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敬霖
第四被告黃敬霖於案發時1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被控七項罪行,經審訊後其中三項不成立,並承認四項罪行,包括販運含5.44克氯胺酮的危險藥物、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以及吸服氯胺酮。販毒涉及他按男子黃指示將毒品交予臥底警員;其中一項三合會罪涉及參與報復行動前的聚集,另一項涉及協助禁錮及襲擊受害人。吸毒罪則涉及他與臥底警員共同購買及吸食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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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黃敬霖於案發時17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被控七項罪行,經審訊後其中三項不成立,並承認四項罪行,包括販運含5.44克氯胺酮的危險藥物、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以及吸服氯胺酮。販毒涉及他按男子黃指示將毒品交予臥底警員;其中一項三合會罪涉及參與報復行動前的聚集,另一項涉及協助禁錮及襲擊受害人。吸毒罪則涉及他與臥底警員共同購買及吸食氯胺酮。
被告人承認七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涉及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四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盜竊罪。案情源於警方「Nightstinger」臥底行動:被告人邀請臥底警員加入新義安,安排其在夜總會工作,並多次交付含氯胺酮的危險藥物供出售。被告人亦指示他人盜取朋友的提款卡及提款二萬元。被告人有六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與危險藥物有關。
被告張仲榮為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坐館。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多次在公開場合(包括喪禮及桑拿浴室)自稱是三合會幹事(坐館或辦事人),並向其他成員發出指示,藉此展示社團實力及增強凝聚力。被告隨後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最終被警方拘捕並承認部分控罪。
被告張仲榮為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坐館。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多次在公開場合(包括喪禮及桑拿浴室)自稱是三合會幹事(坐館或辦事人),並向其他成員發出指示,藉此展示社團實力及增強凝聚力。被告隨後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最終被警方拘捕並承認部分控罪。
被告張仲榮為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坐館。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多次在公開場合(包括喪禮及桑拿浴室)自稱是三合會幹事(坐館或辦事人),並向其他成員發出指示,藉此展示社團實力及增強凝聚力。被告隨後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最終被警方拘捕並承認部分控罪。
警方在2016年至2018年進行臥底行動,滲透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第六被告人(D6)張允耀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案情指D6在2016年12月16日參與一場三合會喪禮活動。D6在元朗YOHO商場會合臥底警員及其他三合會成員,並向他們訓示,確保他們在喪禮中服從指示。隨後,D6在喪禮現場指揮約200人進入靈堂拜祭。D6在案發前一天才因同類罪行被判社會服務令。
警方於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間進行代號「颶風」的臥底行動,警員「華仔」(PW1)滲透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2至D5)在臥底行動期間干犯多項三合會相關罪行。D2、D3、D4被裁定「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名成立,D2、D3亦被裁定「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名成立,D2、D5則被裁定「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名成立。案情包括出席三合會喪禮、邀請臥底警員轉投新義安、以及D5掌摑他人時聲稱自己是「老新睇場」。
本案涉及6名被告,他們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下的多項罪行,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以及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PW1的證供。PW1於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滲透三合會組織「和勝和」及「新義安」搜集情報。控罪涉及多個事件,包括在寶福紀念館的喪禮活動、在酒吧Roller Club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以及在酒吧外處理糾紛等。所有被告均否認控罪,並質疑PW1證供的可信性及辨認能力。D2傳召DW1作證,DW1的證供與PW1多處不符。
本案源於警方「颶風行動」,由臥底警員滲入三合會組織搜集證據。三名被告人分別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涉及2017年至2018年間在酒吧、酒樓、公共地方及旺角等地召集或參與多人聚集、講數及展示勢力。第一被告人一項控罪成立;第二被告人兩項控罪成立、一項不成立;第三被告人四項控罪成立。案件進入判刑階段。
第一被告Tsang Yau-tik因刑事恐嚇、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及強姦三罪,經陪審團審訊後全部定罪。第二被告Wong Yuen-kwong則承認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企圖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以威脅訊息及自稱具三合會背景迫使X到賓館;兩名被告共同施壓要求X與第一被告性交,第二被告更阻止她離開。X拒絕後,第一被告以武力強姦她,導致懷孕及其後墮胎。受害人遭受顯著心理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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