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達成案 DCCC42/2017
拍攝裸照時觸摸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陳達成是一名攝影師,被控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指他在替X、Y及Z拍攝照片期間,未經同意觸摸她們的胸部或私處。控方指X及Y曾被逐步游說拍攝裸照,並在拍攝過程中遭受身體侵犯;Z則指被告把手伸入其泳衣內掃觸乳暈。被告否認控罪,稱所有拍攝及身體接觸均獲同意,並否認具有猥褻意圖。X及Y均有精神健康或智力方面的問題,案件亦涉及錄影會面、醫療報告、照片及WhatsApp訊息等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是否獲控方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主要爭議是X、Y及Z的證供是否可信、相關身體接觸是否未經同意,以及被告是否具有猥褻及蓄意侵犯的意圖。被告另辯稱拍攝裸照及接觸身體屬攝影工作的一部分,並獲各女子同意。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在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證明任何事情的責任。法官須逐項控罪審視證供,並謹慎處理一對一的性侵犯指控。法庭認為X的證供存在重大不一致,不能完全安穩接納;但Y的證供與其醫療及錄影會面資料相符,清楚說明她曾表示不要、感到痛楚及哭泣。Z雖同意拍攝裸照,並不表示同意被告把手伸入泳衣內掃觸乳暈。該等行為不屬攝影工作的正常部分,亦非無心接觸,足以證明猥褻及蓄意侵犯的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所涉控罪,以及刑事案件由控方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同時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65C及第79C條處理證據呈堂事宜。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控罪因X的證供未能獲安穩接納,罪名不成立。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涉及Y及Z,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罪名成立。本判決為定罪裁決,判刑另行處理。
判決啟示
同意拍攝裸照不等於同意一切身體接觸;法庭會按具體行為分別評估同意及猥褻意圖。證人事後仍與被告聯絡或尋求工作,並非必然推翻性侵犯指控,須結合整體證供及背景判斷。本案沒有列出異議或特別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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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意拍攝裸照是否代表同意被觸摸?
不代表。法庭認為同意拍攝裸照不等於同意被告把手伸入泳衣或觸摸私處;本案就Y及Z的相關行為裁定猥褻侵犯罪成。
Q.為何被告有一項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法官認為X的證供有多處不一致,與部分客觀資料不相符,未能安穩接納,因此控方未能就第一項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Q.被告最終被裁定多少項罪名成立?
被告被控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法庭裁定涉及X的第一項不成立,但涉及Y及Z的第二及第三項均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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