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竊罪量刑起點及前科影響?
HKSAR v Cheng Chi Shing CACC236/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CHI S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署理首席法官、Stock 上訴法庭法官、Gall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00年5月31日被區域法院裁定一項爆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三年零四個月。他申請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許可,但定罪上訴未獲追究而被駁回。案情指,警方於2000年1月3日凌晨發現申請人從一處所走出,手持兩個膠袋,內有大量硬幣。警方其後在梯間發現更多硬幣,並發現該處所的後捲閘被撬開,夾萬亦被撬開。申請人住所亦搜出大量現金和硬幣。該處所的物主證實夾萬內有總值港幣422,250元的現金和硬幣被盜。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爭辯,原審法官就爆竊罪判刑所採用的量刑起點過高,且基於申請人的犯罪紀錄而提高量刑起點是錯誤的原則。他亦認為,其共同被告的量刑起點較低,令他感到不公。
判決理由
法庭審視了量刑起點的問題,指出非住宅爆竊罪的常見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但這並非絕對限制。若案情嚴重,例如涉及專業策劃、多人犯案、撬開夾萬及盜取巨額財物,法庭可採用更高的量刑起點。關於犯罪紀錄對量刑的影響,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Pui Chi 一案,確認被告的重複犯案可加重罪行的嚴重性,尤其在判刑方面。法庭認為,原審法官考慮到申請人有四次爆竊前科,將其量刑起點定為三年零四個月是恰當的,並非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此案例確立了被告的重複犯案可加重罪行的嚴重性,尤其在判刑方面,並允許法庭對屢犯者施加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公眾。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所判處的三年零四個月監禁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雖然判刑應針對當前罪行而非過往罪行,但被告的重複犯案,特別是同類罪行,可作為加重情節,導致更高的量刑起點。這反映了法庭在保護公眾和阻嚇屢犯者方面的職責,即使對於非住宅爆竊這類有常見量刑起點的罪行亦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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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罪的常見判刑起點是多少?
對於非住宅爆竊罪,常見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兩年半監禁,但這並非絕對限制,法庭會根據案情嚴重性調整。
Q.犯罪紀錄會影響判刑嗎?
會。法庭在本案中確認,被告的重複犯案,特別是同類罪行,可作為加重情節,導致更高的量刑起點。
Q.法庭如何決定爆竊罪的量刑起點?
法庭會考慮案件的具體情節,例如是否專業策劃、多人犯案、撬開夾萬、盜取金額大小,以及被告的犯罪紀錄來決定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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