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雷案 DCCC457/2022
替賣淫集團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桂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桂雷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與賣淫活動有關的串謀罪,以及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洗黑錢罪。涉案集團透過 Telegram 頻道及客服帳號宣傳性工作者、安排工作及收費。被告被認定為集團骨幹,曾安排工作地點、時間、廣告及招攬性工作者。四項洗黑錢控罪涉及多個銀行戶口共港幣3,224,500元及多次現金存款。被告有四次涉及經營賣淫場所及管理無牌按摩院的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各項賣淫串謀罪及洗黑錢罪的適當刑期,包括賣淫活動規模、被告角色、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罪組織程度及前科。辯方主張活動規模有限、被告角色較次要、款項為積蓄,並要求洗黑錢刑期同期執行及考慮家庭負擔。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賣淫相關罪行須考慮活動規模、持續時間、性工作者人數及年齡、被告角色、前科和個人得益。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量刑主要反映清洗款項的數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並須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期間、上游罪行、組織及精密程度。法庭認定被告知悉款項來源,且是得益者及集團骨幹。雖各罪刑期須作整體性處理,總刑責仍須符合罪責相稱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俊(CACC 406/2010)所列賣淫罪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說明洗黑錢量刑須重視金額及參與程度;並參考雲國強、 高翠玉、黃冠如、Tang King Keung Tony及Cheung Yat Sing等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及二各判監禁12個月;控罪四至七分別判監禁2年、3年、20個月及15個月。經整體性處理後,總刑期為監禁3年3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被告並非僅提供戶口暫存款項,而是知悉犯罪得益並成為得益者。法庭亦確認洗黑錢罪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量刑指引,須按金額、角色、次數及犯罪組織程度逐案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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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賣淫集團處理犯罪得益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知悉款項屬犯罪得益,且是集團骨幹及得益者。四項洗黑錢罪另判不同刑期,整體性處理後總刑期為監禁三年三個月。
Q.洗黑錢量刑主要看個人賺了多少錢嗎?
法庭指出,量刑主要反映被清洗款項的總額,而非被告個人所得;亦須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案期間及組織精密程度。本案據此判刑。
Q.賣淫串謀罪和洗黑錢罪的刑期會否全部分開執行?
不一定。法庭須按整體性及罪責相稱原則安排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控罪一、二及部分洗黑錢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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