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積犯的量刑起點?

HKSAR v Fan Tai Man Po CACC206/2010

減刑
上訴庭減刑,原審判重。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5/11/2010
報導引用[2010] 1 HKC 1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泰文寶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張澤祐法官、湯寶臣法官、馮驊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范泰文寶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2年監禁。案發當日,警員監視申請人,見他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地下扒竊受害人一個銀包,內有香港身分證、信用卡及220元。申請人39歲,單身,1987年以難民身份來港,因不諳中英語,生活困難,以綜援為生。他自1990年起有33項定罪紀錄,其中21項為相同罪行。他於2009年12月因扒竊罪被判入獄20個月,2010年2月3日出獄,不足兩個月便再犯本案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扒竊罪判處的3年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一方認為,即使考慮到案發地點繁忙、申請人為職業扒手及積犯等加重刑責因素,3年量刑起點仍然過高。答辯人一方則認為,考慮到申請人極差的同類犯罪紀錄及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3年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並主張24個月監禁是合適的。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上訴法庭就扒竊罪的案例,特別是Ngo Van Huy案,該案指引非初犯扒竊者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法庭考慮了多項加重刑責因素,包括在繁忙地區犯案(加刑3個月)、申請人為積犯(加刑9個月),以及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可加刑3個月)。綜合這些因素,法庭認為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合適的。考慮到申請人認罪,應減刑三分之一至20個月監禁。法庭強調,判刑應具阻嚇性,但不能不斷加刑而偏離量刑指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上訴法庭就扒竊罪的量刑指引案例:

  •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提供了扒竊罪的量刑指引,包括初犯和非初犯的量刑起點及加重刑責因素。
  • 譚洪盛 CACC 238/2005:涉及跨境扒竊及有組織犯案的案例。
  • 王界珍 CACC 377/2004:涉及多次扒竊及積犯的案例。
  • 胡志鋼 CACC 347/2006:涉及企圖扒竊的案例。
  • Doan Van Do CACC 286/2004:涉及繁忙地區扒竊及積犯的案例。
  • Dang Van Tuan CACC 187/2009:強調判刑應遵照量刑指引行使克制,避免判刑不斷提升。
  • Chan Mei Yee, Carman CACC 447/2009:涉及鬧市犯事及沉重刑事紀錄的案例。
  • 鄺滿華及張啟華 CACC 202/2009:涉及多人犯案及有組織犯案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法庭將許可申請視為正式上訴,並裁定原審法官判處的24個月監禁過重。最終,法庭將申請人的刑期由24個月減至2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庭在扒竊罪量刑方面的指引,特別是Ngo Van Huy案所確立的原則。判決強調,即使被告是積犯且在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法庭在判刑時仍需遵守量刑指引,避免因不斷加刑而導致判刑過高。這對確保量刑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具有重要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扒竊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根據Ngo Van Huy案的指引,非初犯扒竊者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本案中,法庭考慮多項加重因素後,將量刑起點定為30個月監禁。

Q.如果扒竊犯有多次案底,刑期會如何影響?
A.

積犯會被視為加重刑責因素,刑期會因此增加。本案中,申請人因積犯身份被加刑9個月,並因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而進一步加刑。

Q.法庭在判處扒竊罪刑期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案發地點是否繁忙、是否為職業扒手、是否有積犯紀錄、是否出獄後短時間內再犯、是否涉及有組織犯案等因素。本案中,這些因素導致量刑起點顯著提高。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