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子鳳等案 DCCC480/2019
聚眾展示三合會勢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子鳳、林永森 Nick、伍偉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警方「颶風行動」,由臥底警員滲入三合會組織搜集證據。三名被告人分別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涉及2017年至2018年間在酒吧、酒樓、公共地方及旺角等地召集或參與多人聚集、講數及展示勢力。第一被告人一項控罪成立;第二被告人兩項控罪成立、一項不成立;第三被告人四項控罪成立。案件進入判刑階段。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社團條例》第20(2)條下三合會罪行的量刑。法庭須評估「吹雞」、在公共地方晒馬、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及聲稱為會員的嚴重程度,並考慮被告人的角色、聚集人數、對公眾造成的恐慌、刑事紀錄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社團條例》第20(2)條涵蓋多種嚴重程度不同的行為,因此不能套用單一量刑起點。參照上訴法庭案例,召集三合會成員展示勢力通常以監禁12至15個月為起點;純粹在社交場合聲稱為會員則可低至3個月,但涉及公共地方展示勢力或欺壓市民時,刑責較重。本案各項行為雖未全面演變成打鬥,仍具領導、聚眾及威嚇性質。法庭再按地點、人數、角色及過往紀錄調整刑期,並依總刑期原則處理同期及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4人(CACC 195/2009)說明《社團條例》第20(2)條涵蓋不同程度行為及相關量刑類別;HKSAR v Yeung Chi Keung and Anor及HKSAR v Wong Sing Chi and Ors支持「吹雞」案件約15個月的量刑起點;HKSAR v Lau Chi-hung支持社交場合聲稱會員可判3個月;HKSAR v Chan Kin Kwok & Anor則區分社交言談與晒馬行動。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第五控罪判監15個月。第二被告人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第三被告人四項刑期分兩組同期執行、兩組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第二被告人另一項控罪不成立。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不在於是否實際發生打鬥,而在於行為是否展示三合會勢力、造成威嚇或擾亂公共安寧。相同法定罪名可因案發地點、聚集人數、領導角色及被告人紀錄而有顯著不同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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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聚集多人展示三合會勢力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聚眾、展示勢力及造成公眾威嚇可屬嚴重情節,會按角色、人數和地點量刑。本案三名被告最終分別被判監15、18及24個月。
Q.沒有發生打鬥,三合會罪行是否仍會判監?
可以。法庭指出,沒有實際打鬥並不排除監禁,因展示集體勢力本身可威脅公共安寧。本案多項行為未演變成打鬥,仍判處三名被告監禁。
Q.聲稱是三合會會員通常判刑多久?
量刑取決於聲稱的場合及目的;純粹社交場合可較低,但涉及晒馬、恐嚇或欺壓市民則較重。本案第三被告涉及掌摑市民,相關控罪量刑起點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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