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MAN KIT AND ANOTHER v. HIP HING TIMBER CO LTD
本案始於1990年,原告向被告追討土地管有權,聲稱該土地以按年租賃形式租予被告。被告則辯稱其有權基於原告的許可繼續佔用土地。此案曾於2002年12月11日由上訴法庭作出判決,推翻了原訟法庭法官的命令,並將案件發還原訟法庭繼續審理。其後,雙方曾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曾就原訟法庭的判決屬最終判決還是非最終判決(interlocutory judgment)提出管轄權疑慮,並建議上訴法庭重新頒布判決及批予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