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Mehmood Ikhlas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Campbell-Moffat於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判決,申請延長上訴時間。上訴法庭(林文瀚副庭長和潘兆初上訴法官)於2019年5月27日拒絕了該申請,理由是擬議的司法覆核沒有成功機會。申請人隨後於2019年6月3日提交動議通知書,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有充分理據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聲稱上訴法庭的判決存在法律錯誤,且不合理,並指法庭忽略了大量關於針對少數族裔暴力的證據。上訴法庭則需判斷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 第22(1)(b)條規定的上訴許可標準,即是否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問題或「其他理由」。
上訴法庭分析認為,申請人未能針對法庭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的理由提出異議,更遑論證明法庭的判斷有誤。法庭指出,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或其誓章中提出的任何內容,均不值得提交終審法院審理。此外,申請人並未提出任何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問題,因此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的上訴許可標準。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向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法庭裁定申請人未能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的上訴許可標準。
null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上訴至終審法院需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問題,或有其他理由應授予許可。
本案中,上訴法庭已裁定擬議的司法覆核沒有成功機會。申請人未能提出新的具重大普遍重要性問題,因此被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案件涉及具有重大普遍重要性的問題,或有其他充分理由應授予許可。僅聲稱判決不合理或有法律錯誤不足以獲批。
Mehmood Ikhlas CAMP2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