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達成案 DCCC42/2017
拍攝期間侵犯女性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陳達成經審訊後,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成。2015年10月,Y到被告影樓拍攝時裝照片,被游說脫下衣服後,被告在她不同意下以手指插入其下體數分鐘,直至她因痛楚哭叫才停止。Y約33歲,屬輕度智障人士,並患有抑鬱症及邊緣性人格障礙。2016年3月,Z到影樓拍照期間,被告在她不自願的情況下將手伸入泳衣,數次觸掃其左胸乳暈。被告現年54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的量刑。控方主張罪行嚴重;辯方則指出被告沒有使用暴力、過往無案底、行為可能出於一時衝動,且案情簡單及時間短促,請求判處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所涉罪行的嚴重性,按侵犯程度、持續時間、受害人年齡、被告與受害人的關係及有否破壞信任等因素量刑。Y雖不符合第117條所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定義,但其輕度智障及精神健康狀況仍須獲法院特別保護。被告趁拍攝機會作出侵犯,Y更因痛楚哭叫才獲停止,情節嚴重;其無案底及未使用暴力則屬減輕因素。Y案以18個月、Z案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按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HKL(CAAR 2/2004),說明猥褻侵犯案件應按侵犯程度、時間長短、受害人年紀及關係中的信任因素量刑。辯方亦援引王媽梓、葉奇君、姜志偉、吳家复及馬子揚等案件,主張同類案件刑期通常約為12個月至兩年,但法院按本案受害人情況及具體情節作出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判監禁。第二項控罪判監18個月;第三項控罪判監6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二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受害人即使不符合法例所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定義,其智障及精神健康狀況仍可影響罪行嚴重性及量刑。被告審訊後定罪,沒有因此獲得進一步減刑;不同受害人及不同日期的罪行原則上可分期執行,但整體刑罰須按比例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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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拍攝裸照期間非自願觸摸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在影樓拍攝期間趁機作出非自願性侵犯屬嚴重罪行。本案兩項罪行分別以18個月及6個月為量刑起點,總刑期為21個月監禁。
Q.受害人有輕度智障會否影響判刑?
會。即使受害人不符合《刑事罪行條例》所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定義,法院仍可考慮其智障及精神健康狀況。本案法院因此認定Y需要特別保護。
Q.沒有使用暴力及沒有案底可以免除監禁嗎?
不能保證。法院承認被告沒有案底及沒有使用暴力是減輕因素,但侵犯持續數分鐘且受害人哭叫後才停止,情節嚴重,最終仍判處合共2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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