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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6/2022
C [2024] HKDC 17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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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0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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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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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佩善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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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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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1 月 15 日
M 出席人士: 王熙曜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魏俊先生,由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N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Conspiracy to wound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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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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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張佩善與四名其他同案於是次聆訊中共同面
C 對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 C
身罪條例》第 17(a) 條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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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其罪行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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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 陳思諾、李浩源、黃澦羅、張佩善及蔡啟棉於 2022 年 2 F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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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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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傷害另一些人。控方指控之大要,是謂各被告在網上社交程式的
I 群組內,發表了一些對政府防疫政策不滿的言論,咀咒負責執行防 I
疫政策的公職人員及支持防疫政策的市民,鼓吹屠殺警員及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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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呼籲策劃武裝鬥爭,研究及儲存武器,以危害支持防疫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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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及其家人。控方指稱被告自 2022 年 2 月 9 日開始以群組管理員
L 身份加入後,積極以貼文加入討論,贊同及參與該等言論及計劃, L
M 此等行為足以證明被告與其他人士達成協議,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M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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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3. 本案的其他被告已經認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是次聆訊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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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涉及不認罪的被告。這是一宗刑事起訴,舉證的責任盡在控 P
方,本案並無任何事實上的爭議。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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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B 條以書面承認控方賴以證明控罪的所有事實(見 MF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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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特別說明,本席在此引用的事實皆節錄上述的承認事實。本席
S 之責任只是裁定根據所承認的事實,被告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 S
被控方證實其有確實意圖及行動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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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席裁定控方已經提供足夠表面證供之後,被告選擇不
C 作供,這是她行使其保持緘默的權利,本席不會對她的決定作出不 C
利的推想。舉證的責任自始至終皆盡在控方,被告並無任何證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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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白的責任。但這樣一來,法庭沒有來自辯方的證據,以反證、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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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控方的證供,亦無任何協助就控方的解讀以外,提供任何的詮
F 釋。本席亦不會、不可能為辯方想像出所有可能的抗辯理由,只能 F
在納入的證供中作出對辯方最有利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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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是一個沒有干犯刑事罪行的人,本席在考慮整體證
I 供之時會特別以此為念:一個從未犯法的人,犯法的機會比較少, I
如果他選擇了作供,其言亦比較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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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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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串謀罪的法律元素已詳列於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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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條例》第 159A 條,不贅。就本案而言,控方得證明的有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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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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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是否已與控罪詳情中所列出的至少一人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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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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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該等協議的內容是否為了嚴重傷害他人;
R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其他人受到嚴重傷害。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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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是次聆訊的關鍵所在,是控方是否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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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證明被告作出犯罪的行為(即被告透過語言行為與其中至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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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同案達成協議,而其協議的內容是嚴重傷害他人 )及犯罪意圖
C (即在參與該協議時,有意作出某些行動,以進一步實現該協議。 C
於本案而論,其協議是為了令他人受到嚴重傷害)(參考 Archb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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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2023 第 36 段)。被告與其同案是否可能或實際上已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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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行事,則無關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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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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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於案發期間,新冠病毒肺炎在香港肆虐,香港特別
I 行政區政府推行了各項防疫政策及措施,以控制疫情散播。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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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Telegram 是一個網上的社交程式,用戶在其電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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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了該程式後,可以以電話號碼設立自選名字的賬戶,成為賬戶擁
L 有人。該賬戶是作為發言、貼文,及轉發貼文的平台,亦可設立聊 L
天群組,以便與其他成員通訊及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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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聊天群組的成員有三種身份,分別是普通成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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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在平台上貼文、轉貼、發言及作出回應,管理員及戶口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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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正如下文顯示,每個成員皆自行選立一個別號,在聊天群組中
Q 發言,亦可以在群組中擁有一個以上的身份。 Q
R R
11. 四,聊天群組可分為私人或公開兩類,註冊用戶得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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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員邀請才可加入成為群組成員或管理員,兩者皆可在群組內發
T 文聊天或貼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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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案涉及的是一個由本案的第一被告(即陳思諾)所設
C 立的 TG 群組,本來命名為「唔跪唔打針」,於 2022 年 2 月 8 日易 C
名為「寧願站著死,也不跪著生存」(下簡稱「TG 群組」)。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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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簡介為「和平自由,尊嚴係靠自己親手去戰鬥換取,冇得外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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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得依賴他人,香港人唔跪,寧願站著死,也不跪著生存」。本案
F 之被告於 2 月 9 日正式加入該 TG 群組,該群組初時為一公開群組, F
後來設為私人群組,並設有可加入群組的連結。截至 2022 年 5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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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TG 群組共有 14 名成員,包括一名群組的擁有人(又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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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即控罪詳情中的第一被告陳思諾)、四名群組管理員及其他
I 九名成員。是次控罪的五名被告皆為群組成員,以不同的代號發言 I
J 及登上貼文。陳思諾代號為「唔跪唔打針」,同時為 TG 群組的台 J
主、擁有人、管理員及成員。作為台主,他可以任命管理員。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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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號為「壞覺揀毒腥鹼徨獅哈伊飛簽史格宅爆逃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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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5 日加入。黃澦羅代號為 「Kelegulu Rogue」,於 2022
M 年 4 月 8 日加入。蔡啟棉代號為「苗 L」,於 2022 年 2 月 13 日加 M
入。被告的代號為「多啦老鼠夢」,於 2022 年 2 月 9 日加入。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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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身為成員之外,亦為群組管理員,有權修改群組希望特別宣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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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管理通話、發布、檢視,拒絕發布或刪改群組內的貼文,移
P 除群組內的成員,透過連結邀請成員加入群組,及將群組內的貼文 P
置頂(見證物 P1 編號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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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於控罪詳情所指的時段內,五名被告及其他群組成員均
S 有發出貼文,轉發其他消息,參與討論或作出回應。控方把所有的 S
回應匯集成冊,以協助法庭裁定被告是否與其他被告達成傷人的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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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見證物 P1)。此外控方亦將各人的貼文概括分類及匯集並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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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協助法庭作出裁決(見 MFI-1)。辯方表示不同意控方所作
C 出的結論,但同意 MFI-1 列出的貼文時段、時序、內容及發出者的 C
身份皆為正確。本席會視有關評論為控方陳詞,作為協助解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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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之用,而不會採納為本席之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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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4. 經詳細閱讀所有貼文,及將之對照控方的匯集之下,本 F
席認為 MFI-1 概括、扼要及正確地反映了有關貼文的內容,決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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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納,並把部份貼文及分析在此納入,以支持本席所作之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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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次聆訊中,只有一名被告,但由於本案涉及串謀罪,其他同
I 案在 TG 群組發表的言論及貼文,本席亦得考慮,以助裁定是否可以 I
引申被告與其他人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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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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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辯方在其書面陳詞中,認為該等貼文只是情緒發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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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證實被告與其他群組參與人達成協議,更不能證實被告有意圖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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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該等計劃(如果有該等計劃的話),更不能證實被告有參與計劃
O 傷人的意圖。本席同意上述貼文如果獨立處理,不可能令法庭在毫 O
無合理疑點之下作出對控方有利的推論,有關的貼文必須結合其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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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一體審視,才可以達成正確的解讀。本案涉及的是一項串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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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控方證供中並無涉及被告本人所作出的承認與其他人已達成協
R 議、協議的內容及其意圖,而其同案亦無一人作供,但本席可以根 R
S
據不爭議的事實,決定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引申被告是否有意 S
圖加入合謀、合謀的條件,以及事實上被告是否明白及參與有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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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的細節。根據證物 P1,被告於群組成立翌日,即 202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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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為群組管理員,並於 2022 年 2 月 18 日至 3 月 17 日內,總共發
C 出八則貼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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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1 ─ 534(2022 年 2 月 18 日)「最好快啲死晒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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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根據上述貼文,前面的群組成員留言,被告除了附和陳 F
思諾及其他群組成員,批評政府防疫政策之外,亦批評及咀咒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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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打針的市民。大要是指責該等市民「反智」,防疫針效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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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其負面副作用遠超正面作用以及樂意見到市民餘生為防疫針所
I 帶出的後遺症所苦,甚至因此死亡。本席認為被告的反應反映了她 I
同意該群組成員散播的錯誤訊息及歹毒的期望之外,亦確認了她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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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群組成員有相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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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證物 P1 ─ 544(2022 年 2 月 18 日)「我身邊都有人係有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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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上述的貼文是隨著群組成員紛紛發文,大意是指稱疫苗
N 沒有作用,接種了也會得病。更有人指稱,政府執行一些沒有效用 N
O 的措施,是受商家(藥廠)的唆擺,剝削基層,甚至是為了消滅部 O
份人口。更有組員順帶提到 2019 年有人非法佔據理工大學,被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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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圍困一事,被告以上述貼文回應另一位組員 cc 沿著上述討論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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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的「我身邊都有人病」的貼文。整個系列的貼文其對答並非完全
R 對焦,大概有一定的文理可辨,發言都是對政府不滿,並把不同反 R
對及遵從政府政策的人標籤為奴隸。被告加入對話,明顯是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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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有共同的想法,但到此為止,亦未反映出該等人有任何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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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亦未能反映出被告亦是參與該等協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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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證物 P1 ─ 625,629 至 630(2022 年 2 月 20 日)「仆街 呢個真」, C
「我都會咁諗」(回應「我直頭覺得連我屋企人都應該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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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奴隸思想嘅人」及「都應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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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上述三段貼文是陳思諾發文表示對社會不滿,亦感到有 F
部份人不願參與抗爭,卻坐享其他人爭取所得的政治成果而感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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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及不公平所引起的部份回應(證物 P1 ─ 596 至 614),接著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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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鼠王(已躺平)」轉貼有人在社區檢疫中心的新聞。陳思諾就轉
I 移宣稱干犯者企圖藉此嫁禍於反對政府防疫思想的人,並揚言殺害 I
嫁禍者,之後更向組員提問是否會殺害有奴隸思想的人 (「黃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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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防疫奴」);亦向組員提問「你哋會唔會有個念頭殺撚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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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奴隸」,被告答「會」。陳思諾就認為「我直頭覺得連我屋企人
L 都應該死」。除了被告發問,表示有相同想法外,其他組員,包括 L
cc,表示亦會「大義滅親」,連自己的母親也不放過。到了這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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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被告的姿態比較明顯,陳思諾的提問並非向個別組員提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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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但沒有保持緘默或提出相反的意見,反而發言附和,接著的
O 對答更顯示被告對陳思諾言論的贊同,在此階段尚未有人提出如何 O
P
執行殺死其標籤為奴隸的人,但被告所發的貼文至少是反映其鼓勵 P
及附和陳思諾及其他組員的說法,同意有理由傷害其標籤為「黃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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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及「防疫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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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1 ─ 1214,1215(2022 年 3 月 16 日)「真 不過真係可以慳返
C 唔覺香港人民智會開發到」,「不過我覺得有武器傍身係好 問題係 C
唔知點入手同冇 safe house」(回應 cc 貼文「喺香港人民智未開發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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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 我都唔想浪費自己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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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9. 被告發表貼文之前約有半小時,陳思諾宣布把五名組員 F
驅逐出 TG 群組,以便成員可以暢所欲言。之前有成員「你若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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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發文提問「認真,有冇人有心嚟緊想玩鋪大嘅」,有組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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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大意謂香港人民智未開,所以不欲浪費力量。被告同意,但卻認
I 為有武器傍身比較好,惟苦於不知如何購買及收藏。「玩鋪大嘅」 I
一員在連串對答中的唯一解讀,是向其他組員建議及提問可有意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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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次矚目的破壞行動。而被告則回應,主動提到希望有武器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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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明顯是以作備用的意思。到了這階段,被告想擁有武器的意欲
L 已經毫無疑問,惟獨是她不知道如何購買,及怎樣找到地方以保管 L
M 不會被逮著。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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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上述的對答引發了來自不同成員的建議或討論,包括使
O 用防衛式裝備(豬嘴,過濾式口罩)、到伸縮棍、小型無人飛行投 O
P
彈器、魚叉、雷射槍,甚至軍用的無人飛行投彈器,以至如何購買 P
都有人討論。陳思諾更貼文表示他有朋友可能有機會經網站購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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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向組員查問有誰有意購買。被告以及另一名同案蔡啟棉,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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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手表情符號回應。從整個對答的脈絡,本席認為控方提供的資料
S 已經清楚地證明到這階段,被告與其他組員皆有共同意欲購買陳思 S
諾提到的武器。無論是否能成事,被告已經明確表示其購買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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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而陳思諾與另一名組員先後於 3 月 8 日及 21 日,亦確認了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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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有意購買武器的組員之一(見證物 P1 ─ 1288 及 1301。其中
C 被告的代號為「多啦」,而組員中只有被告的代號「多啦老鼠夢」 C
與名單上的字眼相同)。上述貼文在一併閱讀之下,清楚地顯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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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由最初對政府及社會上的順民不滿所作的宣洩,逐步萌生購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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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的意念,到了最後她已表示希望購買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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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本席認為到這階段,被告與其他成員有同樣的決心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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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用作殺死執法人員,執行防疫政策的工作人員,以及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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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作抗拒的大部份市民。但此等內容只是一種希望,如何購買
I 武器的實際行動文中並無顯示。當然從當時的社會氣氛,可以理解 I
各組員的對答,可以知道該等武器是用作抗爭、傷人之用,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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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貼文中有意購買的是提到的甚麼武器則並不清楚,因為組員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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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答只是分別涉及雷射筆、小型飛斧,甚至無人飛行投彈器等物,
L 從文意上很難確定被告有意購買甚麼武器。各組員隨後的對答轉以 L
M 集中以立體打印製造槍械,以暴力謀殺「奴隸」,即配合政府防疫 M
政策的市民,殲滅警方、執行防疫措施的工作人員及政府官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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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並無在貼文中回應。最重要的是被告的貼文只能顯示她同意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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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以暴力行動抗拒政府的抗疫措施,及傷害執行政府政策的人,
P 更顯示被告有意購買武器備用,當中並無任何文字顯示組員之間有 P
任何比較落實的步驟將之付諸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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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除了表示同意其他組員的意見及建議之外,並無親
S 自提出她可以在協議中作出任何協助,實行或把計劃落實。被告的 S
言論顯示對政府不滿,對社會的順民有厭惡及憎恨之心,亦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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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以為其道不孤,引發了互為鼓勵的作用。本席固然不同意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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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把被告的文字解讀為純粹宣洩情緒;其他組員商量種種武器
C 時,被告有明顯表示購買。雖然如此,群組的人自說自話,除了顯 C
示被告已籠統地同意購入武器作為抗爭之外,本席難以裁定各人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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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內文的共識及實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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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3. 本席亦留意到被告是群組的成員,亦是群組的管理員, F
有權把貼文修改、調動、刪除,但被告並無行使上述的權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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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作的貼文除了不負責任,幼稚得令人發笑,及自招嫌疑之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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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認為不能引申作為她與其他人達成協議購買武器,以傷害他人。
I 被告的行為把當時已經高漲的社會氣氛更推上一步,但當中並無實 I
際的資料可以令本席引申各人已有參與了一個詳細的計劃傷人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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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事實,亦難以令本席裁定被告有意圖將這計劃付諸實行。被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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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言論,正如前面所述,極為不負責任,亦極為幼稚,可說自招
L 嫌疑,但不足以證實她當時是參與了任何協議,以武器傷害其他 L
M 人。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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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個大原則,本席現在裁定控方
O 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實有關控罪,因此本席將有關控罪撤 O
P
銷。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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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錦鴻 )
S S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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