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意外業主與分判商責任?

Wan Tsz Nok 訴 Hung Fa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imited HCPI1117/2004

申索駁回
法庭裁定第三方無過失,駁回被告的分擔賠償申索。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Deputy High Court Judge To16/11/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an Tsz Nok and Tam Yuk Chi Onion v Hung Fa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imited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溎峰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To)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發生於2001年12月15日的致命工業意外。死者譚文達在香港浸會大學(第一第三方)的學生宿舍地盤內,安裝電腦電纜時觸電身亡。涉事地盤由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第四被告)擔任總承建商,Tridant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第三被告)為電氣安裝分判商,Talent Regent Engineering Limited(第二被告)及 Hung Fa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imited(第一被告)為次分判商。死者受僱於第四第三方(Practical Engineering Co.),該公司為Roctec Technology Limited(第二第三方)的分判商。意外主因是第一被告僱用的無牌電工錯誤接駁電線,導致照明面板帶電,而現場照明不足且缺乏安全監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業主(浸會大學)及次分判商(Roctec、Polycom)是否為地盤的「佔用人 (occupier)」,並需對死者負上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2) 總承建商將工程分判予獨立承建商後,是否仍需對獨立承建商的疏忽行為負責;(3) 相關第三方是否需就被告支付的賠償金作出分擔 (contribution)。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 (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佔用人的定義取決於對處所的控制權。雖然浸會大學作為業主屬共同佔用人,但其已將工程委託予具備資格的獨立承建商,並採取了合理的監督措施,故已履行其謹慎責任。至於Roctec及Polycom,法庭認為其在地盤的參與度極低,並非佔用人,且有權依賴總承建商確保地盤安全。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Construction Sites (Safety) Regulations)》,「負責地盤的承建商」僅指總承建商,故非分判商的法定責任。意外主因是第一被告的疏忽,被告方未能證明第三方有任何過失,故駁回其分擔賠償的申索。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Wheat v E Lacon & Co Ltd [1966] AC 552 關於佔用人控制權的定義;Yeung Kam Fuk v Len S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 Ors [1986] HKC 160 關於判斷佔用人是否履行謹慎責任的四點測試;以及 Rainfield Design & Associates Ltd v Siu Chi Moon [2000] 2 HKC 420 關於《建築地盤(安全)規例》下總承建商的法定責任。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第二至第四被告對第一至第三第三方提出的分擔賠償申索,並下令被告需支付第三方之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在多層分判的建築地盤中,業主及次分判商的佔用人責任界限。法庭強調,除非業主干預工程或委託不稱職的承建商,否則業主在委託專業承建商後,無需對其疏忽行為負上連帶責任。此外,法庭明確指出《建築地盤(安全)規例》下的法定責任主要由總承建商承擔,分判商不應被強加不合理的安全監督義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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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地盤發生意外,業主是否一定要負責?
A.

不一定。法庭在本案中裁定,若業主已委託具備資格的獨立承建商,並採取了合理的監督措施,業主已履行其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無需對承建商的疏忽行為負上連帶責任。

Q.分判商是否需要為地盤的安全負上全部責任?
A.

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負責地盤的承建商」通常指總承建商。法庭裁定分判商無需承擔總承建商的法定安全責任,除非其自身有疏忽行為導致意外發生。

Q.如何判斷誰是地盤的「佔用人」?
A.

「佔用人 (occupier)」的定義取決於對處所的控制權。法庭指出,佔用人無需擁有獨家控制權,多方可同時為佔用人,但責任程度取決於其控制範圍。本案中,總承建商擁有地盤的實質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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