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警員證供可信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479/2019

罪名成立
五人罪成,一人部分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4/7/2022[2022] HKDC 6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及 另外五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6名被告,他們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下的多項罪行,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以及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PW1的證供。PW1於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滲透三合會組織「和勝和」及「新義安」搜集情報。控罪涉及多個事件,包括在寶福紀念館的喪禮活動、在酒吧Roller Club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以及在酒吧外處理糾紛等。所有被告均否認控罪,並質疑PW1證供的可信性及辨認能力。D2傳召DW1作證,DW1的證供與PW1多處不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臥底警員PW1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以及其對被告的辨認是否準確。辯方主要質疑PW1在辨認人物時出現的落差、流水簿記錄的真實性、PW1在酒精影響下的觀察力,以及其證供中存在的疑點。控方則需證明各被告在沒有合理疑點下,確實參與了三合會活動或聲稱三合會身份。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臥底警員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證供在所有關鍵事項上均真實、準確。法官駁回辯方對PW1辨認能力、流水簿真實性、酒精影響及其他疑點的質疑。法庭認為PW1的認人能力強大,其辨認失誤屬個別情況。法庭亦不接納辯方證人DW1的證供,認為其不真實且不可信。基於PW1的證供,法庭認定各被告在關鍵時間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或聲稱三合會幹事身份,並意圖參與其中。法庭強調,即使被告沒有直接發言,但其行為亦可構成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

引用案例與條文

Turnbull 指引 (Turnbull guidelines) — 法庭在考慮辨認證據時,嚴格遵循此指引,特別提醒即使誠實的證人也可能出錯,需仔細審視辨認環境。 HKSAR v Wong Sing Chi & Others (CACC245/1999) — 引用此案例確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行,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本身是三合會成員,但須證明被告參與了三合會活動並意圖參與其中。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

  • D1(張仲榮)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聲稱是三合會社團幹事)。
  • D2(蔡明陽)第二、三、七項控罪罪名成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
  • D3(徐偉雄)第二、四項控罪罪名成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第五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 D4(林俊宏)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
  • D5(MAJID AYYAZ)第五、六項控罪罪名成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
  • D6(張允耀)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臥底警員證供在三合會案件中的重要性及法庭審視其可信性的嚴謹態度。儘管辯方對臥底警員的辨認能力、記錄方式及行為提出多項質疑,法庭最終仍接納其證供。判決亦強調,即使被告保持緘默或傳召證人,控方仍須獨立履行舉證責任。此外,法庭詳細分析了三合會活動的性質,特別是利用喪禮作掩護進行社團活動的行為,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參考價值。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臥底警員的證供在法庭上是否一定被採納?
A.

法庭指出,臥底警員的證供與一般證人無異,其臥底身份不會增加可信性,法庭必須嚴格審核其證供,並獨立判斷其誠信和可靠性。

Q.被告質疑臥底警員的辨認能力,法庭如何處理?
A.

法庭會根據Turnbull 指引 (Turnbull guidelines) 仔細審視辨認環境,即使證人誠實且堅信,也可能出錯。本案中,法庭認為PW1的認人能力強大,個別失誤有其特殊原因。

Q.三合會成員利用喪禮進行活動是否常見?
A.

三合會專家PW3的證供指出,三合會成員常藉出席喪禮作掩護,公開集會以展示實力、鞏固組織性及讓成員認識高層領導者。本案中,法庭認定喪禮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活動。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