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Yan-lun HCCC335/2015

淋潑腐蝕性液體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醫院命令十二個月
因嚴重精神病而作出十二個月醫院命令
高等法院(刑事)DHCJ Lugar-Mawson28/12/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Yan-l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Lugar-Mawson

案情摘要

被告 LAM Yan-lun 面對八項以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的罪行。法庭在判刑時審閱了四份精神科報告,包括兩份私人執業精神科醫生報告及兩份政府精神科醫生報告。法官認為被告作案時明知行為錯誤,但屬嚴重精神病患者,並需要接受醫療協助。法庭因此沒有單純以監禁處理,而考慮《精神健康條例》下的醫院命令。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被告在明知其行為不當但患有嚴重精神病的情況下,應如何判處;精神狀況是否足以支持作出醫院命令;以及《精神健康條例》第45(1)條所授權的羈留及治療安排是否適用。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被告知道自己正在作出錯誤行為,並不妨礙法庭作出醫院命令。根據四份精神科報告,法庭信納被告患有嚴重精神病,且需要醫療治療。因此,依據《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 第45(1)條,法庭以醫院命令取代一般刑罰,命令將被告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十二個月並接受治療。法庭亦確認已安排即時接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決主要依據《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 第45(1)條,並提及第47(2)條但書的適用安排。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醫院命令,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條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十二個月,並在該處接受醫療治療。法庭沒有排除第47(2)條但書的適用。

判決啟示

精神病患者即使知悉行為錯誤,仍可在證據支持下接受醫院命令。判決顯示,精神科報告及醫療安排是決定此類判刑處置的重要基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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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淋潑腐蝕性液體會如何判刑?
A.

本案涉及八項以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的罪行。法庭沒有判處一般監禁,而是作出十二個月醫院命令。

Q.患有嚴重精神病仍知道行為錯誤,可以作出醫院命令嗎?
A.

可以。法官指出,知道自己正在作出錯誤行為,不會阻止法庭作出醫院命令;本案因精神科證據充分而作出該命令。

Q.醫院命令會在何處及持續多久?
A.

本案命令被告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羈留十二個月,並在該處接受醫療治療;法庭亦確認已安排即時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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