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於2012年10月針對香港工程師學會對其進行的紀律聆訊提出訴訟,其申索於2013年5月31日被聆案官剔除。原告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但其上訴於2013年8月1日被陳美蘭法官駁回。原告隨後於2013年8月19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儘管收到民事上訴案件登記處處長關於提交上訴文件夾的指示,原告拒絕遵守,並聲稱需要「公正和公平的上訴法官」處理其案件,並對多名法官提出不當指控。儘管法庭多次給予機會並延長提交文件夾的期限,原告仍拒絕遵守,並繼續對法庭提出指控。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告持續拒絕遵守法庭指示並對法官提出不當指控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以致其上訴應被剔除。法庭需審視上訴法庭副庭長發出指示的權力,以及原告不遵守指示的行為是否構成藐視法庭的行為。
法庭裁定,民事上訴案件登記處處長及上訴法庭副庭長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9條第3款及第1A號命令第4條,有權發出案件管理指示,以確保上訴案件能公正、迅速及經濟地處理。原告持續拒絕遵守指示,並對法官提出毫無根據的指控,構成藐視法庭及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儘管如此,法庭仍給予原告最後一次機會,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上訴文件夾,否則上訴將被剔除。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法庭給予原告最後一次機會,將提交上訴文件夾的期限延長至2014年3月5日。若原告未能遵守,其上訴將在沒有進一步命令的情況下被剔除。法庭亦頒布了一項暫定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nisi),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因剔除上訴申請而產生的訟費,該訟費須評定並即時支付。
本案強調了法庭在案件管理方面的權力,以及訴訟人遵守法庭指示的義務。法庭明確指出,訴訟人對法官公正性的「誤導性看法」不能成為其拒絕遵守法庭指示或選擇法官的理由。此判決重申了濫用司法程序,特別是針對法庭的無根據指控,將導致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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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拒絕遵守法庭指示,特別是涉及案件管理和文件提交的指示,可能被視為藐視法庭和濫用司法程序,其上訴可能被剔除。
不可以。法庭明確指出,上訴人對法官公正性的「誤導性看法」不能賦予其選擇審理案件法官的權利,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法庭有權因濫用司法程序而剔除上訴,其中包括因缺乏檢控而剔除上訴,即上訴人未能遵守法庭指示或推進其案件。
Choy Bing Wing v HKIE CACV17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