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刑期是否過重?
HKSAR v Li Luk Heung CACC11/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敏琦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李六香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在九個月內三次進入屋邨居所搜掠並偷取財物。控罪一中,上訴人從張女士單位偷取約港幣13萬元現金,現場留下指模。控罪二和三中,上訴人以相若手法,先後與黎先生及周先生搭訕,藉詞進入他們住所,趁其不備偷取財物,包括頸鏈、戒指、現金港幣4,400元及人民幣10萬元。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58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三項「入屋犯法」罪的總刑期58個月監禁是否明顯過重。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基準過高,且未充分考慮到部分盜竊發生在受害人邀請上訴人進入其住所後,與一般入屋犯法罪的「侵入者闖入」情節不同。答辯方則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了上訴人預謀犯案、破壞誠信、受害人為基層長者及財物貴重等加刑因素,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分析認為,雖然本案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情節嚴重,但原審法官採用的總量刑基準(經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後為77.3個月)明顯過高。法庭指出,上訴人刻意結識受害人並騙取信任進入住所盜竊,構成「處心積慮」的加刑因素,但這與一般強行闖入的入屋犯法罪有所區別。法庭參考了同類案件的判刑幅度,認為即使情節嚴重,68個月的總量刑基準已足夠。因此,在給予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判刑應為5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確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原則,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謀奮》(CACC 112/2015) 指出爆竊住宅的嚴重性及其對受害人的影響;《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慶南》(CACC 213/2019) 關於比較同類案例以辨識判刑一般幅度的指導;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俊文》(CACC 415/2009) 和《HKSAR v Lau Hiu Man》(CACC 396/2012) 關於兩至三項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基準。這些案例協助法庭判斷本案的量刑是否超出合理範圍。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判處上訴人上訴得直。個別控罪的刑期維持不變,但下令控罪二和控罪三中各自的12個月刑期與控罪一的27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最終,上訴人的總刑期由原審的58個月減至51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嚴重性,但同時強調量刑時需仔細區分犯案手法,例如「處心積慮」騙取信任進入與強行闖入的區別。判決指出,即使情節嚴重,總量刑基準仍需在合理範圍內,並應參考同類案例以確保判刑一致性。這對處理類似涉及「破壞誠信」(breach of trust) 元素的入屋犯法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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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刑期一般如何判斷?
入屋犯法罪的刑期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是否涉及住宅、犯案手法、財物價值、受害人情況及是否有預謀等。本案中,法庭認為總量刑基準68個月已足夠。
Q.如果盜竊是經受害人邀請進入住所後發生,刑期會較輕嗎?
本案指出,即使是經邀請進入,若犯案人處心積慮騙取信任後盜竊,仍構成加刑因素。但與強行闖入相比,量刑基準可能有所不同。本案總刑期從58個月減至51個月。
Q.認罪對入屋犯法罪的刑期有何影響?
認罪通常會獲得刑期扣減。本案中,上訴人因認罪獲得了四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總刑期由原審的58個月減至5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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