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罪的共同目的與量刑原則?

HKSAR v Leung Tin Kei CACC164/2018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駁回所有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9/4/2020[2020] HKCA 2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在旺角發生的警民衝突,即「旺角騷亂」。第一申請人梁天琦、第二申請人盧建民及第三申請人黃家駒因參與暴動罪被定罪及判刑。梁天琦被裁定亞皆老街暴動罪成,判監6年;盧建民被裁定砵蘭街暴動罪成,判監7年;黃家駒承認亞皆老街暴動罪,判監3年6個月。三名申請人均就定罪(盧建民)或刑期(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包括:

  1. 非法集結罪的「共同目的」是否必須是條例訂明行為以外的其他目的(盧建民的定罪上訴)。
  2. 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第一申請人在砵蘭街的出現及知悉事件演進是否原則上出錯。
  3. 原審法官將快富街縱火事件納入控罪四(亞皆老街暴動)的量刑考慮是否錯誤。
  4. 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以及犯案者的理念是否可作為求情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非法集結罪的「共同目的」可以純粹是共同作出條例訂明的擾亂秩序或具威嚇性行為,不需有其他目的。法庭強調,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集體暴力破壞公共秩序,判刑必須具阻嚇性,即時監禁是必然選擇。犯案者的理念或動機,即使自認為崇高,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第一申請人在砵蘭街的出現及知悉事件演進,是考慮其干犯控罪四的事實背景,並無原則性錯誤。然而,法庭同意快富街縱火事件不應納入控罪四的量刑考慮,因其並非控罪四案情的一部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包括:

  • R v Caird & Others (1970) 54 Cr App R 499:強調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集體行為,不容許以暴力訴諸爭議。
  • 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強調暴動罪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犯案者理念非求情理由。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確立暴動罪的判刑原則及量刑起點。
  • Tse Chung v R [1967] HKLR 452:闡明普通法下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可純粹是破壞公眾安寧。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 Wah [2012] 5 HKLRD 556:確認《公安條例》第18(1)條仍保留普通法下共同目的的要求。 這些案例共同確立了暴動罪的判刑原則,強調法治、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及阻嚇性刑罰的必要性。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第二申請人盧建民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第一申請人梁天琦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獲准,並視為正式上訴,但上訴最終被駁回。第三申請人黃家駒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及刑期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庭對暴動罪的嚴肅態度,強調維護公共秩序和法治的重要性。它明確指出,即使是出於理念或政治動機的暴力行為,也不能作為減輕刑罰的理由。判決也澄清了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目的」的法律定義,即不一定需要有條例訂明行為以外的其他目的。此外,判決強調了在量刑時,法庭應考慮控罪所涉暴動的整體情況,但必須基於控方案情和檢控基礎,避免納入與控罪無關的事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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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的政治理念可以減輕刑罰嗎?
A.

不可以。法庭強調,即使犯案者自認為出於崇高理念,暴力行為仍不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判刑主要考慮暴力程度和公共秩序破壞程度。

Q.非法集結罪的「共同目的」是指什麼?
A.

非法集結罪的「共同目的」可以純粹是共同作出擾亂秩序或具威嚇性的行為,不一定需要有條例訂明行為以外的其他目的。

Q.暴動罪的量刑會考慮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輕重嗎?
A.

暴動罪的嚴重性在於作為集結人群其中一員,以人數達至非法目的,不應只憑個別行為判斷。法庭會考慮暴動的整體情況和暴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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