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W CHI MAN KENNETH
申請人 Law Chi Man Kenneth 是一間名為 Orient Power 的公司董事及秘書。該公司被法庭裁定為詐騙工具。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 Diana Yuen 串謀,透過提交虛假文件(包括偽造的銀行及審計報告),向三間銀行詐取共 1,560 萬港元的信貸額度。申請人親自與銀行職員交涉,並提供個人擔保。儘管申請人聲稱自己受騙,但法庭裁定他對詐騙行為知情且積極參與。最終,申請人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判處每項控罪監禁六年,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