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被告陳達成經審訊後,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成。2015年10月,Y到被告影樓拍攝時裝照片,被游說脫下衣服後,被告在她不同意下以手指插入其下體數分鐘,直至她因痛楚哭叫才停止。Y約33歲,屬輕度智障人士,並患有抑鬱症及邊緣性人格障礙。2016年3月,Z到影樓拍照期間,被告在她不自願的情況下將手伸入泳衣,數次觸掃其左胸乳暈。被告現年54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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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達成經審訊後,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成。2015年10月,Y到被告影樓拍攝時裝照片,被游說脫下衣服後,被告在她不同意下以手指插入其下體數分鐘,直至她因痛楚哭叫才停止。Y約33歲,屬輕度智障人士,並患有抑鬱症及邊緣性人格障礙。2016年3月,Z到影樓拍照期間,被告在她不自願的情況下將手伸入泳衣,數次觸掃其左胸乳暈。被告現年54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 Leung Chung-kin, Bunny 原為 Hong Chi 的高級領班,負責監督包括受害人 X 在內的智力障礙受訓清潔員。X 當時25歲,智商約61,具有輕度智力障礙。被告在2016年4月9日及16日兩度於警察機動部隊總部強迫 X 發生性交,並於5月7日觸摸她的乳房及私處。X 其後向 Hong Chi 職員投訴,父親報警。被告承認兩項強姦及一項非禮罪,並在最早機會認罪。
被告陳達成是一名攝影師,被控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他在替X、Y及Z拍攝照片期間,未經同意觸摸她們的胸部或私處。控方指X及Y曾被逐步游說拍攝裸照,並在拍攝過程中遭受身體侵犯;Z則指被告把手伸入其泳衣內掃觸乳暈。被告否認控罪,稱所有拍攝及身體接觸均獲同意,並否認具有猥褻意圖。X及Y均有精神健康或智力方面的問題,案件亦涉及錄影會面、醫療報告、照片及WhatsApp訊息等證據。
被告面對企圖行劫及刑事恐嚇兩項替代控罪。被告否認企圖行劫,但承認刑事恐嚇,控方接納認罪並撤銷企圖行劫控罪。案發時,被告進入珠寶店,高呼「搶劫,報警」,並從袋中取出一把刀刃長12厘米的水果刀展示給女店員,之後將刀放在貨架上坐下等候警方。店員因害怕其傷人而逃出報案。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並稱因欠債而希望遭警方拘捕。被告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居於康復中心,兩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作出住院令。
被告人談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60(3)及63(1)條。2016年1月1日凌晨,他在沙田顯徑邨顯耀樓1402室外,以火酒及打火機點燃木門門框,火勢蔓延至木門及兩個行李箱;其後他再次將燃燒的紙巾擲入單位。住戶鍾惠明及家人當時正在屋內,及時發現火警並將火撲滅。被告人其後被捕,承認犯案原因是受到鄰居噪音困擾。精神科報告顯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妄想、幻聽徵狀。
被告於2015年10月19日早上在西區警署附近持刀襲擊兩名互不相識的途人。第一名受害人遭被告持刀刺向腹部,手腕及腹部受傷;第二名受害人則被被告連續揮刀砍傷左肩、左臂及腰部,造成多處涉及肌肉的裂傷。警員到場後制服被告,並在其肩袋內發現另一把近似的刀。被告其後承認曾到警署,但表示不記得之後發生的事情。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並在精神病發作時出現嚴重暴力行為。
被告 LAM Yan-lun 面對八項以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的罪行。法庭在判刑時審閱了四份精神科報告,包括兩份私人執業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兩份政府精神科醫生報告。法官認為被告作案時明知行為錯誤,但屬嚴重精神病患者,並需要接受醫療協助。法庭因此沒有單純以監禁處理,而考慮《精神健康條例》下的醫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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