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EN ENGINEERING SERVICE CO. LTD. v. LEE SHING YUE CONSTRUCTION CO. LTD.
原告為分判商,被告為總承建商。雙方簽訂分包合約,約定若分包工程合約價格低於實際成本,被告須向原告支付額外補償。原告將工程轉判予另一公司,並聲稱因合約價格過低而蒙受虧損。被告拒絕支付補償,並以原告違約轉判為由終止合約。原告隨後入稟法院追討補償。
精選 11 宗 建築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為分判商,被告為總承建商。雙方簽訂分包合約,約定若分包工程合約價格低於實際成本,被告須向原告支付額外補償。原告將工程轉判予另一公司,並聲稱因合約價格過低而蒙受虧損。被告拒絕支付補償,並以原告違約轉判為由終止合約。原告隨後入稟法院追討補償。
原告為分判商,被告為承建商。雙方曾就工程糾紛達成和解,並獲法庭頒下和解令 (Tomlin order)。原告指控被告未按和解令支付工程款項及退還保證金,被告則以原告未完成工程圖則及存在超額付款為由,主張抵銷 (set-off) 權利並扣留款項。原告遂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和解令。
被告為一間建築公司,因被裁定須向原告支付約1,432萬港元的工程款項及利息,遂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判決 (stay of execution),理由是其已提出上訴,且若立即執行判決將導致公司陷入財政困難,甚至令上訴變得徒勞無功 (nugatory)。被告聲稱其業務龐大,但缺乏現金流以支付判決債項,並承諾在等待上訴期間限制資金用途。
原告Rashad Muhammad自2006年起受僱於第一被告,任職建築工人,後晉升為吊運工,在西九龍站地盤工作,第二被告為總承建商。2008年3月26日,他奉命監督把鋼架吊上貨車運往渡輪碼頭。吊運期間,他離開現場如廁;返回時,其他工人及吊機操作員已離開。鋼架一隻較短的腳以木楔支撐,他自行觸動鋼架或木楔,導致拇指被夾傷。原審認為被告沒有疏忽或違反責任,意外完全由原告自身不慎造成,遂駁回人身傷害申索。
原告人李成足是第一被告人許重暖經營的松美工程公司的前僱員。2010年9月23日,許帶領李及工友到大埔一個裝修地盤工作,李按照指示操作吊機吊運建築材料。吊機的捲輪沒有固定防護罩,位置偏低,鋼索嚴重磨損,且吊機及承托架組裝不當。李為使吊籮越過障礙物而以左手推拉鋼索,手套被鋼屑勾住,左拇指被捲入捲輪與鋼索之間而撕脫。李其後接受五次手術,最終左拇指截肢。許沒有購買強制性勞工保險,並被裁定延遲呈報工傷及未投保而被罰款。李向許及松美索償,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作為第二被告人加入訴訟。
Chan Sik-pan 是消防裝置技工,於 Windsor House 裝修工程中工作。工程經多層分包後,由 Wylam's Services Limited 分包給 Leung Kwok-chau,再由 Leung 分包給 Yu Chi-kong。Chan 實際由 Yu 招聘、指導、分派工具、監督工作及支付工資。1992年8月21日,Chan 在沒有護欄的木板工作平台上固定消防風管時,鏈鉗因金屬疲勞折斷,導致他失足墮下受傷。Wylam 填寫僱員補償表格並支付補償,後被 Chan 以僱主疏忽為由起訴。
本案涉及一宗發生於2001年12月15日的致命工業意外。死者譚文達在香港浸會大學(第一第三方)的學生宿舍地盤內,安裝電腦電纜時觸電身亡。涉事地盤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第四被告)擔任總承建商,Tridant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第三被告)為電氣安裝分判商,Talent Regent Engineering Limited(第二被告)及 Hung Fa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imited(第一被告)為次分判商。死者受僱於第四第三方(Practical Engineering Co.),該公司為Roctec Technology Limited(第二第三方)的分判商。意外主因是第一被告僱用的無牌電工錯誤接駁電線,導致照明面板帶電,而現場照明不足且缺乏安全監督。
原告人 Wong Leung Chi 於1999年11月18日在深水埗一建築地盤工作時,被一塊從兩層樓高處墜下的膠合板擊中頭部,導致腦震盪後遺症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頸痛及頭暈。原告人當時受僱於第一被告 Luen Fat Civil Engineering Limited,而第二被告 Yiu W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為總承建商。涉案膠合板屬於一個安裝在建築物外牆的鋼製天幕,該天幕亦被用作安裝吊船的平台。第三被告 Trifairco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負責安裝吊船,其員工在工作時未有確保天幕安全,導致膠合板鬆脫墜下。
本案涉及大埔慈山寺 (Tsz Shan Monastery) 的建築工程糾紛。原告 Chun Wo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為主承建商,被告 Metta Resources Limited 為僱主。工程期間,被告透過長江集團 (Cheung Kong Group) 的不同實體進行管理。工程於2012年11月舉行開光儀式後,雙方關係惡化。被告於2013年7月發出工程指示 (ERI-MC-897),刪除原告餘下工程範圍,並要求原告離場。原告隨後就工程款項、延期完工 (Extension of Time, EOT) 及損失索償,被告則就工程缺陷及延誤提出反申索。
本案涉及原告Chun Wo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Chun Wo」)與被告Metta Resources Limited(「Metta」)之間的建築及仲裁程序。Chun Wo提出特定文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 申請,要求Metta披露與補救工程相關的報價單、專家拍攝的照片(包括岩芯照片)、最終圖則以及Metta Discovery File A107之後的付款資料。Metta反對披露部分文件,主要理由是相關文件受訴訟特權 (litigation privilege) 保護,或認為原告所要求的資訊將在稍後完成的最終帳目中提供。
原告與被告均為建築承建商。原告聲稱與被告就「Contract No. 202」的鋼結構工程達成口頭或隱含的合營協議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JVA),由原告負責鋼結構工程,被告負責屋頂覆蓋工程。然而,被告最終將鋼結構工程分包予 Havens Steel International。原告指控被告違反合營協議,遂入稟法院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