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ANG Chak-fai DCCC322/2022
與兒童性行為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NG Chak-f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TANG Chak-fai面對四項指控: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兩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他對首三項控罪認罪,控方獲准將第四項控罪留在案卷內而不予起訴。警方在搜查其住所時,於手提電話、平板電腦及MacBook內發現色情影片。平板電腦內三段影片涉及一名10歲女童與被告進行親密行為,另有22段影片涉及一名處於青春期的女童。被告承認透過交友應用程式接觸未滿16歲女孩,並以金錢換取性行為及錄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與10歲女童進行猥褻行為及錄製相關影片應判處何種刑罰;不同程度的兒童色情物品應如何量刑;認罪、悔意、舊有定罪及個人背景可獲多少減刑,以及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兒童保護是相關罪行量刑的核心,不能將兒童的同意、主動提出或收取金錢視為減輕因素。立法旨在保護年幼兒童,尤其本案涉及僅10歲的女童。依據上訴法庭在HKSAR v Tsang Cho Kiu的原則,兒童性虐待屬嚴重罪行,量刑重點在保護兒童而非被告復康。對兒童色情物品,法庭依據SJ v Man Kwong Choi的量刑指引,並按影像級別、數量及錄製行為的加重作用訂定起點;及時認罪可作減刑,但不得重複懲罰同一行為。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o Kiu(CACC 42/2014)確立兒童性虐待屬嚴重罪行,量刑重點為兒童保護。SJ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提供兒童色情物品第二級及第三級影像的量刑指引。第一項控罪依據《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46(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首項控罪監禁20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8個月,第三項控罪監禁6個月。第二項其中4個月及第三項其中4個月分別與前項刑期分期執行,三項控罪合計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兒童的同意或收款不會削弱保護性罪行的嚴重性。錄製涉及兒童性行為的影片,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曾向他人分享,仍可作為相關性剝削的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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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0歲兒童進行性行為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兒童同意或收取金錢均不能減輕罪責,並以兒童保護為量刑重點。本案被告因相關猥褻行為被判監禁20個月。
Q.錄製兒童色情影片但沒有分享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影片曾分享,保存涉及兒童裸露及性行為的錄影,仍延伸了對兒童的剝削。本案相關控罪判監禁8個月。
Q.管有多段兒童色情影片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影像級別、影片數量及認罪等因素。本案涉及22段影片,其中包括第二級影像,被告原判該項監禁6個月,三項控罪合共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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