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JAH SAATORI v. RAFFLES MEDICAL GROUP
原告於2003年中在被告的診所接受洗耳治療,隨後聲稱因治療導致耳鳴。原告於2006年入稟高等法院索償,指控被告在洗耳過程中存在醫療疏忽 (medical malpractice)。原審法官認為原告提交的專家報告未能證明疏忽或因果關係,下令剔除 (strike out) 其申索。原告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
精選 867 宗 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於2003年中在被告的診所接受洗耳治療,隨後聲稱因治療導致耳鳴。原告於2006年入稟高等法院索償,指控被告在洗耳過程中存在醫療疏忽 (medical malpractice)。原審法官認為原告提交的專家報告未能證明疏忽或因果關係,下令剔除 (strike out) 其申索。原告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原告Mesirow Financial Administrative Corporation是一家全球金融服務公司,因遭受詐騙而蒙受損失。2015年6月8日,原告的應付賬款經理收到兩封看似來自其首席財務官的電子郵件,要求緊急將139,270美元轉賬至被告Best Link Industrial Co., Limited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的賬戶。原告的財政部隨即完成轉賬。然而,這些電子郵件實為詐騙,發件人電子郵件地址與原告實際域名僅一字母之差。原告發現受騙後立即嘗試撤回轉賬,但未能成功。香港警方介入調查並凍結了該筆款項。原告在警方建議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宣告該筆款項為其信託財產並予以歸還。
原告於2003年受僱於被告,擔任學徒。案發當日,原告在工地切割水管時,因切割機刀片磨損且無替換品,遂與另一名學徒嘗試將一段重型水管整體拆卸。過程中,該學徒突然鬆手,導致水管墜落並壓傷原告右手,造成嚴重傷害。原審法官認為原告未嘗試尋找替換刀片,且未遵守被告指示將水管切成小段,裁定原告需為意外負全責,駁回其申索。原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呈請,要求將香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清盤,理由是該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呈請人是一名債權人。此前,該公司曾申請剔除(strike out)該呈請,聲稱對呈請債務存在真實爭議(bona fide dispute),但該申請已於2003年1月7日被法庭駁回。法庭裁定該公司對呈請債務並無真實爭議,且其提出的反申索金額遠少於呈請債務。
本案源於Samuel Tak Lee(第一答辯人)向法庭申請,要求主審法官Le Pichon法官在涉及Prudential Enterprise Limited(PEL)的清盤呈請中迴避。申請理由是Le Pichon法官在先前涉及Samuel Tak Lee的兩宗家族公司清盤案及遺囑認證訴訟中,對其性格和動機表達了強烈負面意見,導致Samuel Tak Lee認為法官無法公正處理PEL的清盤呈請。Samuel Tak Lee的法律團隊認為,法官的言論和命令已構成「偏頗的合理憂慮」。
本案涉及一宗僱員補償申索的訟費評定。原告人 Hussain Kamran 針對第一被告(僱主)及第二被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進行訴訟。法庭早前裁定兩名被告須就原告人於評定損害賠償期間的訟費承擔連帶責任。第二被告申請修訂訟費命令,要求第一被告須就第二被告向原告人支付的訟費提供全額彌償,並禁止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追討訟費分擔。
電訊盈科有限公司(「電訊盈科」)提出一項協議安排(「該安排」),旨在將公司私有化。該安排涉及以每股港幣4.50元的價格註銷計劃股份,並向聯合要約人發行等量新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部分獨立股東反對該安排。初審法官批准了該安排,但證監會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審查了多項涉嫌操縱投票的行為,包括林孝華先生向富通保險代理人分發股份、莊友堅先生透過忠南證券及聯洲國際安排股份,以及朱李月華女士透過金利豐證券安排股份,以增加贊成票數。
原告人方月霞(音譯)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分店經理。2006年10月,原告在分店廚房取物時,因站在塑膠凳上取物導致失平衡跌倒受傷。原告指控被告未提供合適的梯子,導致其被迫使用不穩固的塑膠凳。原審法官認為該取物工作屬日常簡單行為,原告作為成年僱員應具備足夠常識判斷安全,且現場有其他更穩固的椅子可用,故裁定被告無需就此承擔責任,駁回原告的索償。
原告KAMMY TOWN TIMITED是一間私人公司,由兩兄弟Cheung Kam Wah和Howard Cheung各持50%股份並擔任董事。兩兄弟自2003年初起關係惡化。本案中,原告聲稱被告SUPER GLORY CORPORATION LIMITED拖欠貿易債務。被告提出申請,要求剔除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並駁回訴訟,理由是傳訊令狀的發出及隨後訴訟的進行未經原告公司授權。初級司法常務官裁定訴訟未經授權,並剔除申索陳述書及駁回訴訟。原告就此裁決提出上訴。
原告人於1989年至2000年受僱於被告人九龍巴士公司,擔任巴士站站長。1996年9月12日,原告人在其工作亭內使用一張有輪辦公椅時,椅子突然斷裂,導致他跌倒並背部受傷。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未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合適的工具,構成疏忽。被告人否認疏忽,並曾以《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為由抗辯,但該抗辯被駁回。原告人因傷請病假長達24個月,並聲稱因此患上重度抑鬱症,導致其失業。
本案涉及一宗大廈簷篷倒塌事故,導致一名行人死亡及七名行人受傷。原告人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相關管理公司等被告人提起人身傷害訴訟。法庭於1999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人須承擔法律責任。原告人隨後申請將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由一般的「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 (party and party basis) 提升至「共同基金」基準 (common fund basis),理由包括部分原告人為未成年人、案情明顯勝算極高,以及被告人要求原告人對所有指控進行嚴格舉證。
原告朱小容於2008年4月9日在其僱主(第二被告)的超級市場工作時,因同事(第一被告)移走了她用作墊腳的膠奶箱,導致她坐下時跌倒受傷。原告隨後入稟法院,就其背部受傷向被告索償。被告承認法律責任,但爭議原告是否存在分擔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以及索償金額的計算。
原告 Tullett Prebon (Hong Kong) Limited 是一間跨國經紀公司。七名被告原為原告公司的僱員,後來集體辭職並轉投競爭對手 BGC Partners。原告指控被告違反僱傭合約中的限制性條款 (restrictive covenants),包括禁止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加入競爭對手及招攬原告客戶的條款。原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injunction),以阻止被告在限制期內為競爭對手工作。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接管人 (Receivers) 申請中期酬金支付。接管人曾被委任管理 CSI 股份,並在卸任後提交了約 2,800 萬港元的費用清單。部分原告人 (SH plaintiffs) 對該費用清單提出質疑,要求接管人提供更詳細的帳目及披露相關文件,以釐清接管人同時擔任 CSI 及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CSCG) 董事期間,其工作時間的分配與收費是否合理。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接管人 (Receivers) 申請中期酬金支付。接管人曾被委任管理 CSI 股份,並在卸任後提交了約 2,800 萬港元的費用清單。部分原告人 (SH plaintiffs) 對該費用清單提出質疑,要求接管人提供更詳細的帳目及披露相關文件,以釐清接管人同時擔任 CSI 及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CSCG) 董事期間,其工作時間的分配與收費是否合理。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接管人 (Receivers) 申請中期酬金支付。接管人曾被委任管理 CSI 股份,並在卸任後提交了約 2,800 萬港元的費用清單。部分原告人 (SH plaintiffs) 對該費用清單提出質疑,要求接管人提供更詳細的帳目及披露相關文件,以釐清接管人同時擔任 CSI 及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CSCG) 董事期間,其工作時間的分配與收費是否合理。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接管人 (Receivers) 申請中期酬金支付。接管人曾被委任管理 CSI 股份,並在卸任後提交了約 2,800 萬港元的費用清單。部分原告人 (SH plaintiffs) 對該費用清單提出質疑,要求接管人提供更詳細的帳目及披露相關文件,以釐清接管人同時擔任 CSI 及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CSCG) 董事期間,其工作時間的分配與收費是否合理。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股份的接管人 (Receivers) 申請中期酬金支付。接管人曾被委任管理 CSI 股份,並在卸任後提交了約 2,800 萬港元的費用清單。部分原告人 (SH plaintiffs) 對該費用清單提出質疑,要求接管人提供更詳細的帳目及披露相關文件,以釐清接管人同時擔任 CSI 及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CSCG) 董事期間,其工作時間的分配與收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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