫落。被告人承認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及刑事損壞兩罪。事主其後表示原諒被告人;被告人有多項定罪紀錄,包括四項涉及暴力的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勇
被告人與丈夫、子女及家姑同住於九龍一個住宅單位。2022年2月13日,她與家姑爭執,兒子將她趕出單位並鎖門。她在門外揚言要燒死屋內的人,隨後把紙張、鞋盒等雜物放入鐵桶,以打火機點燃。火勢擴大後,她害怕而離開;其子自行撲熄火勢並報警。單位外的鐵閘及牆身有燒痕,兒子的鞋及衣物亦被燒焦,事件無人受傷。被告人承認有意圖而縱火罪及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賢及另七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被圍封期間,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一帶發生的暴動。約2,000名示威者集結,堵塞道路、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並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件,暴動持續至少60分鐘,四名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油麻地站出入口遭到破壞。八名被告共同面對暴動罪;其中第二、八、九、十一及十四被告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十七被告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第八、九、十一、十四及十七被告承認暴動罪,第二及十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玉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傑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翰維
HKSAR v. CHENG CHUN WAI
被告是元朗一間無牌酒吧的負責人。警方於2021年8月10日持搜查令突擊搜查,要求入內時,酒吧內發生爆炸;警方強行進入後,發現舞台起火。被告承認在舞台以金屬容器焚燒約十張過期水電費單,並使用煤氣罐。他稱本意只是燒紙,沒有預料火勢會蔓延。鑑證專家認為金屬容器與煤氣罐位於櫃內,火勢持續加熱煤氣罐,導致其爆裂及爆炸,並使與毗鄰單位相連的牆壁倒塌。被告否認縱火罪,但承認另外兩項牌照及食物衛生相關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