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單位滲水責任認定?
Wong Hon Hung 訴 Jolly Birds Limited DCCJ5341/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Hon Hung 訴 Cheung Hing Mei 及 Jolly Birds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高勁修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J. Ko)
案情摘要
原告是Parc Oasis某大廈9樓A室的業主,被告是同一大廈10樓及11樓A室的業主。被告單位在2005年1月至2007年中期間進行了大規模裝修,包括將原有的廁所和部分廚房改建成一個擴大的淋浴間(10A淋浴間),該淋浴間位於原告主臥室的正上方。裝修期間,淋浴間地板鋪設了防水膜,並安裝了一條新的排水管以排出洗衣機的廢水。2005年7月中旬,原告單位的主臥室天花板開始出現滲水,情況持續惡化,導致原告無法使用主臥室。原告懷疑滲水源自被告單位,遂向被告提出索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告單位滲水的原因,以及被告是否應為此負責。原告主張滲水是因被告單位10A淋浴間的防水膜不合標準及新排水管有缺陷所致。被告則反駁稱滲水是因外牆滲水,並質疑原告專家證人的資格及水樣本測試結果的可靠性。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根據衡平法的蓋然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原告單位滲水是由於被告單位10A淋浴間的防水膜有缺陷及新排水管不合標準所致。法官接納原告專家證人的資格,並認為被告專家證人關於外牆滲水的理論缺乏證據支持。法官亦接納水樣本測試結果為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並認為其與物業經理的觀察一致。此外,法官認為被告違反了公契(Deeds of Mutual Covenant)的條款,須對造成的滋擾(nuisance)負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須對原告單位滲水造成的滋擾及違反公契負責。被告須向原告支付總計港幣104,600元的損害賠償,其中包括港幣26,000元的裝修費用、港幣28,600元的替代住宿費用,以及港幣50,000元的精神困擾及不便賠償。被告亦須支付原告的訴訟費用。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處理多層大廈滲水糾紛時,舉證責任在於原告證明滲水源自被告單位。法庭在評估專家證據時,會考慮專家證人的資格及經驗,但經驗不足不影響證據的可受理性,只影響其權重。此外,傳聞證據在符合《證據條例》(Evidence Ordinance)規定的情況下可獲接納,特別是在排除該證據會損害司法公正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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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樓上單位滲水,樓下單位如何證明滲水源頭?
原告需證明滲水源自被告單位。本案中,法庭接納原告專家證人的意見及水樣本測試結果,認定滲水源自樓上單位的淋浴間防水膜缺陷及排水管問題。
Q.專家證人資格不足會影響其證供嗎?
專家證人的資格和經驗會影響其證供的權重(weight),但不會影響其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專家證人的資格,但認為其經驗不足影響其證供的說服力。
Q.公契對單位滲水有何規定?
公契通常規定業主須保持其單位內部及其附屬設施良好維修狀況,且不得對其他業主造成滋擾或損害。本案中,被告因單位滲水違反公契條款,須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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