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EN ENGINEERING SERVICE CO. LTD. v. LEE SHING YUE CONSTRUCTION CO. LTD.
原告為分判商,被告為總承建商。雙方簽訂分包合約,約定若分包工程合約價格低於實際成本,被告須向原告支付額外補償。原告將工程轉判予另一公司,並聲稱因合約價格過低而蒙受虧損。被告拒絕支付補償,並以原告違約轉判為由終止合約。原告隨後入稟法院追討補償。
精選 8 宗 建築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為分判商,被告為總承建商。雙方簽訂分包合約,約定若分包工程合約價格低於實際成本,被告須向原告支付額外補償。原告將工程轉判予另一公司,並聲稱因合約價格過低而蒙受虧損。被告拒絕支付補償,並以原告違約轉判為由終止合約。原告隨後入稟法院追討補償。
本案涉及一宗發生於2001年12月15日的致命工業意外。死者譚文達在香港浸會大學(第一第三方)的學生宿舍地盤內,安裝電腦電纜時觸電身亡。涉事地盤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第四被告)擔任總承建商,Tridant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第三被告)為電氣安裝分判商,Talent Regent Engineering Limited(第二被告)及 Hung Fa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imited(第一被告)為次分判商。死者受僱於第四第三方(Practical Engineering Co.),該公司為Roctec Technology Limited(第二第三方)的分判商。意外主因是第一被告僱用的無牌電工錯誤接駁電線,導致照明面板帶電,而現場照明不足且缺乏安全監督。
本案涉及大埔慈山寺 (Tsz Shan Monastery) 的建築工程糾紛。原告 Chun Wo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為主承建商,被告 Metta Resources Limited 為僱主。工程期間,被告透過長江集團 (Cheung Kong Group) 的不同實體進行管理。工程於2012年11月舉行開光儀式後,雙方關係惡化。被告於2013年7月發出工程指示 (ERI-MC-897),刪除原告餘下工程範圍,並要求原告離場。原告隨後就工程款項、延期完工 (Extension of Time, EOT) 及損失索償,被告則就工程缺陷及延誤提出反申索。
本案涉及原告Chun Wo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Chun Wo」)與被告Metta Resources Limited(「Metta」)之間的建築及仲裁程序。Chun Wo提出特定文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 申請,要求Metta披露與補救工程相關的報價單、專家拍攝的照片(包括岩芯照片)、最終圖則以及Metta Discovery File A107之後的付款資料。Metta反對披露部分文件,主要理由是相關文件受訴訟特權 (litigation privilege) 保護,或認為原告所要求的資訊將在稍後完成的最終帳目中提供。
被告為一間建築公司,因被裁定須向原告支付約1,432萬港元的工程款項及利息,遂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判決 (stay of execution),理由是其已提出上訴,且若立即執行判決將導致公司陷入財政困難,甚至令上訴變得徒勞無功 (nugatory)。被告聲稱其業務龐大,但缺乏現金流以支付判決債項,並承諾在等待上訴期間限制資金用途。
原告為分判商,被告為承建商。雙方曾就工程糾紛達成和解,並獲法庭頒下和解令 (Tomlin order)。原告指控被告未按和解令支付工程款項及退還保證金,被告則以原告未完成工程圖則及存在超額付款為由,主張抵銷 (set-off) 權利並扣留款項。原告遂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和解令。
原告與被告均為建築承建商。原告聲稱與被告就「Contract No. 202」的鋼結構工程達成口頭或隱含的合營協議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JVA),由原告負責鋼結構工程,被告負責屋頂覆蓋工程。然而,被告最終將鋼結構工程分包予 Havens Steel International。原告指控被告違反合營協議,遂入稟法院索償。
原告人 Wong Leung Chi 於1999年11月18日在深水埗一建築地盤工作時,被一塊從兩層樓高處墜下的膠合板擊中頭部,導致腦震盪後遺症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頸痛及頭暈。原告人當時受僱於第一被告 Luen Fat Civil Engineering Limited,而第二被告 Yiu W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為總承建商。涉案膠合板屬於一個安裝在建築物外牆的鋼製天幕,該天幕亦被用作安裝吊船的平台。第三被告 Trifairco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負責安裝吊船,其員工在工作時未有確保天幕安全,導致膠合板鬆脫墜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