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雷案 DCCC457/2022

安排性工作者接客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七項控罪中六項成立,管理場所罪不成立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3/1/2024[2024] HKDC 1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桂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桂雷面對七項控罪,包括串謀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串謀控制或影響他人賣淫、管理賣淫場所,以及四項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方指被告透過 Telegram 及微信安排性工作者、控制工作地點及客人分配,並在多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量現金存款。警方於2021年5月12日拘捕被告,檢取其未上鎖的手提電話及多張銀行卡。辯方否認控罪,主張被告只是性工作者,銀行款項是工作或私人交易所得,並反對警誡供詞及電話資料呈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警方在沒有針對被告身上電話的搜查令下即時檢視電話,所得資料是否可接納;被告是否控制、指示或影響性工作者;她是否在相關期間管理賣淫場所;以及多個戶口的存款是否屬她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而不接納被告證供,認為被告透過通訊紀錄安排客人、指定工作地點、招募及管理性工作者,足以證明控制、指示或影響的犯罪元素。遠東20C屬《刑事罪行條例》第117(3)條所指的賣淫場所。至於電話資料,根據比例原則 (proportionality) 及《基本法》第30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在申請搜查令並不合理可行、且資料可能被遙距刪除的緊急情況下,警方可作有限度即時篩查;本案檢視限於相關罪行,故證據可接納。銀行存款的數量、頻密程度、模式、被告與場所的關聯及沒有報稅紀錄,使控方能證明洗黑錢控罪所需的知情或合理相信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9,說明無搜查令檢視被捕人士電話須符合比例原則及緊急性。HKSAR v Fung Ka Chun & another [2023] 1 HKLRD 1265 闡述控罪一的元素;R v Fong Yuk Choi & others [1983] 1 HKC 208 及 Sin Kam Wah & another v HKSAR (2005) 8 HKCFAR 192 支持控罪二。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說明洗黑錢罪不必證明財產事實上來自特定可公訴罪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控罪一、二及四至七罪名成立;控罪三不成立。控罪四至七涉及金額分別為港幣769,000元、1,645,100元、510,400元及300,000元。判決書未包括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電子通訊紀錄可透過安排客人、工作地點及人手等客觀內容證明控制或管理角色。即時電話搜查並非當然違法,但須具緊急性、限於相關罪行並符合比例原則。控罪三因時段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反映控方仍須逐項及按指定期間證明控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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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方沒有電話搜查令,可以即時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嗎?
A.

可以,但須有緊急性、搜查必須與涉嫌罪行有關,並符合比例原則。本案因電話未上鎖且訊息可能被遙距刪除,法庭接納警方取得的資料。

Q.安排性工作者客人及工作地點會否構成控制賣淫?
A.

法庭認為安排客人、指定工作地點、招募人員及規管分成,足以顯示對性工作者具有控制、指示或影響。因此,本案控罪一及二均裁定罪名成立。

Q.大量現金存入銀行戶口可以構成洗黑錢罪嗎?
A.

單靠款項數目並非必然足夠,但存款模式、頻密程度、金額、資金控制權及其他背景可證明知情或合理相信。本案四項洗黑錢控罪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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