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幕作工作平台之責任?

Wong Leung Chi 訴 Luen Fat Civil Engineering Limited HCPI975/2002

申索得直
法庭裁定原告人勝訴,並按比例分配各被告的賠償責任。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Deputy High Court Judge Saunders24/8/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Leung Chi v Luen Fat Civil Engineering Limited & Ano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Saunders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人 Wong Leung Chi 於1999年11月18日在深水埗一建築地盤工作時,被一塊從兩層樓高處墜下的膠合板擊中頭部,導致腦震盪後遺症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頸痛及頭暈。原告人當時受僱於第一被告 Luen Fat Civil Engineering Limited,而第二被告 Yiu W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為總承建商。涉案膠合板屬於一個安裝在建築物外牆的鋼製天幕,該天幕亦被用作安裝吊船的平台。第三被告 Trifairco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負責安裝吊船,其員工在工作時未有確保天幕安全,導致膠合板鬆脫墜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在於原告人因工傷導致的損害賠償金額 (quantum),以及各被告與第三被告之間就事故責任的攤分比例。法庭需決定原告人因傷導致的收入損失,以及各方在《民事責任(分擔)條例》(Civil Liability (Contribution) Ordinance) 下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雖然原告人受傷時僅屬輕微物理損傷,但其患上的腦震盪後遺症屬實且具致殘性,導致其無法重返高薪的建築工作。法官接納醫學專家意見,認為原告人若接受適當治療,其工作能力可獲改善,故在計算收入損失時,將治療後的收入能力估算為原告人原薪金的 50%。關於責任分擔,法官引用《民事責任(分擔)條例》第4條,考慮到第一及第二被告負責建造天幕,而第三被告在明知天幕被用作工作平台的情況下,未有採取任何安全措施(如設置圍欄、警告下方工人),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承擔 75% 責任,第三被告承擔 25% 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Capps v Miller [1989] 1 WLR 839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令原告人獲賠償合共 1,567,986 港元,包括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PSLA)、審前及未來收入損失、強積金損失及醫療費用。關於責任分擔,第一及第二被告承擔 75% 責任,第三被告承擔 25% 責任。各方須各自承擔其在責任分擔爭議中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建築地盤中,若承建商建造的天幕被廣泛用作工作平台,即使其原始設計並非工作平台,承建商仍須對其安全性負責。此外,若第三方明知該平台被用作工作用途卻未採取安全措施,亦須承擔相應的疏忽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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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地盤天幕不是工作平台,但工人用來工作時發生意外,承建商要負責嗎?
A.

會。法庭認為若承建商建造的天幕被廣泛用作工作平台,承建商有責任確保其安全性。本案中,法庭裁定承建商因未有確保天幕安全,須承擔大部分責任。

Q.如果受傷工人沒有保留醫療收據,可以索償醫療費嗎?
A.

可以,但金額會受限。法庭理解在內地求醫可能缺乏正式收據,故會根據情況作出合理估算,但不會全數賠償。本案中,法庭就此類開支額外批出 5,000 港元。

Q.腦震盪後遺症在法律上是否屬於嚴重的工傷?
A.

是的。雖然物理損傷可能輕微,但腦震盪後遺症 (post-concussional syndrome) 若導致持續頭暈及頸痛,會嚴重影響工作能力。法庭接納其為真實且具致殘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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