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及佣金是否應納入法定假日薪酬計算?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訴 Kwan Siu Wa Becky FACV5/2012

上訴部分得直
上訴部分得直,津貼及佣金須納入假日薪酬計算。
終審法院(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Bokhary PJ,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and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NPJ25/9/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v Kwan Siu Wa Becky & Others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廖柏嘉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國泰航空的三名空中服務員(答辯人)就其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的計算方式提出申索。爭議點在於僱員合約中的「外勤津貼」(Line Duty Allowance, LDA)、「地面津貼」(Ground Duty Allowance, GDA) 及「機上免稅品銷售佣金」(Duty Free Sales Commission, DFSC) 是否應納入《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 EO) 下的「工資」(wages) 定義,從而影響假日薪酬的計算。此外,案件亦涉及合約規定的額外年假薪酬計算方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LDA、GDA 及 DFSC 是否屬於《僱傭條例》下的「工資」,應否納入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的計算;(2) 若合約規定的年假多於法定最低要求,超出部分的年假薪酬應按何種費率計算;(3)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是否應發還勞資審裁處重審。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僱傭條例》第2條對「工資」的定義極為廣泛,LDA、GDA 及 DFSC 均屬工資。根據第41條及第41C條,若僱員每日工資不固定,應採用平均每日工資計算。法庭澄清,計算時無需具備「每日性」(dailiness) 的要求,亦無需證明款項是按日計算或累計。至於額外年假,若合約未有特別規定,應適用法定費率;但若合約已明確將年假折算為工時並包含在薪酬內(如第三答辯人),則不應重複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澄清了 Lisbeth Enterprises Ltd v Mandy Luk (2006) 9 HKCFAR 131 一案,指出該案應僅限於其特定事實,不應被視為排除所有佣金或津貼納入工資計算的權威。

裁決與命令

上訴部分得直。法庭裁定 LDA、GDA 及 DFSC 必須納入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計算。對於額外年假,第一及第二答辯人適用法定費率,第三答辯人則因合約已有明確折算安排而不得再索償。關於加班費的重審命令被撤銷。

判決啟示

本判決確立了計算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時,所有非屬豁免類別的津貼及佣金均應納入「工資」計算。法庭明確摒棄了過往對「每日性」(dailiness) 的錯誤解讀,強調應採取目的性解釋,確保僱員不會因休假而蒙受經濟損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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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津貼和佣金是否應該算入法定假日薪酬?
A.

是的。終審法院裁定,除非屬於《僱傭條例》明確豁免的項目,否則津貼(如外勤津貼)及佣金均屬「工資」,必須納入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的計算中。

Q.如果合約規定的年假多於法定要求,超出部分的年假薪酬如何計算?
A.

法庭裁定,若合約未有特別規定,超出法定要求的年假應按法定費率計算。但若合約已明確將年假折算為工時並包含在薪酬內,則不應重複計算。

Q.計算假日薪酬時,津貼是否必須按日計算或累計?
A.

不需要。終審法院明確指出,計算假日薪酬時無需具備「每日性」(dailiness) 的要求,亦無需證明款項是按日計算或累計,只需將相關工資平均計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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