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德恩案 HCCC238/2023
逼迫口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德恩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穎茜
案情摘要
被告與投訴人X於2022年8月抵港期間認識,及後相約在被告租住的旺角酒店午膳。二人因電話充電進入被告房間。X表示充電線不合用並欲離開時,被告捉住她的膊頭並推向床上。陪審團裁定被告企圖強姦罪不成立,但以五比二裁定猥褻侵犯罪 (indecent assault) 成立,定罪基礎是被告全身赤裸騎在X身上,將陽具逐步移近她的面部,意圖迫使她口交。X多次要求停止,被告在她表示要報警後才停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猥褻侵犯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被告以武力限制X、逼近其面部及意圖強逼口交的嚴重性,並決定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是否相關。辯方主張行為短暫、沒有造成身體傷害、被告無案底且已停止,刑期不應超過一年;控方則主張報告及案情的加重因素應予考慮。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心理評估報告即使沒有詳細記載定罪所依據的觸碰,仍可反映受害人因整體事件造成的心理影響;法庭必須嚴格排除涉及無罪行為的部分,但不必因無法精確分配各行為的影響而摒除整份報告。量刑時,法庭考慮被告以一定程度武力阻止X逃離、在她明確拒絕後仍繼續、意圖強逼口交,以及事後貶損和推卸責任的言論。信任關係及心理傷害屬加重因素,沒有身體傷害和受害人已成年則屬減輕因素。參考相關量刑案例後,法庭以十五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R v Andrew McPearson Swann(HCMA 220/1987)及律政司司長 訴 鍾蘇橋(CAAR 8/2001)所涉及猥褻侵犯罪及強逼成人口交的量刑。法庭認為兩案情節較重,但可作量刑參考,並以十五個月為本案起點。法庭拒絕採用 SJ v Yu Chun Hing [2022] 1 HKLRD 97,因該案受害人及案情與本案有重要差異。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猥褻侵犯罪成立,判處監禁十五個月。企圖強姦罪已由陪審團裁定不成立,故沒有就該罪判刑。
判決啟示
性罪行案件即使只就部分行為定罪,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仍可具判刑相關性;法庭須剔除報告中涉及無罪行為的內容。被告的家庭困難及親屬疾病,並非本案的有效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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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在受害人拒絕後仍逼近其面部,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以武力限制X,並在她多次要求停止後仍逼近其面部,意圖強迫口交;考慮心理傷害等因素後,判處監禁十五個月。
Q.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可否在部分罪名無罪後用於判刑?
可以,但法庭必須排除涉及無罪行為的內容。本案法庭認為報告仍能反映X的心理影響,並將相關部分納入猥褻侵犯罪的判刑考慮。
Q.被告沒有傷害受害人且有家庭問題,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沒有身體傷害及受害人已成年是減輕因素,但被告使用武力、無視拒絕及作出貶損言論均屬加重情節;家庭困難並未帶來有效減刑,最終刑期為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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