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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713 宗 上訴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CAAR4/2024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12/2/2025[2025] HKCA 9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答辯人謝志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被判處監禁33個月。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以上述判刑違反原則及/或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判刑申請。答辯人是香港佳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和股東,並持有涉案銀行戶口,該戶口在約8個月內處理了總額超過1億港元的多筆不同貨幣款項,並涉及跨境元素。答辯人求情時聲稱自己被他人利用,僅提供戶口資料,對「黑錢」使用不知情。上訴法庭在聆訊期間曾關注答辯人求情時的說法可能意味他無罪,促請雙方考慮定罪是否穩妥。最終,答辯人確認無意推翻認罪答辯,並撤回了相關求情因素。

HKSAR v. WONG KIN KAU

CACC269/2009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Yeung JA and Saw J3/5/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承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原審法官就第二項控罪(涉及300克氯胺酮、56.70克冰毒、10.94克硝甲西泮及0.68克甲基苯丙胺)判處18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總刑期為12年監禁。申請人認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總刑期明顯過重,因此提出上訴。

HKSAR v. NGO VAN NAM

CACC418/2014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15/7/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他因搶劫罪被判監禁5年3個月。搶劫案發生於2012年3月13日,申請人與兩名同夥在的士上搶劫司機,搶去現金、手錶、手機和戒指。申請人於2012年7月25日被捕,並向警方自願供述其搶劫罪行,當時警方並不知曉其涉案。申請人聲稱他返回香港的唯一目的是自首並供認搶劫罪行,希望獲得輕判。

HKSAR v. WAN LAU MEI

CACC389/2013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McWalters J20/3/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第一項控罪涉及2克可卡因,於2012年11月14日在其身上搜出。第二項控罪涉及在其酒店房間內搜出的多種危險藥物,包括2.75克氯胺酮、6.05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5.47克海洛英以及8.62克可卡因。原審法官對第一項控罪判處1年4個月監禁,對第二項控罪判處4年8個月監禁,並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偉

CACC384/2012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7/11/2013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曾志偉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5年。此外,他早前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緩刑24個月,法庭命令緩刑令與本案判刑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4個月。申請人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但否認販運。他聲稱毒品是自用,並解釋了其職業司機身份、身上現金來源及被截查時的行為。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解釋,裁定其販運毒品罪名成立。

HKSAR v. MOK CHO TIK

CACC165/2000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Stock J.A.6/2/2001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被控藏有危險藥物,即15.877克冰毒,以及帶有毒品痕跡的匙羹和四瓶液體。警方在九龍彌敦道一處所監視,於1999年9月21日截查申請人,並在其住所搜出毒品。申請人承認毒品供自己吸食,有時也與訪客一同吸食。他對控罪不認罪,但在區域法院被定罪並判處三年監禁。申請人現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TSANG CHIU TAK

CACC386/2011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CJHC, Hon Tang V-P and Hon Cheung JA28/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在案發時年僅15歲,與其母親(「母親」)及弟弟與申請人同住。申請人與母親為同居伴侶。母親亦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罪,並已承認其中一項控罪,被判監禁7年。案情指申請人曾兩度強姦X,母親在其中一次強姦中在場,並在兩次事件中均有脅迫X就範。X在事發七年後才向社工及警方報案,原因是她信任的社工已離職、母親患心臟病及弟弟有中度智力遲鈍。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兩項強姦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YIP WAI YIN AND ANOTHER

CACC80/2003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and Stock JA6/7/2004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葉偉賢及黃肇行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監禁9年。他們在警方臥底行動中被捕,涉嫌向警員出售10,000粒「搖頭丸」。檢獲的毒品實為10,029粒及14塊毒品混合物,包含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和氯胺酮(K仔),總重362.45克,其中冰毒佔126.48克,氯胺酮佔235.97克。申請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

HKSAR v. A male known as BOMA AMASO

CACC335/2010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Cheung JA and Lunn JA31/1/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BOMA AMASO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錢)罪,以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兩項洗錢控罪涉及約1,000萬港元,期間為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申請人使用虛假身份和文件開設並操作多個銀行帳戶,接收來自海外的匯款並即時提取現金。他因使用偽造信用卡被捕,其指紋隨後被追溯到銀行文件上。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38個月監禁。

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356/2000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Wong and Keith JJA2/8/200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申請人被控處理贓物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年八個月。案情指受害人Mr. Robert Wood於1999年9月13日發現其Subaru Impreza私家車失竊。同年10月17日,受害人在車展中認出其失車。申請人於10月11日將該車交予一名二手車經銷商,要求代為出售。申請人辯稱他從另一名二手車經銷商Hui Siu Keung處無辜購入該車以轉售圖利,但其證供不被法官接納。本案爭議點在於申請人處理該車時是否知情或相信該車為贓物。

HKSAR v. NGO VAN HUY

CACC107/2004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Stock & Cheung JJA27/9/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03年12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西洋菜街交界扒竊一部價值3,680港元的手機,被便衣警員當場逮捕。上訴人於2004年2月1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盜竊罪,並被判處30個月監禁。上訴人有長達15年的犯罪記錄,涉及35項罪行,其中17項為盜竊或企圖盜竊。他是一名慣犯,過往的判刑未能產生阻嚇作用。

HKSAR v. MAK SHING

CACC322/2001上訴法庭(刑事)Mayo VP and Stock JA17/9/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Mak Shing被控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他被一名相識者Tsang Wai告知,對方及其朋友從中國走私香煙獲得巨額金錢,並要求申請人將款項存入其銀行戶口,然後提取現金交還。申請人同意並提供了自己妻子及朋友的戶口。雖然Tsang Wai聲稱款項來自走私,但實際上是來自中國的盜竊所得。約150萬港元存入申請人提供的戶口。

HKSAR v. JAVID KAMRAN

CACC400/2004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Burrell J and McMahon J2/5/2007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Javid Kamran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他於2004年8月23日被判處監禁8年,部分刑期與區域法院的判決同期執行。上訴法庭其後將總刑期減至6年4個月。控方提出沒收申請,並於2006年10月25日獲法官頒下沒收令,金額為$523,831.20,並命令若未能在6個月內支付,則須加監18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質疑沒收令的合法性,特別是關於其兄弟Zeeshan銀行帳戶內的款項是否屬於可變現財產 (realisable property)。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CAAR13/2010上訴法庭(覆核申請)Cheung JA, Yeung JA and Yuen JA12/5/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Money LaunderingAppeal

2009年9月13日,警方根據賭博授權書搜查答辯人雲國強的住所,發現電腦登入非法足球賭博網站。答辯人承認透過他有4名客戶下注,他可從中收取1%佣金,每月可達數千元。答辯人亦承認透過朋友「Sai Man」的帳戶為客戶下注,並利用其匯豐銀行戶口處理賭款。他自2002年至2009年間沒有報稅,並依靠借貸維生。賭博專家證據顯示,2009年8月10日至9月13日期間,透過答辯人下注的非法足球賭博總額約為15萬港元。2002年9月25日至2009年9月13日期間,答辯人匯豐戶口的提款和存款總額均約為1,400萬港元。

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CACC379/2008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Cheung and Yuen JJA21/9/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麗潔受僱於一間名為Eastern International Silk Company Limited(「Eastern」)的公司擔任會計文員。2007年6月28日,申請人未經Eastern及其東主(PW1)同意或授權,將256,819.29美元從Eastern的銀行帳戶轉移至一名為Michael Chan的人士的帳戶。Michael Chan其後向PW1表示申請人盜取了約25萬美元,並承諾歸還款項。Michael Chan最終歸還了1,850,620港元。申請人曾承諾歸還餘下的152,570港元,但其支票被退票,此後未再付款。警方調查時,申請人承認未經授權轉帳,但聲稱是應Michael Chan指示為幫助他而轉帳,並使用了PW1預簽的空白表格。申請人被裁定盜竊罪成,判處三年半監禁。

HKSAR v. WONG FUNG MING AND ANOTHER

CACC515/2001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Yeung JA and Suffiad J4/12/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申請人(D9和D11)因串謀詐騙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該詐騙案涉及一間名為Link Legend Enterprise Limited的公司,該公司虛假聲稱從事倫敦金屬交易(Loco London Silver),誘騙受害人(多為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員工)投資。受害人被告知投資失利,並被要求彌補「損失」,否則工資將被扣押。警方於1999年7月15日突擊搜查該公司辦公室,發現十名受害人共損失約200萬港元。D9被指控為接待員及面試官,D11則與D9一同被定罪並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CACC429/2007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12/9/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龔伯富及其家人為九龍旺角利泰大廈一單位的註冊業主。2006年12月12日晚,該居所發生火警,導致申請人及其幼女燒傷。幼女輕傷,申請人則全身30%二級燒傷。事件後,申請人被控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6年半。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後放棄就定罪的上訴,僅處理判刑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334/2015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7/4/201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廖麗婷是「新專佳實業投資(香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和董事,並於2009年12月22日以公司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美元及港元戶口,她是唯一授權簽署人。2012年8月,美國BankcorpSouth銀行一筆378,554.19美元的款項被轉入該美元戶口,隨即被匯走。香港警方調查發現,該港元戶口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有約373萬港元存款,大部分被即時轉走,其中三筆巨額款項由上訴人親自提走。上訴人於2014年12月在羅湖管制站被捕,警誡下她聲稱一切按前夫指示行事,對公司業務毫不知情,也未從中獲利。她被控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涉案總金額約667萬港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

CACC135/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0/11/201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周俊生於2010年9月14日被警員截查時,丟棄載有吸食「冰」毒工具的膠袋並企圖逃跑,期間抓傷並踢傷警長。被捕後,警方在其身上搜出7.22克「冰」毒及15片硝甲西泮片劑。上訴人承認四項控罪,包括非法販運「冰」毒、管有硝甲西泮片劑、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吸食毒品器具。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3年10個月監禁,並與其因其他盜竊及管有毒品罪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計4年10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CACC304/2008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Stock JA and McMahon J11/3/2009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Abdallah Anwar Abbas因販運1,218.86克海洛英而被控。他於裁判法院認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由Tong法官判處監禁16年8個月,該判決以25年為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上訴人申請逾期上訴,理由是其刑罰較其他販運更多毒品的人嚴苛。本案涉及海洛英販運案件的重要量刑政策問題,特別是針對600克以上的大量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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