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劉偉達案 DCCC1138/2022
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錡(又名劉偉達)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劉錡面對猥褻侵犯另一人及普通襲擊兩項控罪。受害人患有思覺失調,依法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獨居並需家人照顧。被告為其舊鄰居,先後進入其住所,以食物及金錢作誘因,觸摸其胸部並以手指插入陰道;翌日再要求受害人口交,遭拒後拍打其背部。被告就猥褻侵犯認罪但爭議案情,就普通襲擊不認罪;法院經紐頓聆訊及審訊後裁定兩罪成立。受害人其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病徵,病情亦因事件加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及普通襲擊的定罪與量刑。核心問題包括:被告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受害人的行為是否證成兩項控罪;爭議案情的認罪是否仍具有效求情價值;以及涉及性侵犯、威嚇、弱勢受害人及前科時,適當的量刑起點及刑期如何確定。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受害人及其他證人的證供,認定被告以手指插入受害人陰道,並在翌日企圖以要求口交及拍打方式侵犯她,故兩項控罪均成立。量刑時,法院認為受害人的智力及病情使她可視同未成年人,本案行為實質上與強姦無異,猥褻侵犯的量刑起點定為五年監禁。普通襲擊因屬前一晚行為的延續,量刑基數為十二個月,最後其中六個月與首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十六個月。爭議重要案情並未節省審訊時間,故認罪折扣有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梁炳權一案([2020] 3 HKLRD 596),支持在受害人智力及病情相當於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將猥褻侵犯的量刑與侵犯未成年人士案件相若處理。法院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處理控罪及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罪名成立。猥褻侵犯判監禁五年;普通襲擊判監禁六個月,與首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十六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形式上承認猥褻侵犯,若爭議最重要案情並導致受害人接受盤問,認罪未必帶來實質減刑。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近似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法院可採取接近強姦案件的嚴厲量刑取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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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會判刑多久?
本案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實質上與強姦無異,猥褻侵犯量刑起點為五年;連同普通襲擊的分期刑期,總刑期為監禁六十六個月。
Q.認罪但不承認案情,還可以獲得減刑嗎?
法院指出,被告雖承認第一項控罪,卻爭議最重要案情,導致受害人須接受盤問,沒有節省法庭時間,因此認罪並非有效求情理由。
Q.對精神病受害人提出性要求並拍打她會否構成兩項罪?
本案被告向受害人提出口交要求,遭拒後拍打其背部;法院並接納先前的插入行為,最終裁定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兩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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