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覆核中上訴庭的事實認定權限?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w Kwun Chung CAAR4/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羅冠聰 及 周永康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上訴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就原審裁判官對羅冠聰(第二答辯人)及周永康(第三答辯人)所判處的刑罰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原審裁判官對第二答辯人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對第三答辯人判處3星期監禁緩刑1年。上訴法庭在2017年8月17日的判決中,裁定原審刑罰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並改判第二答辯人監禁8個月,第三答辯人監禁7個月。兩名答辯人現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法庭在處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時,是否有權作出原審法庭未曾作出或與原審法庭裁斷相反的事實認定,並以此為由加重刑罰。若有此權力,則應在何種情況及何種程度上行使。答辯人認為上訴法庭無權如此行事,而律政司司長則認為上訴法庭僅根據原審已證明或承認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並未作出新的事實認定。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重申,在刑期覆核申請中,律政司司長無權改變其在原審時所依賴的事實基礎,亦不能要求上訴法庭調查原審未曾追究的事實。然而,若原審法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或忽略了與判刑相關的已證明、承認或無爭議的事實,導致判刑原則上錯誤或明顯不足,上訴法庭有權糾正這些錯誤,並根據經糾正或完整的案件事實基礎重新判刑。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了案件的嚴重性及暴力性質等相關因素,因此有權介入並改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來闡述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中處理事實基礎的原則,包括:
- Attorney General v Li Ah-sang [1995] 2 HKCLR 239:上訴法庭解釋此案並非支持其必須完全受原審事實認定約束的觀點。
- R v Highfield, The Times, April 21, 1999:上訴法庭闡明此案的判決,指出其限制了律政司司長在覆核中提出與原審不同事實基礎的權利,而非限制上訴法庭糾正原審錯誤事實認定的權力。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Au Chi Hang & Others [2006] 2 HKLRD 310:作為上訴法庭有權審查原審錯誤事實認定的例子。
- 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s 4 and 7 of 2002 [2002] 2 Cr App R (S) 77:支持上訴法庭在判刑明顯不足時,有權根據實際事實判刑,即使這些事實未完全呈現在原審法庭。
- Leung Hiu Yeung, CAAR 3 of 2016, unreported, 11 September 2017:上訴法庭在本案中進一步闡述了其在該案中確立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第二及第三答辯人要求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法律論點的申請。法庭認為,相關法律問題已有明確判例,且答辯人未能證明上訴法庭在處理刑期覆核時有任何可爭辯的錯誤。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並闡明了上訴法庭在處理律政司司長刑期覆核申請時,審查和糾正原審法庭事實認定錯誤的權力。它強調,儘管律政司司長不能在覆核中提出新的事實基礎,但上訴法庭有權根據原審已證明或承認的事實,糾正原審法庭對相關判刑因素的錯誤考量或忽略,以確保判刑的原則性和適當性。這對未來涉及刑期覆核的案件具有指導意義,特別是在原審判決被認為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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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中能否改變原審法庭的事實認定?
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中,若原審法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或忽略了相關事實,則有權糾正這些錯誤,並根據經糾正的事實基礎判刑。
Q.律政司司長在刑期覆核中能否提出新的事實證據?
律政司司長在刑期覆核中無權改變其在原審時所依賴的事實基礎,亦不能要求上訴法庭調查原審未曾追究的事實。
Q.如果原審判決明顯不足,上訴法庭會如何處理?
如果原審判決被認定為原則上錯誤或明顯不足,上訴法庭有權介入,並根據正確和完整的案件事實基礎,重新判處適當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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