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EN KEEN (alias JACK CHEN)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陳克恩(第一上訴人)、郝梅(第二上訴人)及余文傑(第三上訴人),他們被控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第二上訴人控制的三間公司計劃收購新西蘭農場。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及另一人簽訂佣金分成協議 (commission sharing agreement),約定平分因收購農場而獲得的佣金。第一上訴人其後接觸一間上市公司(462),建議將農場注入該公司。462公司董事會批准收購,並發出公告及通函,聲稱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與462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均為獨立第三方,且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之間沒有關連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關係。第三上訴人則協助第二上訴人調整農場的財務數據,使其由虧損轉為盈利。香港聯合交易所 (SEHK) 曾就投訴查詢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的關係,但兩人均否認。最終,收購獲462公司股東批准及聯交所上市批准,但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拒絕批准農場轉讓,導致收購失敗。三名上訴人被定罪,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