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ero
  • 案例庫
  • 指標案例
  • 收藏案例
  • 法例
歷史記錄
    暫無對話記錄

LawHero 提供嘅資訊只係一般性法律資訊,唔係法律意見。

條款|私隱
主頁案例指標案例量刑

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CAAR4/2020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19/11/2020[2020] HKCA 990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答辯人鍾嘉豪於2019年10月31日參與一場約四至五百人的非法集結,並堵塞馬路。警方多次警告後,示威者仍拒絕散去。答辯人當時身穿深色衣物、蒙面,站在示威人群最前排,曾拾起麻包袋扔到馬路中心。警方推進時,答辯人被捕,其背囊中搜出可組合木棍。答辯人其後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原審裁判官判處其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滿判刑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KA HO

CAAR4/2020上訴法庭(覆核申請)Poon CJHC, Pang JA and M Poon J18/11/2020[2020] HKCA 990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答辯人鍾嘉豪於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香港中環卑利街與其他約400至500名示威者參與非法集結。示威者身穿深色衣物、蒙面,並向警方叫囂及照射雷射光束。答辯人站在示威者最前方,曾將兩個麻包袋扔到路中央。警方多次警告後,示威者仍拒絕散去,警方遂採取行動,答辯人被制服及拘捕。答辯人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另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撤回。裁判官原判處答辯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CACC164/2018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9/4/2020[2020] HKCA 275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源於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在旺角發生的警民衝突,即「旺角騷亂」。第一申請人梁天琦、第二申請人盧建民及第三申請人黃家駒因參與暴動罪被定罪及判刑。梁天琦被裁定亞皆老街暴動罪成,判監6年;盧建民被裁定砵蘭街暴動罪成,判監7年;黃家駒承認亞皆老街暴動罪,判監3年6個月。三名申請人均就定罪(盧建民)或刑期(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LAU CHI CHEUNG

CACC427/2007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and Fung J21/4/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承認與一名未滿13歲的女孩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案發時女孩為12歲7個月18天,申請人為22歲。兩人透過網路聊天程式及手機訊息認識,女孩曾向申請人表示自己有性經驗。案發當天,女孩從大埔搭計程車到朗豪坊酒店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支付了計程車費並帶她到酒店房間。兩人發生性行為後,申請人給了女孩2,200港元,其中200港元為計程車費。女孩的哥哥發現她有2,000港元後告知母親,母親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女孩曾到訪房間,但否認性交。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22個月。

HKSAR v. KAM WING YIN

CACC515/2005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13/7/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甘永賢因三項非禮罪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20個月。受害人為兩名年幼女童,她們到申請人家中學習鋼琴。申請人對所有控罪均認罪。其中一項非禮罪涉及一名9歲女童W,申請人將其上衣掀起並觸摸其身體,更以硬物插入其私處。另一項非禮罪涉及一名5歲女童C,手法類似。申請人曾被診斷患有專注力不足及行為問題,智力屬中下水平。區域法院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申請人的智力水平及專家報告,給予了顯著的減刑。

HKSAR v. CHAN LAI CHOI

CACC166/1997上訴法庭(刑事)Power, Ag. Chief Judge, H.C., Stuart Moore , J.A. and V. Bokhary, J.18/2/1998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被控一項協助非法入境者(unlawful entrants)的罪名,指他於1996年11月13日協助五名非法入境者。他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並判處四年監禁。警方在巡邏時發現申請人駕駛的士載有乘客,其後在不同地點多次發現該的士,並最終截停該車輛,發現車上五名乘客均為非法入境者。審訊中,控方提出兩宗涉及非法入境者的事件,法官在定罪時考慮了兩宗事件,儘管只有一宗是控罪的標的。

HKSAR v. CHENG CHI SHING

CACC236/2000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cting CJHC, Stock JA and Gall J5/3/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00年5月31日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爆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三年零四個月。他申請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許可,但定罪上訴未獲追究而被駁回。案情指,警方於2000年1月3日凌晨發現申請人從一處所走出,手持兩個膠袋,內有大量硬幣。警方其後在梯間發現更多硬幣,並發現該處所的後捲閘被撬開,夾萬亦被撬開。申請人住所亦搜出大量現金和硬幣。該處所的物主證實夾萬內有總值港幣422,250元的現金和硬幣被盜。

HKSAR v. CHOI SUI HEY

CAAR10/2007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Wright J16/10/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被告蔡少慰(下稱「被告」)被控串謀處理販毒得益(第一控罪)及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第二控罪)。被告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緩刑三年。律政司司長就判刑申請覆核。案情指,被告於2004年1月至5月期間,多次匯款共14萬美元至斐濟一個銀行戶口,該戶口由一間涉及製造冰毒的公司持有。被告家中搜出75萬港元現金。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解釋,匯款是為償還賭債,並聲稱其收入來自澳門賭場的疊碼仔佣金。原審法官不接納被告的解釋。

HKSAR v. CHOI SUI HEY

CACC277/2007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Wright J16/10/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被告蔡少慰(下稱「被告」)被控串謀處理販毒得益(第一控罪)及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第二控罪)。被告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緩刑三年。律政司司長就判刑申請覆核。案情指,被告於2004年1月至5月期間,多次匯款共14萬美元至斐濟一個銀行戶口,該戶口由一間涉及製造冰毒的公司持有。被告家中搜出75萬港元現金。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解釋,匯款是為償還賭債,並聲稱其收入來自澳門賭場的疊碼仔佣金。原審法官不接納被告的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CACC484/2006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4/7/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朱安芷於2004年受僱期間,私自使用僱主個人資料向六間信用卡公司申請信用卡,並成功獲批其中五張。她使用其中四張信用卡簽賬消費約12萬港元。上訴人於2004年12月21日被捕後即時承認所有控罪,並提供了四份警誡供詞。然而,她直到2006年9月22日才被正式起訴,期間延誤長達21個月。在此期間,上訴人獲無條件釋放,並於2005年1月至2006年10月期間受聘於另一公司擔任秘書,且已償還所有信用卡欠款。

HKSAR v. CHAN SIN LEUNG

CACC48/2006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and Stock JA10/8/2006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承認三項盜竊罪及一項搶劫罪。其作案手法均為騎單車從受害女性頸上搶走項鍊。首宗案件發生於2005年9月19日,受害人為一名81歲女性。第二宗案件為搶劫,申請人施加額外武力搶奪項鍊,導致受害人頸部受傷。第三及第四宗案件亦為搶奪項鍊。申請人於2005年10月10日被捕並承認所有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四年半監禁,並須支付港幣9,900元賠償金。

HKSAR v. CHIU YU TO

CACC104/2000上訴法庭(刑事)Leong CJHC, Stuart-Moore VP and Keith JA26/6/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搶劫罪在區域法院被判處四年監禁。他曾向精神科醫生求診,醫生診斷他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 (paranoid schizophrenia),並建議法庭頒布醫院令 (hospital order) 進行治療。然而,原審法官認為監禁是更合適的處理方式,並指示懲教署留意其精神狀況。申請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判刑過重且原則上錯誤,特別是法官未充分考慮頒布醫院令的酌情權。

Z v. HKSAR

FACC9/2006終審法院(刑事)Court: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and Lord Scott of Foscote NPJ Date of Hearing: 9 March 2007 Date of Judgment: 22 March 200721/3/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因五項詐騙罪和四項盜竊罪被判處總共五年半監禁。這些罪行發生在2003年6月至2004年7月期間,他利用魅力詐騙六名女性受害者超過140萬港元。上訴人曾於2003年9月被捕,獲准保釋後繼續犯案。他有多次不誠實罪行的前科,曾因向警方提供協助而獲減刑。在本案中,上訴人於2003年4月(即本案首宗罪行發生前)向警方提供情報,協助截獲三名非法入境者,阻止了持械搶劫等嚴重罪行。區域法院判刑時,上訴人未有援引此協助作為求情理由。其後,他向上訴法庭申請減刑,但被駁回,理由是案發前提供的協助不應獲減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

CACC11/2020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24/3/2021[2021] HKCA 45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李六香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在九個月內三次進入屋邨居所搜掠並偷取財物。控罪一中,上訴人從張女士單位偷取約港幣13萬元現金,現場留下指模。控罪二和三中,上訴人以相若手法,先後與黎先生及周先生搭訕,藉詞進入他們住所,趁其不備偷取財物,包括頸鏈、戒指、現金港幣4,400元及人民幣10萬元。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58個月監禁。

HKSAR v. L.C.H.

CACC435/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18/5/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L.C.H.是一名57歲已婚男子,在一所職業復康中心擔任導師,該中心為智障人士提供就業機會和培訓。受害人X女士是一名32歲的智障人士,在該中心工作了10年。申請人承認在2014年7月至9月期間(控罪2)和2015年1月期間(控罪4)在其家中對X女士進行了兩次非禮。每次事件中,申請人均未能勃起,但自慰射精。事件於2015年1月25日X女士向中心另一名導師投訴後曝光。申請人被捕後承認了兩宗事件,並因此被解僱。

HKSAR v. CHU SZE WING

CACC289/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19/12/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朱思榮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五年。申請人與同住一單位的鄰居(本案投訴人)長期存在問題。案發時,申請人使用菜刀襲擊鄰居,導致鄰居受傷。申請人原申請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但在聆訊當日放棄了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KO KA HING

CACC355/2008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and Tong J2/6/2009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08年10月6日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7.77克可卡因和1.81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11.36克可卡因和37.71克氯胺酮,總計19.13克可卡因和39.52克氯胺酮。警方於2008年3月14日在申請人住所外截查他,並在其內褲中發現第一項控罪所涉毒品,在其床鋪上發現第二項控罪所涉毒品。原審法官郭偉健判處申請人監禁58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LAU PUI HANG

CACC393/2003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Hartmann J23/2/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劉沛恆(28歲)於2003年9月2日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兩張Master Card)罪名成立。案情指,申請人於2001年11月25日向賴小偉(控方證人2)提議提供偽造信用卡,由賴小偉使用信用卡購物,再將貨物交予申請人出售,收益平分。申請人亦建議賴小偉找另一人加入。賴小偉遂邀請徐健林(控方證人1)加入。翌日,申請人與賴小偉、徐健林及另一名男子「強哥」會面。「強哥」提供兩張偽造信用卡給申請人,申請人再轉交給賴小偉和徐健林簽署。他們隨後進行測試性購物成功。當他們前往灣仔一家手機店準備再次使用信用卡時,賴小偉和徐健林因形跡可疑被警方截停,並被發現藏有偽造信用卡。兩人其後在審訊中指證申請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泰文寶

CACC206/2010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5/11/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范泰文寶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2年監禁。案發當日,警員監視申請人,見他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地下扒竊受害人一個銀包,內有香港身分證、信用卡及220元。申請人39歲,單身,1987年以難民身份來港,因不諳中英語,生活困難,以綜援為生。他自1990年起有33項定罪紀錄,其中21項為相同罪行。他於2009年12月因扒竊罪被判入獄20個月,2010年2月3日出獄,不足兩個月便再犯本案罪行。

律政司司長 訴 區志恆及另二人

CAAR2/2005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1/3/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三名答辯人被控搶劫罪。第三答辯人承認三項控罪,而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否認第三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張慧玲採納了較低的量刑基準,並裁定第三項控罪中使用的掃把棍和鐵通不屬於《茆廣生案》指引下的「危險武器」。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三名答辯人的刑期,認為原審判刑明顯不足。

上一頁第 18 頁下一頁

第 18 / 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