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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CACC112/201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10/4/2014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非法及惡意導致陸鴻楷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申請人與陸鴻楷在酒吧消遣後,申請人夥同數名男子將陸強行帶離酒吧,並在雅士利中心外對陸拳打腳踢,其中兩人更用玻璃樽襲擊陸的頭部。襲擊期間,申請人一直在場,並在後期指示施襲者離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申請人在升降機內曾發施號令,並與其他男子以武力控制陸。陸因此次襲擊受重傷,包括頭部裂傷、腦部出血及骨折,需留院治療並接受手術。

HKSAR v. AU HAU CHING

CACC146/2008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McMahon and Wright JJ6/7/200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上訴人區巧貞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款2,440萬港元。警方於2004年6月9日在上訴人住所搜出1,300萬港元現金,並在其租用的兩個保險箱內發現約900萬港元現金及外幣。上訴人名下有多個銀行帳戶,總結餘約390萬港元,且擁有兩處物業。調查顯示,上訴人曾收到澳門賭場發出的多張支票,總值逾1,000萬港元,其中部分用於置業,部分提現。上訴人聲稱自己是賭船股東並介紹客戶,但未能提供任何業務記錄。她與同居伴侶CHEN Cheng於2004年6月在馬來西亞因涉嫌販毒被捕,後上訴人被遣返香港。

HKSAR v. LEUNG WAI KEI

CAAR6/2006上訴法庭(覆核申請)Cheung, Yeung JJA and Fung J12/3/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梁惠淇因13項「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紀錄記入」罪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她被指控向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虛報其丈夫高忠強失聯,以符合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稱「綜援」)的資格。裁判官判處她每項控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緩刑兩年,並須向社署歸還2,475港元。律政司申請覆核刑罰,但裁判官拒絕。律政司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

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238/2005上訴法庭(刑事)Woo VP29/8/2005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譚洪盛(第二被告)與另外兩名被告(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被控盜竊罪。第一被告認罪,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則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於2005年5月12日被定罪,申請人被判處監禁兩年零六個月。控方證據顯示,2004年12月27日晚上,警員在尖沙咀天星碼頭附近執行反盜竊行動時,目睹申請人、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參與扒竊。第三被告靠近受害人以阻礙其移動,申請人則用手固定受害人的手袋,而第一被告則打開手袋拉鍊並取走一部手提電話。申請人及第三被告辯稱他們是來港觀光的遊客,事發時現場非常擁擠,他們只是走得很近以免走散。第一被告則稱他看到受害人手袋容易得手,一時衝動才犯案。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均表示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感到震驚,並未參與盜竊。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供,認為三名被告的證供不可信,特別是第一被告試圖開脫申請人及第三被告。

HKSAR v. LEUNG WAI HAN

CACC102/2002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and Hon Lugar-Mawson J2/9/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梁惠嫻在區域法院被控四項罪名:兩項管有偽鈔意圖將其作真鈔使用(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違反《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以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她對所有控罪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報告後,判處她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監禁。申請人現就首兩項控罪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並放棄就第三及第四項控罪的上訴申請。

HKSAR v. CHEUNG KA-WO JOHNNY

CACC136/2001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Lugar-Mawson J13/3/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於2001年3月2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使用虛假文書 (using a false instrument) 罪及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罪。他被控於2000年5月27日在鰂魚涌一間百貨公司使用兩張偽造信用卡購買價值港幣8,541元的化妝品。其後,他試圖在另一間百貨公司使用同一張偽造Visa卡購買價值超過港幣3,000元的商品時被捕。上訴人向警方供稱,他是在港鐵站出口撿到一個錢包後獲得這些信用卡的。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每項控罪監禁兩年,同期執行。

HKSAR v. LAM HOI

CACC105/2016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2/1/201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林凱在18歲10個月時,於2015年7月23日至25日連續三天在粉嶺三間7-Eleven便利店實施了三宗持刀搶劫。每次搶劫他都戴著面罩,並使用刀具威脅店員。第一宗搶劫劫走了港幣1,340元及一罐啤酒;第二宗僅劫走一盒喉糖;第三宗則劫走了港幣6,760元現金及價值港幣124.30元的商品。上訴人於2015年8月3日從中國大陸返回香港時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他承認了所有搶劫罪行,並在錄影會面中確認了供詞。其律師在原審時辯稱,上訴人因被網上認識的女子欺騙,急需金錢而犯案,並已真誠悔過。

HKSAR v. LIU MING SZE

CACC103/2016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and McWalters JA17/10/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廖銘詩因販運86.01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被捕,並承認控罪。他聲稱其中10%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7年3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且自用毒品的折扣幅度不足。控方接受部分毒品供自用,但強調申請人有多次毒品相關的刑事紀錄。

HKSAR v. CHAN CHI CHIU LOUIS

CACC249/2012上訴法庭(刑事)Yuen and Chu JJA14/1/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三年。事故發生於2011年4月16日,申請人在愉景灣道以時速約80至90公里駕駛,超出50公里時速限制。當他駛至一個停車場出入口時,與一輛從停車場駛出的私家車相撞。是次碰撞導致兩車上所有人員受傷,其中對方司機及申請人車上的一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包括顱骨、腿部、骨盆等多處受傷,並需接受手術。申請人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但就判刑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ONG PANG CHONG

CACC344/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0/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Hoong Pang Chong(康鵬倉)被控兩項罪名: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及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on of a false instrument)。他企圖在銅鑼灣一間商店使用假信用卡購買價值9,888港元的手提電腦,被店員識破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他身上發現另外兩張假信用卡。申請人是馬來西亞人,向警方供稱因欠債來港賺錢,並由「阿輝」提供假信用卡,承諾可獲商品價值10-20%作為報酬。他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席前認罪,原審法官以每項控罪監禁4年為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32個月,同期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及另一人

HCMA935/2004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4/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

上訴人李長利是一名35歲的中國內地居民,於2004年6月25日合法以訪客身份抵港。同年7月12日,入境處特遣隊在突擊檢查時,於上訴人住所內搜獲一張偽造身份證。上訴人承認管有該偽造身份證,並供稱在內地以人民幣500元向中間人購買,目的是方便在香港找工作。上訴人於2004年7月1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於7月24日被判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減刑上訴,案件其後轉介至上訴法庭審理。

HKSAR v. TSANG CHIU CHUEN AND OTHERS

CACC504/2001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 and D. Pang J25/9/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為兩名被告,曾照銓(第六被告)及黎詠莉(第七被告),他們因串謀詐騙罪(俗稱「倫敦金」騙案)被定罪。兩名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並於2001年10月30日在缺席情況下被判刑。第六被告被判監禁5年5個月,第七被告被判監禁4年5個月,其中2年3個月與其早前因類似罪行被判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11個月。兩名被告分別於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延期上訴其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蘇栢倫

CACC276/201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6/3/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

申請人蘇栢倫承認12項控罪,包括盜竊、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超速駕駛及處理贓物。他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及停牌,但在停牌期間多次駕駛,並在警員追捕時危險駕駛。他亦在保釋期間再犯超速駕駛,並處理贓物。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40個月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6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YUNG CHI LOK

CACC504/200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JA and Wright J25/2/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翁子樂因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未遵守高等法院命令而於2001年被判處七年監禁。他與其他十人被控串謀詐騙,誘使公眾投資於虛假的黃金白銀交易公司Champion Market,導致受害人損失超過七百萬港元。申請人為該詐騙案的主腦,在警方搜查後仍繼續詐騙活動。他於審訊期間棄保潛逃,後被定罪。2008年10月,申請人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就串謀詐騙罪的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HKSAR v. LAM MAN TAK

CACC49/2018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Zervos JA and K Yeung J19/1/2026[2026] HKCA 6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林文德於2018年2月6日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涉及可卡因共1,074.46克,被判處總刑期22年4個月監禁。他曾於2019年5月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2024年11月19日,申請人再次提交申請,要求逾期就判刑上訴,理由是他曾向當局提供協助。隨後,鑑於2025年3月5日頒布的《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判決修訂了大量海洛英、可卡因及「冰」毒的量刑指引,申請人再提出額外上訴理據,要求適用新指引以減輕刑罰。

HKSAR v. NGAI YIU CHING

CACC107/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Hon Fok JA and Hon McWalters J2/10/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倪耀偵因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三項非禮罪被定罪。他誘騙一名30歲的受害人到他聲稱是其鋼鐵公司的倉庫,承諾給她100萬港元及一份工作。受害人辭去原有工作後,於2010年5月22日晚前往該處。申請人實際上是一名看守員,並無鋼鐵公司。受害人被非法禁錮6至7小時,期間遭受三次非禮。原審法官判處非法禁錮罪3年監禁,每項非禮罪各3年監禁,非禮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與非法禁錮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

HKSAR v. JARDIN RODELA MANINGAS

CACC278/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McWalters J28/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菲律賓國民,於2010年6月8日從馬尼拉抵港。海關人員在其手提行李中發現藏有海洛英的鞋子。申請人聲稱對毒品不知情,並解釋說她接受了一位名叫Nanay Nene女士提供的免費香港之旅,並同意為她攜帶鞋子給其表親。她表示在旅程前約一週才得知需要攜帶物品,但不知道是作非法用途。審訊時,申請人已36歲,無犯罪紀錄,並與調查機關充分合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CACC195/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CAAR6/2007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7/3/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房濟民於2006年9月1日駕駛一輛貨車,在普慶坊倒車時,撞倒一名男子及其懷抱的11個月大女嬰,導致兩人死亡。貨車當時載有一部起重機及兩名乘客。事故發生時,貨車的輪胎花紋深度、倒後警報儀器及倒後燈均有缺陷。答辯人聲稱因道路環境無法掉頭而選擇倒車,但未有要求乘客協助觀察路面情況。他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四項控罪,被判監禁八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HKSAR v. TA DINH SON

CACC348/2013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Barnes J8/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因一項企圖盜竊罪及兩項入境事務罪行,被判處總刑期42個月監禁。他承認三項控罪:企圖盜竊、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以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申請人為越南籍,聲稱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是為了尋找在香港失散的家人。然而,他有多次類似罪行的前科,包括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及非法逗留香港,並曾因其他罪行被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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