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朱思榮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五年。申請人與同住一單位的鄰居(本案投訴人)長期存在問題。案發時,申請人使用菜刀襲擊鄰居,導致鄰居受傷。申請人原申請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但在聆訊當日放棄了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裁定襲擊屬預謀行為 (premeditated attack) 是否準確,以及在缺乏預謀的情況下,判處五年監禁是否過重。控方引用了其他案例,其中涉及更嚴重傷害的案件卻判處了類似刑罰,這也引發了對本案判刑恰當性的質疑。
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將本案襲擊定性為預謀行為的準確性值得商榷。考慮到控方所引用的案例中,涉及更嚴重傷害的案件卻判處了類似的刑罰,法官認為本案的判刑可能過重。因此,法官決定批予上訴許可,以便合議庭 (full Court) 能進一步審議判刑的恰當性。
本案引用了律政司司長訴侯炳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 及律政司司長訴余逸生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2011] 1 HKC 155 兩宗案例。這些案例顯示,在造成更嚴重傷害的情況下,法院判處了與本案類似的刑罰,這對本案判刑的恰當性產生了影響。
法庭批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的許可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sentence),但警告申請人這不代表他必然會上訴成功。申請人已放棄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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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時會考慮襲擊的嚴重性、是否涉及預謀,以及造成的傷害程度。本案中,法庭質疑預謀的認定及判刑是否過重。
如果對判刑不滿意,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本案中,申請人獲批就判刑提出上訴的許可。
不一定。本案法官明確指出,批予上訴許可不代表申請人必然會上訴成功,僅表示案件值得進一步審議。
HKSAR v Chu Sze Wing CACC28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