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HAI CHUNG PO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1日中午時分,在深水埗一所教堂的員工宿舍內,偷竊了一部iPad和一部iPhone。他透過未上鎖的閘門進入教堂範圍,並經由未關的鐵閘和木門進入員工宿舍。在盜竊前,申請人曾被一名教會職員截停盤問,但他稍後折返並成功進入宿舍。他的行為被閉路電視拍下。被捕後,申請人被認出,但被盜物品(價值港幣8,876元)未能尋回。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1日中午時分,在深水埗一所教堂的員工宿舍內,偷竊了一部iPad和一部iPhone。他透過未上鎖的閘門進入教堂範圍,並經由未關的鐵閘和木門進入員工宿舍。在盜竊前,申請人曾被一名教會職員截停盤問,但他稍後折返並成功進入宿舍。他的行為被閉路電視拍下。被捕後,申請人被認出,但被盜物品(價值港幣8,876元)未能尋回。
被告侯炳全(答辯人)因不滿村內分配宴會邀請卡的新安排,導致其家庭失去以往的利益,於2007年6月25日凌晨,持刀襲擊村代表(受害人)。受害人腹部及腹股溝被刀割傷,住院三天。被告其後向警方自首,承認持刀傷人。區域法院法官蔡少琦判處被告14個月監禁。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
上訴人余志釗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2年4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6年。盜竊案情指,上訴人於2015年1月14日駕駛一輛前一天被盜的輕型貨車,並將其停泊在屋邨濕貨市場。警方接報後到場等候,上訴人其後返回車輛並進入駕駛座時被捕。上訴人曾有33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8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其判刑過重,且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過長。
本案涉及三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楊會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未有停船、危害海上他人安全及處理贓物。第二及第三申請人韋海和段吉新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香港非法逗留及盜竊罪成。所有申請人均因盜竊佛肚樹(Buddhist pine trees)及其相關罪行被判刑。第一申請人被發現駕駛舢舨載運未獲授權入境者及佛肚樹,並在警方追截時採取規避行動。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則受僱挖掘佛肚樹。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上訴人於2016年1月12日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涉案金額為110萬港元。她同意借出銀行帳戶予犯罪集團收取受害人的款項,並曾嘗試存入一張110萬港元的支票,但因支票有問題未能成功。其後她退出安排,沒有再參與。上訴人於2018年5月誕下一子,並在兒子出生後積極改過自新,戒除毒癮。原審法官判處她監禁1年10個月。
答辯人SHY(案發時15歲4個月)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她承認從互聯網獲取資訊後,意圖以涉案物品(包括玻璃瓶、消毒藥水、白電油、毛巾及錫紙)製造汽油彈,並計劃測試其威力。原審裁判官在考慮感化主任報告及答辯人年輕、認罪等因素後,判處其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原則上錯誤及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申請人與受害人(其前夫)於1990年在內地結婚,育有兩子。1995年申請人來港定居。1998年,應受害人要求,二人在內地離婚,但仍與兒子同住。2000年6月初,受害人搬離住所,申請人因此感到極度痛苦,並懷疑受害人將與另一女子結婚,導致失眠。2000年7月2日,申請人與受害人在公園爭吵期間,將一瓶腐蝕性液體(含88%硫酸)潑向受害人面部及頸部,自己亦被潑到。受害人迅速清洗後,面部大部分燒傷為表層,頸部有潛在永久疤痕。
申請人於2000年8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共17.39克海洛英。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四年半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的兩年半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現尋求上訴許可,理由是刑期過長。案情指申請人被海關人員截停搜查,發現其身上藏有海洛英,其後在其住所內亦發現更多海洛英。申請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每日賺取400至500港元。
申請人林宗悅被控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並已認罪。這三項控罪均源於電話詐騙,受害人均為長者。申請人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在其中兩宗案件中,申請人甚至能說出受害人兒子的小名,以加強詐騙的可信度。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是詐騙集團成員,並以4年監禁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經認罪折扣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後,每項控罪判處42個月監禁,總刑期為52個月。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人李釗銳於2013年10月3日凌晨約1時,被警員發現攀越圍欄進入一個建築工地,並透過冷氣機空間進入臨時辦公室。他其後爬出工地時被截停,其斜揹袋內藏有螺絲批、鉗子、刀具等工具。上訴人承認曾企圖盜竊,並於三天前非法入境香港。該臨時辦公室在案發前已清空所有財物,並準備拆卸。上訴人有多次非法入境的定罪紀錄,但沒有爆竊前科。他聲稱犯案是為了籌錢為母親治病。
申請人李釗銳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原審法官就每項控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並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包括他與警方合作、坦白認罪、入屋犯法地點為空置地盤且無財物損失,以及原審法官不應視他為積犯加重刑罰。申請人有多次非法入境及其他刑事紀錄,他聲稱因母親生病需錢而來港賺快錢。
上訴人於2005年10月11日因形跡可疑被警員截停搜查,在其褲袋內發現一包含有6.82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的透明袋。該毒品市值約2,246港元。上訴人於審訊中供稱自2005年4月起吸食「冰」毒,並於2005年10月14日的醫學檢查中呈陽性反應。上訴人一直承認管有該毒品,但控方拒絕其承認簡單管有罪的答辯。
上訴人因非法處理應課稅香煙、兩項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陳述的罪名被定罪。她被捕時正在派發香煙,隨後調查發現她曾兩次使用虛假雙程證非法入境香港。裁判官對第一項控罪判處監禁2個月,對第二、三項控罪各判處監禁12個月,其中4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上訴人認為判刑過重。
上訴人溫澤浪與其他三名被告(包括其叔父溫亞家)於2006年3月24日在香港大嶼山被截查。他們被發現攜帶5.6公斤沉香木塊,這些木塊是他們於2006年3月20日從一棵大型成熟沉香樹上砍伐所得。上訴人與其他被告均為持雙程證來港的訪客,他們攜帶砍伐工具來港,目的是砍伐沉香樹並將木材運回內地出售。他們原打算尋找更多沉香樹,但在被捕時正準備返回內地。他們被控盜竊沉香木塊,並在區域法院認罪,每人被判處30個月監禁。
上訴人黃振昌在農曆新年期間參與舞獅活動,負責打鼓,並向攤販索取利是。他因在公眾地方無牌舞獅而被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C(1)條。儘管此罪行通常只會判處罰款,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的背景(包括其與三合會成員的聯繫及過往的犯罪紀錄),判處他進入教導所(training centre)接受羈留。上訴人當時未滿17歲,已在教導所羈留四個月。
答辯人於2020年5月8日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60(3)條)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並被定罪。案發時答辯人年僅15歲,正就另一宗暴動案件保釋候審。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報告,判處答辯人兩項控罪各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須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接受住宿訓練。律政司司長(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理由是感化令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
申請人林纓羽在2011年9月21日駕駛一輛私家車,在一個設有停車標誌和路面標記的路口,未有停車便駛入路口,與一輛的士相撞。的士被撞後衝向三名修路工人,導致其中一名工人死亡。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其後申請上訴許可,質疑定罪及判刑。
本案涉及七名被告(答辯人),他們因經營賣淫場所及依靠他人賣淫為生而被定罪。他們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串謀罪名,分別是串謀管理賣淫場所及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為生。該賣淫場所名為「日日星按摩」,設有22個房間供性服務,另有宿舍供賣淫者居住。臥底警員在該場所工作三週,觀察到其高度組織化及複雜的運作模式,包括安裝監控攝像頭、提供法律服務以應對警方突擊搜查,以及為賣淫者拍攝裸照作宣傳用途。賣淫者多為內地女性,其中一些為非法入境者或持雙程證者,她們在獲得報酬前須為大量顧客提供服務。區域法院法官對所有被告判處緩刑,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判刑原則上錯誤且明顯不足,遂提出覆核申請。
申請人CHAN Yuk Kwan被控涉及信用卡詐騙。他要求任職地產代理的妻子提供客戶身份證影印本,並利用這些資料偽造信用卡申請表,向多家銀行申請信用卡。他還夥同另外兩人,使用空置單位作為通訊地址,並盜取及篡改銀行月結單和稅務評估,以使申請看似真實。成功取得信用卡後,申請人及其同夥使用這些卡消費,導致銀行損失約148,000港元。申請人最終在1998年5月因領取信用卡時被捕,並即時承認罪行,表示因缺錢而犯案。
答辯人Lui Kam-chi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爆竊罪,每項罪名被判處1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律政司獲首席法官批准,申請覆核刑期。答辯人被控於1992年2月至3月期間,在不同地點犯下爆竊罪行,包括進入住宅單位意圖盜竊,以及進入非住宅單位盜竊財物。答辯人有良好紀錄,聲稱在失業後才犯案。原審法官認為這些爆竊案屬較輕微類型,並採取了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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