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明案 DCCC80/2022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七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涉及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四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盜竊罪。案情源於警方「Nightstinger」臥底行動:被告人邀請臥底警員加入新義安,安排其在夜總會工作,並多次交付含氯胺酮的危險藥物供出售。被告人亦指示他人盜取朋友的提款卡及提款二萬元。被告人有六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與危險藥物有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控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總刑期原則。辯方請求考慮認罪、悔意,以及三合會控罪沒有涉及其他非法活動而予以輕判;控方則依案情、毒品數量及相關判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三合會罪行通常屬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但因案情差異大,沒有統一判刑指引;參考兩宗上訴案件後,控罪一及二的起點分別為監禁15個月及12個月。就氯胺酮販運,法院依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危險藥物判刑指引,按各宗毒品數量訂定起點。各項刑期經認罪扣減後,再依總刑期原則及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整體調整,最後以監禁50個月為恰當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ung Shi Chung & Another 及 HKSAR v Wong Sing Chi & Others,評估三合會相關控罪的量刑起點;並依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所載氯胺酮判刑指引,按毒品重量分級量刑。相關法例包括《社團條例》第20(2)及22(2)條、《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以及《盜竊罪條例》第9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七項控罪均被判監禁。控罪一及六的刑期各有3個月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院會將多項不同性質罪行按總刑期原則整體處理,並以整體犯罪嚴重性、毒品總重量、認罪扣減及法院判刑上限作平衡。判刑理由亦指出三合會案件沒有固定上訴判刑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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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會被判囚多久?
法院按氯胺酮重量、販運情節及其他罪行整體量刑,並給予認罪扣減。本案四項販運罪連同其他罪行計算後,被告最終合共判監五十個月。
Q.加入三合會及替三合會招募他人如何判刑?
法院認為三合會相關罪行通常屬嚴重罪行,須具阻嚇性,但會考慮是否涉及其他非法活動。本案兩項三合會罪行經認罪扣減後,分別判監十個月及八個月。
Q.多項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法院會依總刑期原則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犯罪嚴重性。本案除控罪一及六各三個月須分期執行外,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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