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HCCC155/2017

監督智障人士犯性罪行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八個月
三項性罪行合共判囚六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Almada Remedios J27/8/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Chung-kin, Bunn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Almada Remedios J

案情摘要

被告 Leung Chung-kin, Bunny 原為 Hong Chi 的高級領班,負責監督包括受害人 X 在內的智力障礙受訓清潔員。X 當時25歲,智商約61,具有輕度智力障礙。被告在2016年4月9日及16日兩度於警察機動部隊總部強迫 X 發生性交,並於5月7日觸摸她的乳房及私處。X 其後向 Hong Chi 職員投訴,父親報警。被告承認兩項強姦及一項非禮罪,並在最早機會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性罪行的量刑,包括受害人的智力障礙、被告與受害人之間的監督及信任關係、罪行的重複性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控方強調違反信任及受害人脆弱;辯方則提出認罪、悔意、無案底、心理狀況及低重犯風險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殘障職員對受託照顧的智力障礙人士具有特殊關係 (special relationship),不得利用其職位所帶來的控制或影響力。被告明知 X 的狀況,仍在工作場所及監督關係下犯案,構成嚴重違反信任;受害人的脆弱性、三次犯案及持續創傷均屬加重因素。法庭以審訊定罪時十年監禁為整體起點,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依總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連續執行,判處總刑期六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控方引用 Hong Kong SAR v Lau Chun-yee CACC529/2005 及 Hong Kong SAR v LCH CACC435/2015。兩案確認,在服務智力障礙人士的機構中,職員與受照顧人士存在信任或支配關係;利用該關係犯下性罪行,屬重要加重情節。法庭採納相關原則評估本案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已認罪。兩項強姦罪及一項非禮罪合共判處監禁六年八個月;第二項強姦罪其中一年四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其餘刑期與其他罪行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照顧或監督智力障礙人士的職員利用職位犯下性罪行,違反信任會顯著提高刑罰。及早認罪雖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受害人的脆弱性及長期創傷仍可主導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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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監督智力障礙人士犯強姦罪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監督關係、受害人的智力障礙、違反信任及持續創傷均屬加重因素;被告因及早認罪,三項罪行最終合共判處監禁六年八個月。

Q.及早認罪可否減少強姦罪刑期?
A.

可以。本案法庭以審訊後定罪十年監禁為整體起點,因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處六年八個月監禁。

Q.職員利用監督關係侵犯受照顧人士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指出照顧智力障礙人士的職員與受照顧者之間存在特殊信任關係,利用職位及控制力犯案屬嚴重加重因素;本案因此判處被告六年八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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