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U YUANA DCCC975/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YU YUAN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 AYU YUANA 承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匯立銀行帳戶,於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間處理約港幣3,555,485元;第二項涉及Mox Bank帳戶,於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間處理約港幣1,457,293.75元。被告是兩個帳戶的唯一簽署人,曾分別因開戶或交出身分資料收取1,000元。兩個帳戶均呈鏡象資金流,款項短暫存放後迅速提取。被告為來港逾十年的家庭傭工,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洗黑錢罪的適當刑罰、被告僅協助開立傀儡帳戶的角色及其低額報酬是否減輕罪責,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是否應獲接納。辯方強調被告不知上游騙案、屬無知及初犯;控方則指出涉款及交易活躍程度高,罪行仍然猖獗,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只是開立及交出帳戶,仍是收取不法或騙款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無知不構成減刑因素,但其角色較單純、沒有刑事紀錄及長期在港工作,可影響整體罪責。法庭參考涉款、交易次數、持續時間、帳戶的鏡象模式及相關判例,第一項以三年六個月、第二項以兩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先因認罪減三分之一,再按第27(2)條因罪行猖獗加刑三分之一。其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因被告長期照顧香港家庭酌減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說明洗黑錢判刑因素;HKSAR v Cen Huakuo (CACC 21/2014) 指無知不是減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說明開戶角色的罪責。另參考 Secretary of Justice v Siu Yun Yee [2017] 3 HKLRD 678、HKSAR v Chau Yu Tung (CACC 62/2025)、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 HKSAR v Wong Fung Ming & Anor (CACC 515/2001)。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加上認罪扣減、罪行猖獗的三分之一加刑、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及四個月酌情減刑後,最終總刑期為36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傀儡帳戶持有人即使不知悉上游罪行,仍可能承擔重要罪責;無知及初犯不能取代洗黑錢案件所需的即時監禁。法院並促請向外傭及相關機構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對傀儡帳戶騙案的警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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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騙款會被判囚嗎?
即使不知道上游騙案,協助開立及交出銀行戶口仍可能構成處理犯罪得益。法院認為被告的帳戶是收款的重要一環,兩項控罪最終判囚36個月。
Q.洗黑錢案件中無知可以減刑嗎?
法院引用案例指出,對可公訴罪行的無知不能作為減刑因素。不過,被告角色較低、沒有前科、認罪及長期在港工作,均影響最終刑期,最後判囚36個月。
Q.兩項洗黑錢罪如何計算刑期?
第一項及第二項的量刑起點分別為42個月及30個月,先因認罪各減三分之一,再因罪行猖獗各加三分之一;部分同期執行及酌情減刑後,總刑期為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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