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慣犯判刑是否過重?

HKSAR v Tsui Chiu Kwai CACC452/2011

其他
上訴駁回,原審無誤。
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Fok JA17/5/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UI CHIU KWAI(徐招貴)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ock 副庭長及霍兆剛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徐招貴於2011年8月6日在旺角長旺道街市扒竊一名73歲女士,偷取港幣380元現金。他被巡邏警員當場截停及逮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申請人其後承認一項盜竊罪,並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判處20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三項上訴理由:第一,原審法官在考慮其過往紀錄時,將起始點刑期額外增加12個月而非9個月,屬判刑過重。第二,在未計及認罪折扣前,總刑期30個月明顯過重。第三,最終20個月的監禁刑期在所有情況下均屬明顯過重,尤其考慮到他單獨犯案、盜竊金額小、沒有使用工具或複雜手法,且不涉及國際元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將起始點刑期定為15個月是恰當的,因為受害人是一名73歲的長者。針對申請人惡劣的盜竊前科,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將刑期增加12個月是合理的,並非必須遵循Ngo Van Huy案中9個月的增幅。法庭強調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不應過於追求精確的案例對比。此外,申請人在獲釋後不足兩個月內再次犯案,亦足以支持額外加刑。總體而言,法庭認為30個月的總刑期(未計認罪折扣)及最終20個月的刑期並無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該案為扒竊罪行訂立了判刑指引,並指出慣犯的過往紀錄是加重刑罰的因素。此外,亦引用了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unrep., CACC 105/2010, 27.10.10,說明起始點刑期取決於案件事實,包括受害人的年齡或脆弱性。HKSAR v Pham Thai Van Bao, unrep., CACC 206/2010, 5.11.10 則支持因獲釋後短時間內再犯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處20個月監禁時,已恰當地運用了判刑原則和酌情權,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不應過於拘泥於案例的精確對比。對於扒竊慣犯,其惡劣的犯罪紀錄及獲釋後短時間內再犯,均是加重刑罰的重要因素,法庭有權施加較高的刑期以達致阻嚇及保護社會的目的。即使加刑幅度略高於過往案例,只要符合判刑原則,亦不會被視為錯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扒竊慣犯的判刑會否比一般人重?
A.

會。法庭會將慣犯的惡劣犯罪紀錄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以達致阻嚇及保護社會的目的。本案中,申請人因惡劣前科被額外加刑。

Q.獲釋後短時間內再犯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會將獲釋後短時間內再犯視為獨立的加重刑罰因素。本案中,申請人獲釋後不足兩個月內再犯,支持了額外加刑。

Q.判刑時是否必須嚴格遵循過往案例的加刑幅度?
A.

不一定。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法官在適用判刑原則時有酌情權。本案中,法庭認為即使加刑幅度略高於過往案例,只要符合原則,亦不會被視為錯誤。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