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銓案 DCCC973/2023
與12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惠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4月透過社交媒體認識女童X,女童當時12歲,正就讀小學六年級,並因家庭問題尋找住所。被告人明知或至少曾查問其年齡,仍安排她到賓館房間,於三日內五次與她發生性行為,其中三次沒有使用安全套,部分更在體內射精。女童其後在母親及學校副校長陪同下到警署,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在法庭承認五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的判刑。法庭須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無刑事紀錄、輕度智障及部分使用安全套等求情因素,並衡量受害人年僅12歲、被告人趁其尋找住所而提出性行為、三日內重複犯案及重犯風險等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3條及相關判刑原則,認為每項控罪以兩年監禁作量刑基準。雖然被告人的輕度智障削弱其判斷及自制能力,且其坦白認罪及無前科應獲扣減,但他已具一定社會經驗,明知女童尋找住所仍提出到賓館發生性行為,屬乘人之危。五項性行為在三日內密集發生,且多次不使用安全套及體內射精,不能全部同期執行。法庭亦須兼顧阻嚇、保護兒童及對受害人家庭交代的需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au Chi Cheung [2008] 4 HKLRD 432。該案以一項同類罪行兩年監禁為基準,並指出趁離家出走、需要棲身的女童而犯案屬加刑因素。本案雖無付款情節,惟重複犯案及不使用安全套等情況更為嚴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均被判處16個月監禁。控罪二至五各有一個半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受害人同意、外表成熟或被告人智力較低,均不會消除涉及13歲以下女童性罪行的嚴重性。多次犯案及乘受害人缺乏住所之危,可支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而非全部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會被判多久?
本案被告承認五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庭以每項兩年監禁為基準,考慮認罪等因素後,判各項16個月,總刑期為22個月。
Q.女童同意發生性行為會影響判刑嗎?
本案法庭指出,受害人年僅12歲,不能以其同意或外表成熟減輕罪行本質;被告趁其尋找住所而提出性行為,仍屬加刑因素。
Q.多次犯案可以全部同期執行嗎?
不一定。本案五項罪行在三日內密集發生,且涉及多次未使用安全套及體內射精,法庭因此命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