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原有疾病導致傷殘是否可扣減賠償?

LKK Trans Ltd 訴 Wong Hoi Chung FACV14/2005

上訴駁回
上訴被駁回,法庭裁定僱主不得按比例扣減賠償。
終審法院(民事)Court: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and Sir Ivor Richardson NPJ26/2/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理察森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為僱主,答辯人為其僱員(送貨員)。答辯人於1997年工作期間從貨車墮下,導致左髖關節受傷。法庭發現答辯人同時患有原有的退化性疾病(缺血性壞死,avascular necrosis),該疾病與工作意外共同導致其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僱主主張應將傷殘程度按受傷原因(工作意外與原有疾病)進行比例分攤 (apportionment),從而減少賠償金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當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是由工作意外及原有疾病共同導致時,法庭是否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將賠償額按比例分攤,以剔除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因素。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僱員補償條例》屬「無過錯責任」(no-fault) 制度,旨在為受傷僱員提供迅速且確定的經濟援助。條例並無明文規定需對多重成因導致的傷殘進行比例分攤。若允許分攤,將引入不必要的延誤與不確定性。此外,條例中關於死亡、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指定傷殘的賠償條款均不設分攤機制,因此非指定傷殘亦不應例外。法院強調,只要工作意外是導致傷殘的成因之一,僱主即須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Lee Kin Kai v Ocean Tramping Co Ltd [1991] 2 HKLR 232 及 Hong Kong Paper Mills Ltd v Chan Hin-wu [1981] HKLR 556,確立了僱員補償必須嚴格依據條例條文評估,且在無明文規定下不得引入普通法下的減責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及上訴法庭的判決,並判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釐清了《僱員補償條例》下「因工受傷」的因果關係要求,確認僱主不能因僱員存在原有疾病而要求按比例扣減賠償。此判決對保障僱員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制度下賠償計算的確定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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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僱員本身有病,工作受傷後僱主是否可以少賠一點?
A.

不可以。終審法院裁定《僱員補償條例》屬無過錯責任制度,只要工作意外是導致傷殘的成因之一,僱主即須承擔全額賠償,不得按比例分攤。

Q.法庭在計算僱員補償時,會否考慮僱員原本的健康狀況?
A.

不會。法庭確認賠償計算應嚴格依據條例,不應引入普通法下的減責原則,亦不應因僱員有原有疾病而扣減賠償金額。

Q.《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賠償是否可以按受傷原因進行比例分攤?
A.

不可以。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分攤機制,且條例旨在提供迅速的經濟援助,引入分攤會導致不必要的延誤與不確定性,故法院駁回了分攤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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