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桂雷
被告桂雷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與賣淫活動有關的串謀罪,以及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洗黑錢罪。涉案集團透過 Telegram 頻道及客服帳號宣傳性工作者、安排工作及收費。被告被認定為集團骨幹,曾安排工作地點、時間、廣告及招攬性工作者。四項洗黑錢控罪涉及多個銀行戶口共港幣3,224,500元及多次現金存款。被告有四次涉及經營賣淫場所及管理無牌按摩院的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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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桂雷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與賣淫活動有關的串謀罪,以及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洗黑錢罪。涉案集團透過 Telegram 頻道及客服帳號宣傳性工作者、安排工作及收費。被告被認定為集團骨幹,曾安排工作地點、時間、廣告及招攬性工作者。四項洗黑錢控罪涉及多個銀行戶口共港幣3,224,500元及多次現金存款。被告有四次涉及經營賣淫場所及管理無牌按摩院的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鄭偉雄原為建築署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於1989年至1995年間租住杏花邨一個由自勝有限公司 (Deep Victory Limited) 持有的單位,並三度向政府申領自行租屋津貼。控方指稱,被告人實際控制自勝公司,透過借用他人名義及公司法人身分持有該單位,因而在單位內享有經濟權益,卻在申請表中隱瞞此事。被告人否認自己是實益擁有人,聲稱自勝由鄭煥超投資及擁有,自己只是協助處理公司及物業事務。
被告與投訴人X於2022年8月抵港期間認識,及後相約在被告租住的旺角酒店午膳。二人因電話充電進入被告房間。X表示充電線不合用並欲離開時,被告捉住她的膊頭並推向床上。陪審團裁定被告企圖強姦罪不成立,但以五比二裁定猥褻侵犯罪 (indecent assault) 成立,定罪基礎是被告全身赤裸騎在X身上,將陽具逐步移近她的面部,意圖迫使她口交。X多次要求停止,被告在她表示要報警後才停止。
被告桂雷面對七項控罪,包括串謀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串謀控制或影響他人賣淫、管理賣淫場所,以及四項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方指被告透過 Telegram 及微信安排性工作者、控制工作地點及客人分配,並在多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量現金存款。警方於2021年5月12日拘捕被告,檢取其未上鎖的手提電話及多張銀行卡。辯方否認控罪,主張被告只是性工作者,銀行款項是工作或私人交易所得,並反對警誡供詞及電話資料呈堂。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暴動。十一名被告承認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留守校園,翌日與約一百名示威者由理大正門突圍,向警方射箭及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物品,並參與暴動。D9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D14另承認管有汽油彈、打火機、燃油、板手及鉗子,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暴動持續多日,造成警員受傷、裝甲車損毀、理大嚴重破壞及交通癱瘓。
被告劉錡面對猥褻侵犯另一人及普通襲擊兩項控罪。受害人患有思覺失調,依法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獨居並需家人照顧。被告為其舊鄰居,先後進入其住所,以食物及金錢作誘因,觸摸其胸部並以手指插入陰道;翌日再要求受害人口交,遭拒後拍打其背部。被告就猥褻侵犯認罪但爭議案情,就普通襲擊不認罪;法院經紐頓聆訊及審訊後裁定兩罪成立。受害人其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病徵,病情亦因事件加深。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二被告 LEE King-chau 是涉案尖沙咀重慶街六號一樓處所的租客,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4(1)(a)條,准許處所作賣淫場所。第三被告 CHAU Kam-fai 則被控於2022年1月7日在該處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另有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替代控罪。警方搜查處所時發現避孕套、潤滑劑及其他相關物品,並在房間內發現第三被告與X。第三被告否認性交但承認猥褻行為;第二被告否認控罪。
被告人於2023年4月透過社交媒體認識女童X,女童當時12歲,正就讀小學六年級,並因家庭問題尋找住所。被告人明知或至少曾查問其年齡,仍安排她到賓館房間,於三日內五次與她發生性行為,其中三次沒有使用安全套,部分更在體內射精。女童其後在母親及學校副校長陪同下到警署,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在法庭承認五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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