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宇彤 CACC62/2025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Zervos JA15/12/2025[2025] HKCA 11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u Yu Tu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Zervo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周宇彤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申請人於2022年8月至9月期間,利用其個人銀行戶口接收來自投資騙案、求職詐騙及網上勒索等罪行的騙款。涉案兩個戶口合共處理約477萬港元,涉及多名受害人。申請人曾向銀行作出虛假陳述以開設或激活戶口,並在短時間內頻繁轉賬,協助犯罪集團清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條,將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提高三分之一是否過重,以及整體刑期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提高刑期並無不妥。法庭指出,洗黑錢罪行日益猖獗,法庭有責任反映社會對此類罪行的厭惡。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 第27條,法官可根據案件嚴重性及犯罪趨勢決定加刑幅度。本案中,申請人不僅借出戶口,更主動向銀行作出虛假陳述,且涉案金額龐大,涉及多名受害人,原審法官判處三分之一的加刑幅度屬合理範圍,並未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eung Yiu Fai (CACC 100/2014)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等案例,確立了法庭在處理洗黑錢罪行時,可根據犯罪趨勢及案件具體情況,行使酌情權決定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的刑期上訴申請,維持原判。申請人須繼續服刑,並被提醒若堅持重啟申請,法庭可能會下令扣減其在等候上訴期間已服的刑期。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若洗黑錢罪行的猖獗程度持續上升,法庭未來可能會考慮將加刑幅度提升至超過三分之一。此判決明確了洗黑錢罪行中,主動參與及虛假陳述屬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受害人數及被告的角色。若被告主動參與(如向銀行作虛假陳述),刑期會更重。本案中,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 將刑期起點提高三分之一,最終判囚42個月20天。

Q.洗黑錢罪行可以根據什麼條例加刑?
A.

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 第27條,考慮罪行的猖獗程度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行使酌情權提高量刑起點。本案法庭確認加刑三分之一是合適的,並指出未來可能會有更高幅度的加刑。

Q.如果我不滿意判刑提出上訴,會有什麼風險?
A.

若上訴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可能會下令「扣減刑期」(loss of time),即上訴人等候上訴期間在獄中服刑的時間,將不會被計算在刑期內。本案申請人已被法庭明確提醒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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