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營協議構成合營嗎?

Profit Boat Development Limited 訴 Craft Projects (HK) Company Limited HCCT122/2000

申索駁回
法庭裁定雙方並無合營協議,駁回原告申索。
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Mr Recorder Rimsky Yuen, SC30/8/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Profit Boat Development Limited v Craft Projects (HK)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袁國強資深大律師 (Mr Recorder Rimsky Yuen, SC)

案情摘要

原告與被告均為建築承建商。原告聲稱與被告就「Contract No. 202」的鋼結構工程達成口頭或隱含的合營協議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JVA),由原告負責鋼結構工程,被告負責屋頂覆蓋工程。然而,被告最終將鋼結構工程分包予 Havens Steel International。原告指控被告違反合營協議,遂入稟法院索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曾達成口頭或隱含的合營協議;(2) 若無協議,原告能否索回準備投標所產生的浪費成本;(3) 若有協議,原告能否索取預期利潤損失。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原告未能證明雙方存在合營協議。證據顯示,被告在投標時以自身名義提交,且未通知主承建商存在合營關係,這與合營協議的性質不符。此外,原告證人 Mr. Lee 的證供前後矛盾,且其日記紀錄不足以證明協議存在。法官裁定雙方關係僅為潛在的分包商關係,而非合營夥伴,因此被告並無違約。

引用案例與條文

Baird Textiles v Marks & Spencer [2002] 1 All ER (Comm) 737; Blackpool and Fylde Aero Club Ltd. v Blackpool BC [1990] 1 WLR 1195; William Lacey (Hounslow) Ltd. v Davis [1957] 1 W.L.R. 932.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原告的所有申索。關於審訊期間因被告延遲披露證據而導致的一天休庭,法官下令被告須支付該天的訟費予原告。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建築工程中,若無書面合營協議,法庭會嚴格審視雙方的行為及往來文件。若雙方行為(如以單一公司名義投標、未通知主承建商)與合營協議不符,法庭極難推斷存在隱含的合營關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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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建築工程中,若沒有簽署書面合營協議,可以主張存在合營關係嗎?
A.

可以主張,但法庭會嚴格審視雙方的行為及往來文件。若雙方行為(如以單一公司名義投標、未通知主承建商)與合營協議不符,法庭極難推斷存在隱含的合營關係。本案中,法庭因被告行為與合營性質不符,裁定雙方並無合營協議。

Q.投標失敗後,可以向對方索取準備投標的成本嗎?
A.

一般情況下,投標成本由投標者自行承擔。除非投標者所做的工作超出了正常投標所需的範圍,或對方曾作出付款承諾。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告所做的工作屬於潛在分包商的正常範圍,故駁回其索償。

Q.法庭如何判斷兩間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營關係?
A.

法庭會考慮雙方的行為是否一致、往來文件是否支持合營意圖,以及證人的可信度。若一方以自身名義投標且未通知主承建商,這通常被視為與合營關係不符。本案中,法庭基於這些因素裁定雙方僅為潛在分包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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