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368/2022
C
[2025] HKDC 169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368 號
F F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H 訴 H
歐陽韋芝
I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K
日期: 2025 年 10 月 31 日
L L
出席人士: 葉志康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黃志遠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來興律師行延 M
N 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3] 、[5] 至 [7] 欺詐罪 (Fraud)
O O
P P
--------------------------------
Q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C 1. 被告面對 7 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 C
條例》第 16A 條。控方在開審時撤回控罪二和四的檢控,亦獲准申
D D
請修訂控罪七。是故,本審訊只關乎控罪一、三、五、六及七 。 1
E E
F 2. 控方由葉大律師代表。控方的立場是,被告藉作欺騙, F
即是在控罪所指的時段 (i) 向控方證人 2 一、二、四和六虛假地表
G G
示,可在收取付款後向他們提供和交付比如說手袋、零錢包、銀
H H
包、演唱會門票3;(ii) 向控方證人五虛假地表示,如他分擔一顆鑽石
I 的買價便可獲利潤4,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各控方證人作出一項作為或 I
一連串作為,即促致支付款項/轉賬款項至被告指定的賬戶,導致
J J
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各控方證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
K K
會蒙受不利。
L L
3. 各控罪的案發時段、涉及的控方證人、涉及的款項如下
M M
列表所示。至今被告沒有把各控罪所指的貨品交付當事人,也沒有
N N
退還涉案全部或部分款項。
O O
P P
Q Q
R R
S S
1
再修訂的控罪書,日期:2024 年 5 月 20 日
2
T 控方證人即英文的 prosecution witness,下文簡稱 PW T
3
控罪一、三、五和六
4
控罪七
U U
V V
-3-
A A
B B
控罪 控方所指的證人/受 案發時間 涉及事項和款項
C 騙人 C
2015 年 10 月 8 日 被告向 PW1 虛
D D
至 2016 年 1 月 31 假地表示可在收
E 日 取付款後向 PW1 E
提 供 和 交 付 15
F F
一 PW1 蔡莉敏 個手袋、一個銀
G 包及一隻手錶, G
促致 PW1 支付
H H
總 額 港 幣
I $266,420 I
J 2016 年 8 月 19 日 被告向 PW2 虛 J
至 同年 10 月 3 日 假地表示可在收
K K
取付款後向 PW2
L 提供和交付一個 L
三 PW2 楊斯雅
手袋及兩個零錢
M M
包 , 促 致 PW2
支付總額港幣
N N
$27,260
O O
2016 年 9 月 18 日 被告向 PW6 虛
P 至 同年 11 月 8 日 假地表示可在收 P
取付款後向 PW6
Q Q
提供和交付一個
五 PW6 黃佩恩
R 一個背包及一個 R
銀包,促致 PW2
S S
支付總額港幣
T $10,000 T
U U
V V
-4-
A A
B B
2016 年 11 月 24 日 被告向 PW4 虛
C 至 2017 年 1 月 2 日 假地表示可在收 C
取付款後向 PW4
D D
提 供 和 交 付 26
六 PW4 王嘉敏
E 張演唱會門票, E
促致 PW4 支付
F F
總 額 港 幣
G
$32,800 G
2018 年 1 月 18 日 被告向 PW5 虛
H H
至同年 5 月 31 日 假地表示,如
I PW5 分擔一顆鑽 I
石的買價,便可
J 七 PW5 王聰 J
獲 得 港 幣
K $475,000 利潤, K
PW5 轉 賬 港 幣
L L
$377,550
M M
N 本案爭議點 N
O 4. 被告由黃大律師代表。辯方不爭議的事實包括 (i) 被告的 O
身份;(ii) 上表所指的款項確實存入了被告不同的銀行賬戶; (iii) 被告
P P
確曾與 PW1、2、 4 和 6 洽談涉案控罪的貨品交易。然而,辯方指被
Q Q
告沒有承諾必然能夠提供貨品,被告只是承諾幫他們購買所要的貨
R 品。被告被買手/炒家所騙,無法提供貨品以及退還款項給他們, R
是故案件屬民事性質,而非涉及刑事責任。另外,被告同意收到控
S S
罪七的$377,550 款項,但該筆款項關乎一顆 20 卡的鑽石生意,被告
T T
U U
V V
-5-
A A
B B
和 PW5 的太太 Sara 洽談,而不是 PW5,亦不是 PW5 口中所指的那
C 顆 6 卡鑽石。 C
D D
審訊
E E
5. 為了證案,控方傳召了 10 名控方證人,即 PW1、2、4、
F 5、6,PW3 李惠勤(關乎控罪三)、PW7 (WDPC 7172)、PW8 (DPC F
18670)、PW9 (DPC 11143) 和 PW10 (DPC 15387)。各控方證人的證
G G
言下文處理 。 5
H H
I 承認事實 I
6. 在審訊中,控辯雙方簽署了一份「承認事實」(證物
J J
P1),其中不受爭議的事實包括:
K K
(a) 被告是戶口 A、B、C 和 D 的註冊擁有和控制人:
L L
(b) 黃英女士是被告的母親。在關鍵時間,黃英是戶
M M
口 E 的註冊擁有人,而被告可使用戶口 E。
N N
O
證言 O
(PW1 - 蔡莉敏,有關控罪一)
P P
7. PW1 從事美容生意。2015 年 5 月,PW1 認識被告,當時
Q 被告以微信賬戶向她諮詢和訂購美容產品。交談中,被告介紹自己 Q
R 做代購,二人慢慢開始熟絡。被告向 PW1 說,如果她想買名牌手袋 R
可以聯絡她代購。被告不時發送不同款式手袋圖片給 PW1。
S S
T T
5
由於控方已就每位控方證人的證言提供撮述,辯方沒有提出該些撮述不精準,是故本席會採
納部份內容。
U U
V V
-6-
A A
B B
8. 2015 年 10 月 5 日,PW1 第一次向被告訂了三個零錢包共
C $6,450(見下文表 A 第 1 項),並過數到被告戶口 A。後來,只交收 C
了兩個零錢包,剩下的一個零錢包的款項,被告以銀行轉賬退回給
D D
PW1。
E E
F 9. 之後,被告繼續發送其他產品圖片給她,叫 PW1 不用擔 F
心,並不斷游說她訂購。
G G
H 10. 2015 年 10 月 8 日至 2016 年 1 月初, PW1 向被告訂購一 H
I 個手袋,並完成交易(見下文表 A 第 8 項)。PW1 還訂購下述物 I
品:
J J
(a) 3 個 Hermes Garden Party 30 的手袋;
K K
(b) 2 個 Chanel Mini 20 cm 手袋;
L (c) 2 個 Boy Chanel 黑色手袋; L
(d) 3 個 Chanel WOC 手袋;
M M
(e) 2 個 Chanel 17 cm 手袋;
N N
(f) 2 個 Hermes Lindy 手袋;
O (g) 1 個 Chanel Classic 手袋; O
(h) 1 個 Boy Chanel 紅色長形銀包;
P P
(i) 1 隻 Cartier 手錶。
Q Q
(即 15 個手袋,1 個銀包,1 隻手錶)
R R
11. PW1 轉賬給被告,有些款項是部份訂金,有些是全數,
S S
有些是尾數。除轉賬,PW1 還交給被告現金$23,900 用作支付購買上
T T
U U
V V
-7-
A A
B B
述貨品。承認事實6顯示 PW1 於表 A 所指的日期把相關金額存入戶
C 口 A 或戶口 B。 C
D D
表A
E E
支付/轉賬 金額 被告人的入 交付情況
F 日期 賬戶口 F
1 2015-10- HK$6,450 戶口 A 完成
G G
05
H H
2 2015-10- HK$49,4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08
I I
3 2015-10- HK$31,840 戶口 A 沒有交貨
J J
22
K 4 2015-11- HK$30,0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K
09
L L
5 2015-11- HK$24,8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M 26 M
N 6 2016-11- HK$18,0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N
28
O O
7 2015-11- HK$7,6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P
30 P
8 2015-12- HK$5,000 戶口 A 手袋交付
Q Q
05
R 9 2015-12- HK$1,600 戶口 B 沒有交貨 R
07
S S
T T
6
承認事實第 9 段顯示第 1 至 16 項轉賬
U U
V V
-8-
A A
B B
10 2015-12- HK$9,0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C
09 C
11 2015-12- HK$8,000 戶口 B 沒有交貨
D D
27
E 12 2015-12- HK$15,0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E
28
F F
13 2016-12- HK$4,380 戶口 A 沒有交貨
G 29 G
H 14 2016-01- HK$3,8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H
18
I I
15 2016-01- HK$30,8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J 19 J
16 2016-01- HK$8,300 戶口 B 沒有交貨
K K
27
L L
17 2016-01 HK$23,900 現金 沒有交貨
M 合共 HK$266,420 M
N N
12. 除了項目 1 和 8 完成交易之外,關乎第 10 段所指的貨品
O O
(即控罪一所指的 15 個手袋、一個銀包和一隻手錶)則沒有收到。
P P
Q
13. PW1 供述,被告曾說三個 Hermes Garden party 手袋要等 Q
三個月才有貨。PW1 不時追問被告何時到貨,而被告用不同藉口推
R R
搪。
S S
14. 2016 年 2 月初,被告告訴 PW1 貨品寄失。PW1 催促被
T T
告,然後被告同意退款,並開出一張日期為 2016 年 3 月 8 日款項
U U
V V
-9-
A A
B B
$91,100 的支票(證物 P13)。翌日,被告通知 PW1 資金周轉有問題,
C 支票不能兌現。 C
D D
15. 2016 年 3 月 10 日,PW1 相約被告在長沙灣警署門外見
E E
面。凌晨時份(3 月 11 日),被告寫下欠據 (證物 P14)承諾一個
F 月後還款。當時 PW1 粗略計算欠款是$262,040。後來計算發現總額 F
應是$ 266,420(被告在庭上表示同意這個數額)。
G G
H 16. 接著,被告便失去聯絡。所以 PW1 於 2016 年 3 月到警 H
I 署報警,但未獲受理。其後她在媒體分享被騙經過,收到 10 多名人 I
士接觸,均說受被告欺騙,於是他們一起報案。2016 年 9 月,警方
J J
接受 PW1 的舉報。
K K
L 17. 2016 年 10 月,被告致電 PW1,表示會還錢,希望 PW1 L
刪除網上留言。
M M
N N
(PW2 - 楊斯雅,有關控罪三)
O 18. PW2 是一位文員。2014 年,她在面書看見一條頸鍊放 O
售。她相約被告面對面以$1,8007交收該頸鏈。
P P
Q 19. 2016 年 8 月,PW2 在面書再接觸被告。被告表示在歐洲 Q
R 代購名牌手袋。二人經微信商討後(證物 P2),PW2 以$21,800 向 R
被告訂購一個 CHANEL 黑色手袋和分別以$3,000 及$3,180 購買兩個
S S
T T
7
表 B 項目 1
U U
V V
- 10 -
A A
B B
同品牌的零錢包。換言之 PW2 訂購 1 袋 2 包。她按被告指示附上 1/3
C 的訂金。 C
D D
20. 承認事實 顯示(見下文表 B) PW2 付款到被告指定戶
8
E E
口:
F 表B F
G 支付/轉賬日期 金額 被 告 人 的 入 賬 戶 交付情況 G
口
H H
1 2014-10 HK$1,800 現金 頸鏈交付
I I
2 2016-08-19 HK$5,980 戶口 B 沒有交貨
J J
3 2016-08-20 HK$2,000 戶口 C 沒有交貨
K HK$15,000 戶口 C K
4 2016-08-24 沒有交貨
L 5 2016-09-01 HK$4,280 戶口 B 沒有交貨 L
M 合共 HK$27,260 M
(項目 2 至 5)
N N
O O
21. PW2 稱被告曾說可以在 2016 年 9 月 6-9 日交貨,其後被
P 告用各種理由稱買不到貨品,未能交收。約 9 月 20 日,PW2 在面書 P
見到有人張貼被告的相片,說被告是騙子,所以 PW2 於 9 月 23 日和
Q Q
較後日子不斷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說會轉賬退款,但最終沒有這樣
R R
做。因此 PW2 於 9 月 26 日報警。
S S
T T
8
承認事實顯示項目 2 至 5
U U
V V
- 11 -
A A
B B
22. 2016 年 10 月 1 日,被告發訊息給 PW2,叫她到「何傳
C 經律師事務所」(下稱何律師樓)收回退款。然而,PW2 致電何律 C
師樓查詢時,獲告知並無此事。
D D
E E
(PW3 - 李惠勤)
F 23. 李惠勤先生於 2016 年在何律師樓任職行政經理。他認識 F
趙霖鋒,該人曾介紹生意給他。PW3 不認識被告,沒有受被告委託
G G
或代表被告做任何工作,亦沒有把自己的名片給予被告。
H H
I 24. PW3 憶述 2016 年 9 至 10 月,何律師樓收到一些來電, I
提及被告的名字,並查詢被告有否在何律師樓放下金錢讓他們拿
J J
取。PW3 當時指出被告沒有這樣做,亦建議致電的人士報警。
K K
L (PW6 - 黃佩恩,有關控罪五) L
25. PW6 在科技公司工作。2016 年 8 月,她在面書的名牌手
M M
袋買賣群組上看到被告發出貼文表示可以代購手袋。
N N
O
26. 2016 年 9 月 18 日, PW6 透過面書與被告聯絡(證物 O
P3)。其後, PW6 以$28,300 訂購一個 CHANEL 背包和同牌子的銀
P P
包,並按被告要求先支付$10,000 訂金。PW6 當時表明如果沒有貨,
Q 需一個月內退回訂金。被告也表明如果一個月內沒有貨便會退回訂 Q
R 金。2016 年 9 月 22 日,PW6 存入戶口 C $10,000。 R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27. 2016 年 10 月,被告說只買到該背包並可交收。及後,被
C 告用不同原因拖延交收。 C
D D
28. 至於該銀包,被告說 11 月份有貨,會給 PW6 現金回贈
E E
折扣,所以 PW6 願意繼續等待。
F F
29. 其後 PW6 發出多次訊息,表示準備交收,被告說不能按
G G
時回港,所以未能交收。
H H
I
30. 2016 年 11 月 5 日,PW6 在面書上看到一位叫 Angela 的 I
人的貼文,發現被告牽涉名牌手袋騙案,於是再要求被告退款,並
J J
提供自己銀行戶口給被告轉賬。PW6 當時表示如無退款便報警處
K 理。PW6 得不到被告的回覆,最後與 Angela 一起報案。 K
L L
(PW 4 - 王嘉敏,有關控罪六)
M M
31. PW4 從事保險工作。2016 年 10 月,她在朋友介紹之下
N N
加入了一個微信群組涉及生意推廣。
O O
32. 2016 年 11 月 24 日,她在內地的朋友有意來香港觀賞張
P P
學友演唱會。於是 PW4 在該微信群組發出訊息,表示想找門票。被
Q Q
告回應她有該演唱會的門票,雖然二人互不認識,但私下開始用微
R 信對話互聯(證物 P4)。 R
S S
33. PW4 向被告購買 12 月 29 日該演唱會的門票 4 張共
T T
$5,200。洽談中,PW4 獲告知該演唱會開始前一至兩星期便會交收
U U
V V
- 13 -
A A
B B
門票。她當時相信被告有門票在手。其後她受朋友所托,購買多 22
C 張該演唱會不同場次的門票。 C
D D
34. 承認事實指 PW4 轉賬付款至被告指定戶口購買該演唱會
E 的門票,詳情如下表 C 所示: E
F
表C F
支付/轉賬 入賬戶 交付情
G 金額 演唱會場次的門票 G
日期 口 況
H H
1 2016-11-24 HK$5,200 戶口 C 4 張 2016 年 12 月 沒 有 交
I 29 日 付 I
2 2016-12-02 HK$10,000 戶口 E 8 張 2016 年 12 月 沒 有 交
J J
29 日 付
K K
3 2016-12-16 HK$2,400 戶口 E 2 張 2016 年 12 月 沒 有 交
L 29 日 付 L
M 4 2016-12-17 HK$5,600 戶口 E 4 張 2017 年 1 月 2 沒 有 交 M
日 付
N N
5 2016-12-24 HK$5,000 戶口 E 沒有交
O O
8 張 2017 年 1 月 1 付
P 6 2016-12-25 HK$4,600 戶口 E 日 沒有交 P
付
Q Q
合共 HK$32,800
R R
S 35. 訂購和付款後, PW4 不時追問門票交收,但被告一再拖 S
T
延。 T
U U
V V
- 14 -
A A
B B
36. 2016 年 12 月 29 日是該演唱會的第一場,被告叫 PW4 在
C 紅磡體育館(下稱紅館)外交收門票,可是被告沒有出現。PW4 於 C
是微信被告,被告叫她在紅館外購買「黃牛票」,並同意賠償 PW4
D D
多付的價錢。最終,PW4 購買了黃牛票。當晚開場之前,PW4 多次
E E
不能與被告聯絡得上。PW4 指她付款時不知道被告靠人提供門票給
F 她(被告),直至 12 月 29 日晚上才知道。 F
G G
37. 其後 PW4 向被告表示取消訂購 2017 年 1 月 1 日和 2 日的
H H
門票。被告說不能取消,但最終又是沒有交收門票。
I I
38. 2017 年 1 月 2 日之後, PW4 聯絡被告處理退款及賠償,
J J
最終 PW4 在 1 月 10 日向警方報案。
K K
L 39. 報警後,被告微信 PW4 相約她到「鍾卓生律師事務所」 L
(下稱鍾律師樓)。PW4 說,被告「凶我」、「拋我」、「話有律
M M
師團隊」、「我好驚,抱著希望收錢心態上去」。
N N
O
40. 2017 年 3 月 9 日,PW4 由朋友陪伴,被告亦有一名「師 O
爺」在旁,雙方在鍾律師樓見面。當時被告提出退回$32,800。PW4
P P
指退款是以支票形式支付,不是現金,而且沒有承諾補償買黃牛門
Q 票的損失,所以沒有接受。PW4 解釋由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Q
R 月,被告一張門票也不能提供,她怎相信被告的支票能否兌現。 R
PW4 指如果被告當時給予$32,800 現金,她必然收下,餘款再作追
S S
討。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41. PW4 續說:(i) 由 11 月 24 日至 12 月 29 日,她一直相信
C 被告一定有門票在手,被告從來沒有講要等他人提供門票給她(被 C
告);(ii) 如果在首次購票之前,被告對她說沒有把握買到門票,她
D D
是不會向被告購票的;(iii) 被告一直推搪,沒有提供門票,又不退
E E
款,PW4 覺得被告「由頭到尾呃我」。
F F
(PW5 - 王聰,有關控罪七)
G G
42. PW5 在工程公司擔任經理一職。2017 年 12 月,他透過
H H
太太 Sara 認識被告,當時被告介紹自己是 Chelsey。Sara 和被告在名
I 牌手袋方面有一些買賣。 I
J J
43. 2018 年 1 月,PW5 聽到 Sara 說被告有一宗鑽石買賣生
K K
意。2018 年 1 月 18 日,被告在 PW5 的住所與他傾談這宗鑽石買賣。
L L
44. PW5 供述,被告指有一位台灣客人想買一顆 6 卡鑽石
M M
(下稱台灣客人),被告有渠道從供應商提供這顆鑽石。供應商的
N N
賣價是$5,000,000,台灣客人願意以港幣 7,000,000 買下,買賣的差
O 價便是利潤。台灣客人需要先付$1,000,000 訂金,但鑽石供應商需要 O
收取約$2,700,000 至 $2,800,000 訂金。被告問 PW5 有沒有興趣一起
P P
夾錢促成該宗買賣,到時候可以分享差價利潤。被告說她還有兩位
Q Q
朋友參與,一共四人可籌集資金來促成買賣,到 2018 年 3 月中可以
R 完成買賣和收到款項。被告又說 PW5 需要付出大概 30 多萬便可得到 R
約一倍的回報。PW5 當時失業,心想在一個月內便可賺取本金一倍
S S
利潤,於是同意被告的提議。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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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45. 2018 年 2 月 12 和 13 日,PW5 轉賬金額到戶口 E(見表
C D)。PW5 指他不單有權使用太太的戶口,而且他是該戶口的錢的 C
擁有人。
D D
E E
表D
F 轉賬/入賬日 金額 來源 入賬戶口 F
期
G G
H H
1 2018-02-12 HK$100,000 太太戶口 戶口 E
I I
2 2018-02-12 HK$80,000 現金入賬 戶口 E
J J
K 3 2018-02-13 HK$196,550 太太戶口 戶口 E K
L L
4 2018-02-13 HK$1,000 太太戶口 戶口 E
M M
合共 HK$377,550
N N
O O
46. PW5 續指期後他向被告跟進事件,被告作出不同解說。
P P
後來 PW5 發現自己受騙,於是在 2018 年 6 月報案。報案後,PW5
Q 亦以 WhatsApp 向被告追討收款,但沒有結果。直至現在 PW5 沒有 Q
收回$377,550,也沒有收到被告答應的$475,000 利潤。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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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7 -
A A
B B
(其他證人)
C C
47. PW7 至 PW10 的證言關乎如何向控方證人錄取證人供
D 詞。 D
E E
中段
F F
48.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就各
G G
控罪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H H
被告的證言
I I
49. 被告供稱她現年 43 歲(作證時)、與母親和妹妹同住,
J J
於 1988 年修畢秘書課程,曾在明德醫院前台工作。2011 年她認識
K Ban Pan (下稱 Ban) ,他很富有,是一間金融公司的執行董事,亦 K
L
是一名政協。2012 年 2 月,二人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L
M M
50. 被告指她在 2012 年 7 月受聘於 Fanco International Limited
N (下稱 Fanco),負責處理一間加盟店 Iconlady 的運作。她的職責是 N
點貨、安排採購奢侈品,例如名牌手袋。被告指她專注名牌貨品的
O O
市場動向,亦在這市場上有人脈關係。2014 年,她離職。
P P
Q 51. 2014 至 2016 年,被告在網上或者從她認識的客戶中售賣 Q
名牌奢侈品。她說自己新入行,她在庭上交代代購流程。首先,如
R R
有客人下單,被告從客人中收取全數貨款,然後通知她的數個買手
S S
買貨。買手可以是香港人或住在外地的人。被告會給其中一個買手
T 全數貨款。買手之間互相競爭,看誰先買到商品。假設貨款在買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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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A 手上,但買手 B 成功買到貨品,被告會要求買手 A 把貨款轉交買
C 手 B,或者要求買手 A 退還貨款,讓被告支付買手 B。最後,她會 C
與客人交收貨品。
D D
E E
與 PW1 的交易
F 52. 2015 年被告在網上認識 PW1,並於 10 月份結伴到韓國 F
旅行。她記得 PW1 大約分開 5 次向她訂購 10 件貨品包括一隻卡地亞
G G
手錶。她記不起其餘 9 件貨品是什麼。
H H
I 53. 被告要求 PW1 給予全數貨款,然後交給 4 個新買手(審 I
訊時簡稱他們為 A、B、C 和 D)買貨。被告說當時她無能力墊支。
J J
被告強調 (i) 她沒有主動向 PW1 銷售;(ii) 她從來沒有承諾收到款項
K K
一定可以交貨;(iii) 如果不能成功購買,要再經協商退錢,但沒有
L 與 PW1 提及何時退錢。她不同意曾答應 PW1 在 3 個月內可交貨,以 L
及她用不同藉口托詞不交貨。
M M
N N
54. 被告指 PW1 找收數公司追討被告退款。被告受到追債的
O 騷擾,有人不斷致電她;有人在她的住所外放陰司紙;有人在她住 O
所張貼海報,令她和母親十分驚恐。她希望先付部份款項平息事
P P
件,所以向 PW1 簽發一張支票 (P13)。最終因籌錢不成功,被告通
Q Q
知銀行停止支付該將支票,亦叫 PW1 不要入票。是故,PW1 約見被
R 告。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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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C 55. 2016 年 3 月 11 日,二人見面。PW1 指她已告訴警方受被 C
告所騙。被告在長沙灣警署外按 PW1 的指示寫下欠據 (P14),當中
D D
指出被告會在 2016 年 4 月 11 日之前要退款。
E E
F
56. 被告指她與 PW1 曾互相舉報對方刑事恐嚇。被告又指 F
PW1 在網上「唱衰」她,所以買手對被告敬而遠之,不肯退款給
G G
她 , 其 後 買 手 消 失 , 令 她 不 能 還 款 給 PW1 , 至 今 仍 欠 PW1
H H
$266,420。
I I
57. 被告續指 2016 年 10 月 2 日,蘋果日報頭條刊登被告騙
J J
取客人金錢(下稱頭條報道)。被告不同意報道內容,但強調頭條
K 報道對她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她的買手因此事在社交平台封鎖她, K
L 不再與她聯絡,又不退回貨款。及後,她成功申請破產,破產令於 L
2016 年 11 月 30 日生效。
M M
N 與 PW2 的交易 N
O 58. 被告在證人台上加以解釋 P2 文字訊息內容的意思,但記 O
不起語音的內容。
P P
Q 59. 被告指 PW2 是「生客」,所以只收取部份訂金,希望做 Q
R
得成買賣。她把 PW2 的訂金交給另外兩個新買手(審訊時簡稱 E 和 R
F)買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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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60. 被告指頭條報道刊登之後,她和家人受到很多滋擾。由
C 於涉及 PW2 款項較少,被告打算還款。經人介紹,被告找到「師 C
爺」 趙霖鋒,而趙霖鋒把李惠勤 (PW3) 的名片交給被告,並建議被
D D
告把款項交到何律師樓。由於 PW2 通知其他受害人,以至他們也向
E E
被告作出還款要求,而被告未能在經濟上滿足所有人,所以被告決
F 定不退還任何款項,反倒申請破產。其後被告失去 PW2 的聯絡,所 F
以沒有還款。
G G
H H
與 PW6 的交易
I 61. 被告指 PW6 知道「買貨要等」,並同意曾提及若果找不 I
到貨品,一個月內退款給 PW6,但沒有講明確實日子。
J J
K K
62. 在盤問下,被告說她找了 E 或 F 替 PW6 尋找銀包,又找
L 了一個新買手替 PW6 買背包。被告解釋買手得悉頭條報道後,不再 L
M
信任她,亦不願意交出替 PW6 買貨的單據恐防被告誤用。買手不單 M
沒 收 了 訂 金, 又 沒 有交 貨 。 其後 被 告進 一 步 解 釋其 實 她 的朋 友
N N
Regina 已經替 PW6 成功買了背包,但 Regina 據為己有,但她有退回
O 訂金給被告。 O
P P
63. 由於被告的面書通訊被登出 (log out),所以她失去了
Q Q
PW6 的聯絡電話,無法退款給 PW6。被告稱她等待 PW6 展開民事程
R 序以便她經法庭還款給 PW6。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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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與 PW4 的交易
C 64. 被告表示她在一個飲食群組認識 PW4。當時被告已經破 C
產,她想認識一些有人脈關係的新朋友,所以想結識從事保險的
D D
PW4 助她重建事業。
E E
F 65. 被告不時強調,PW4 清楚知道她手上沒有門票,被告是 F
需要從「大手炒家」購買該演唱會門票。
G G
H H
66. 被告說 (i) PW4 所要求的門票只能在開場前一晚或當日才
I 可分發,以防炒賣;(ii) 她被大手炒家「跣」,所以未能提供門票給 I
PW4; (iii) 以往她曾被「大手炒家跣」,沒想到今次又被「跣」。所
J J
謂大手炒家其實指一名叫「傑仔」的人,他以售賣演唱會門票為
K K
生。被告於 2013 年開始向傑仔索取門票超過 10 次。
L L
67. 被告否認承諾支付賠償給 PW4。她在 2017 年 1 月下旬收
M M
到大手炒家退款給她後,於 2 月 27 日之前致電 PW4 打算商討退款一
N N
事。後來她知道 PW4 已報警,擔心接觸證人會引發其他罪行,所以
O 在 2017 年 3 月,又在趙霖鋒陪伴下到鍾律師樓打算退回現金給 O
PW4。被告當時已經破產,不能簽發支票。PW4 要求賠款 7 萬多
P P
元,還說「如果唔係 70,000 ,一蚊都唔收」,最終被告沒有退款給
Q Q
PW4。據被告於 2017 年 6 月 7 日的警誡會面(證物 P12)(其自願
R 性不受爭議),被告說得到母親的同意使用戶口 E;又說在 2017 年 R
3 月她相約 PW4 到鍾律師樓退款,但 PW4 堅持退款上加賠償,所以
S S
被告最後沒有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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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與 PW5 的交易
C 68. 被告於 2017 年 11 月認識 Sara。Sara 是一名經常飛往歐 C
洲的新買手。其後二人成為好友。Sara 透露丈夫當時失業,所以想
D D
賺取多一些金錢。
E E
F 69. 被告強調從來不是與 PW5 接洽或有任何合作關乎買賣鑽 F
石生意,亦沒有 PW5 口中所說的 6 卡鑽石。
G G
H H
70. 被告表示因頭條報道和破產令她大受打擊。Ban 於是安
I 排一宗鑽石買賣生意讓她處理,助她重拾信心。該宗鑽石生意關乎 I
一名台灣女士叫 Margaret,她願意出價$1,200 萬購買一顆 20 卡的鑽
J J
石。Ban 認識一個鑽石供應商,該供應商願意以$700 至$800 萬賣
K K
出。
L L
71. 被告表示她與 Sara 言談間提及該宗 20 卡鑽石生意,又向
M M
Sara 發出該顆鑽石的相片。被告向 Sara 說她正找人合資,希望找到
N N
四個拍檔,當時已經找到兩個拍檔。Sara 好大反應問「點解唔叫我
O 一齊賺」,又問怎樣合資。 O
P P
72. 約 2018 年 2 月 8 日,被告在 Sara 家中表示,Sara 需支付
Q Q
約$400,000 便可在 3 月或 4 月份收回約$800,000。Sara 沒有問及風
R 險。當時 PW5 在場插嘴說買家很厲害,可以買這麼大的鑽石,同時 R
請被告替他尋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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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3. 關於她已找到的兩個拍檔,分別是 Eva 和 Eileen,前者
C 是按摩店店員,丈夫開按摩店;後者是離婚人士,沒有工作,各需 C
付約$500,000 合資購買該夥鑽石。
D D
E E
74. Sara 一共支付$377,550 到戶口 E ,其中$80,000 是現金,
F 該$80,000 是 Sara 打算面見時交給被告,但 Sara 忘記帶現金,於是叫 F
PW5 入賬$80,000 現金到戶口 E。
G G
H 75. 被告指在 2018 年 3 月,PW5 多次詢問她鑽石交易的進 H
I 展。而被告亦多次催促 Margaret 進行交易。最終在 2018 年 3 月尾至 I
4 月頭 Margaret 取消交易,Margaret 所支付的 100 多萬訂金亦遭「殺
J J
訂」。而 Sara 叫被告跟 PW5 交代,因 PW5 經常詢問。被告沒有說
K K
交易不成功,只說要些時間,因此造成拖延感覺。
L L
76. 雖然生意交易告吹,Ban 另行補償 Eva 和 Eileen 的損失。
M M
Ban 幫 Eva 購買按摩套票,並介紹買家購買 Eileen 的物業。 被告問
N N
Ban 可否墊支退款給 Sara,但 Ban 不認識 Sara,又認為不應該這樣
O 做,這是投資損失。加上 Sara 已報警,所以沒有作出彌補損失的安 O
排。
P P
Q 77. 就著本案,被告指她在 2016 年 11 月首次被捕獲准保釋, Q
R 並於 2020 年 2 月 25 日獲退回保釋金;2022 年 4 月 14 日,她再次被 R
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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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結案陳詞
C 78. 控辯雙方作出書面和口述結案陳詞。 C
D D
法律指引
E E
79. 本席必須提醒自己:
F (a) 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 F
G 標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亦謹記疑點利 G
益歸於被告;
H H
I (b) 被告撰擇作供,就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可能 I
J
是真,這意味着控方就該些事項未能舉證至相關 J
標準;
K K
L (c) 法庭在作出任何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 L
M
那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 M
推論;當作出推論時,本席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
N N
況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O O
(d) 被告面對 5 項控罪,法庭必須獨立和分開考慮每項
P P
控罪被告是否有罪;
Q Q
R (e) 在處理一些個別議題上,會考慮就相關議題的法 R
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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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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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儘管拒絕接納告的證言(下文交代) ,但謹記控
C 方有舉證的責任以及相關標準。 C
D D
證據分析
E E
80. 為了行文方便,本席首先處理被告的證言。被告對每一
F F
控罪都作出解釋,詳述與各控方證人洽談的過程。不難發現她的證
G 言違反情理、誇張失實,是故本席拒絕接納,以下是一些較顯著的 G
例子。
H H
I I
81. 被告作證時提及 (i) 她在任職 iconlady 時認識一批買手;
J (ii) 她又認識很多名店的銷售助理 (sales associate) 例如 Chanel 的 Yan J
K Cheung ; (iii) 她呈上文件和相片以證她對經營奢侈品生意有經驗,例 K
如她獲邀出席品牌活動、與品牌銷售助理合照;(iv) 在 2015 年 6 月,
L L
她與母親去歐洲認識了一些銷售員以及在歐洲的買手,該買手與她
M M
保持聯絡。換言之,被告手上已有很多買手的資料。
N N
O
82. 然而,被告指她在 2014 至 2016 年期間自己做代購生意 O
時尋覓了一批新的買手。她同意她「膽粗粗」走入水貨店向不認識
P P
的經理查詢可否提供買手聯絡資料,從而得到約 2 至 3 名買手的資
Q 料。 Q
R R
83. 本席同意控方的觀察,即該水貨店竟不擔心被告的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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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向素未謀面的被告介紹買手給她。本席認為被告貿然進入水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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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要求提供買手資料的舉動是有違常理,而她可輕易而舉地獲得數
C 個買手的資料更是不合情理。 C
D D
84. 還有,據她所稱的脈絡(上文第 81 段),她可聯絡曾合
E E
作的買手或向相熟的銷售員查詢其他買手的資料。被告解釋她不想
F Iconlady 的負責人 Mina Chan 知道她自行代購生意的運作,所以不接 F
觸在 Iconlady 認識的買手。這個解釋不可能是真。被告強調自己當
G G
時新入行。被告理應會接觸相熟的買手,這是最安全、便捷和穩妥
H H
的辦法來經營代購生意。
I I
85. 有關 PW1,被告說把 PW1 的 20 多萬全數交給 4 個買手
J J
即 A 至 D 代購貨品。她指由 2016 年 1 至 3 月,她每個星期都向該 4
K K
個買手查詢購貨進度如何,跟進事件。最終買手沒有交貨、沒有退
L 回分毫、沒有再與她聯絡。儘管被告和 4 個買手有如此頻繁的接 L
觸,被告在證人台上竟完全忘記該 4 位買手的名字,即使她說代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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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的買手用假名的,但連一個假名也記不起,實在令人感到十分
N N
詫異。據被告,她為了替 PW1 代購一事,二人交惡更寫下欠據
O (P14) 。整個事件對她應該是刻骨銘心的。她說忘記她們的名字實在 O
令人難以置信。被告解釋頭條報道對她打擊很大,自己不想再記起
P P
這件事。加上,她患病,影響記性,事件又發生很久,所以記不起
Q Q
他們的名字。被告顯然是砌詞狡辯。本席不相信她口中所講有 4 位
R 買手的出現替 PW1 買貨。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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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被告當時已經歷了與 PW1 代購的該 4 名買手突然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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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理應在將來的代購活動上加倍小心處理,清楚記下新買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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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姓名和其他資料方便跟進。然而,被告供述她找了新買手 E 和 F 替
C PW2 代購,最後他們沒有退回 PW2 已付的金錢。被告提及她與其中 C
一位買手在過往曾交易過,又在頭條報道刊登之後與他當面交收其
D D
他客戶的手袋。即使經歷過教訓又與 E 和 F 有所接觸,被告在庭上
E E
都不能交代他們姓甚名誰,對他們沒有任何印象,實在令人費解。
F 很明顯的,被告沒有說出真相。 F
G G
87. 被告如何經營代購生意的證言也充斥了各種不合理的情
H H
況。據被告,她替各控方證人代購不同種類、款式、牌子的貨品,
I 而客人又在不同日子支付訂金、全數貨款、或貨品餘額。被告指她 I
單憑與客人社交通訊作為記錄,如此欠缺系統記錄生意往來,只會
J J
為自己增添煩亂,不能有效經營業務,這是基本常識。何況被告曾
K K
在 Sara Beattie 修讀秘書課程,又聲稱曾任職 Iconlady 負責點貨和採
L 購,她必然明白正確記錄箇中的重要性。被告的說法既不合理,亦 L
M
顯示她並非真正營銷。 M
N N
88. 被告在盤問下被問及買手「走數」或被買手欺騙為何不
O 報警備案。她解釋因為母親認為 (i) 被告本身也有責任,不能只怪責 O
買手;(ii) 報警會觸發 PW1 的情緒令 PW1 不斷騷擾他們。被告顧及
P P
母親受騷擾後的健康情況決定不報警救助。
Q Q
R 89. 這個解釋十分牽強。如被告所言屬實,她是受買手欺 R
騙,理應與騙子畫清界線,也可向 PW1 作個交代。加上,被告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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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PW1 刑事恐嚇而報警。這反映她不是膽小怕事的人。被告沒有舉
C 報買手「走數」的反應極不尋常。 C
D D
90. 除上述之外,被告在盤問下才首次披露涉案重要情節
E E
(見下文的例子)。本席認為被告一邊作證、一邊編作和加插情
F 節,務求解釋證供漏洞: F
(a) 被告起初供述找新買手買 PW6 的背包,後來
G G
她 指 其 實 是 求 助 朋 友 Regine 幫 手 ; 她 把
H H
Regine 撥入「買手」類別,所以起初稱她為
I 買手;Regine 成功購買背包;但 Regine 不能 I
先把背包寄回香港讓被告交給 PW6;及後
J J
Regine 回港稱背包作自用;
K K
L L
(b) 被告在第二天盤問開初主動就 P14 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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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她稱在她寫下 P14 時,PW1 曾經看過被
N 告與買手載於手機的通訊內容,所以 PW1 知 N
道有買手的存在。
O O
P P
91. 還有,假如真的是買手協助購買,被告的通訊內容中明
Q Q
顯是誤導,例子如下,與 PW2 通訊中的 P2,被告多次用上「我」這
R 個字。她在庭上解釋「我」字的意思代表 (i) 她自己跟買手或 (ii) 買 R
S
手。她又同意沒有人會這樣解讀,可見被告是在砌詞狡辯,試圖令 S
通訊內容吻合庭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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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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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從下列訊息 a 至 e 可見,被告有意向證人隱瞞真相。更甚
C 的是,被告承認在訊息 f 中說謊: C
D D
a. P2(55):「因我喺英國某百貨公司,每年
E E
消費至少 10,000,000 港幣」。
F 她解釋「我」字不是指自己一個人而是一 F
team 人或一 group 人;
G G
H H
b. P2(69):「好消息就是,散子包必定於九
I 月內有貨,我回程時未必即刻可帶到返嚟 I
俾你,你介唔介意等……」。
J J
她解釋「我」指她的買手;
K K
L c. P2(38): PW2 寫「可以成日飛來飛去, L
又可以滿足吓購物慾」;被告以 emoji 回
M M
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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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解釋當時沒有講清楚是買手飛來飛去。
O 她進一步指,她本人沒有飛去外地,因為 O
有團隊在外代購,慳回自己搭飛機的成
P P
本。
Q Q
R d. P2(69):「我回程時……」 R
她補充「我」指的是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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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e. P2(155): 「Am in Milan no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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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交代是買手在米蘭,並同意這樣的寫法
C 給人印象是她自己在米蘭; C
D D
f. P4(465):「我在台灣」
E E
被告承認這是「善意大話」,當時她身處
F 香港,當時這樣說的目的「想用時間諗補 F
救」方法,不想 PW4 用訊息「轟炸」
G G
她。
H H
I 93. 被告作證時多番強調自己患病,記性差,又因為事隔多 I
J 年,涉案枝節未能記起。她又稱與控方證人的語音內容已經忘記。 J
然而,在盤問時她多次強調曾經在語音訊息向 PW4 表達沒有門票在
K K
手,並能清楚記起語音訊息內容,例子一:2017 年 1 月 5 日 0254 時
L L
的語音應該關乎門票坐地起價等內容;例子二:1 月 6 日的語音關乎
M 向 PW4 講退款事宜。本席認為被告的證言誇張、失實。 M
N N
94. 關乎該宗鑽石生意,被告在證人台上說,她
O O
a) 沒 有 任 何 文件 、 單 據、 合 同 的紀 錄 關乎 這 宗 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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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
Q b) 沒有簽發收取 Eva 和 Eileen 50 萬元的收據; Q
R c) 不清楚鑽石供應商是誰; R
d) 不知道向供應商付了多少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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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供應商其後「殺訂」,但被告沒有「殺訂」單據
T T
或任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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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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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不知道「殺訂」金額;
C g) 不知自己可分多少利潤,但知道 Eva、 Eileen 和 C
Sara 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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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不知道 Ban 如何計算出 Sara 可獲成本加利潤約
E E
$800,000;
F i) 不知 Ban 如何計算出 Eva、Eileen 的利潤; F
j) 從來沒有想過任何風險管理;
G G
k) 不知道 Margaret 的背景,只知她曾經在金融業務上
H H
與 Ban 聯絡。
I I
J 95. 本席不相信如此龐大數額的生意只靠被告口述而缺乏任 J
何文件證明。據被告,經營該宗鑽石生意目的是 Ban 想重建她的信
K K
心。按理,被告不會只是擔當她所稱的「跑腿」角色,而對上述關
L L
鍵事項毫無興趣、毫不過問、毫不知情。在此強調,被告沒有任何
M 舉證的責任。本席只想指出被告的證言荒謬絕倫、匪夷所思。 M
N N
96. 還有,控方向 被告提問 如何把 Sara 入 賬的款額交給
O O
Ban。被告指她不想排隊提款,所以沒有一次過把$377,550 提出來。
P P
她說凡$10,000 以上的提款便是交給 Ban 的款項。控方問為什麼不轉
Q 賬?為什麼不一次全數提款?被告作出多番荒誕的解釋。事實上, Q
轉賬方便快捷。正如被告要求其他控方證人把代購的款項直接轉賬
R R
到她的戶口𥚃。她也可一次性把該$377,550 轉賬給 Ban。本席留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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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E 的交易紀錄顯示有一筆共$377,550 存款,但其後有多項在名店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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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el、SOGO、LV) 購物消費項目。本席認為被告以她所說的方
C 法交付$377,550 給 Ban 不可能是真的。 C
D D
處理辯方的批評
E E
(檢控基礎)
F 97. 辯方提出:「5 條 charges 都是用上「可」/「could」, F
G
不是指控「一定能」或「一定會」/「would」或「must」 9 ,這影 G
響法庭如何考慮相關交易條款 (terms of dealings)、控罪元素等。就控
H H
罪一、三、五、六,被告沒有答應在收取付款後,一定能夠提供或
I 交付相關貨品。就控罪七,被告沒有答應在收取涉及投資鑽石交易 I
J 的款項後,PW7 一定能夠獲得利潤。5 項控罪也不是指控被告違反 J
退款。
K K
L L
98. 黃大律師經常提及本案涉及民事責任,法庭要留意雙方
M M
達成的「交易條款」、雙方可能就購物或退款事宜有「extension of
N time」的情況。 N
O O
99. 然而,本席認為辯方對檢控基礎的批評是站不住腳的。
P 控方案情是指被告根本沒有任何意圖為各相關證人購買貨物或共同 P
Q 出資購買鑽石。控罪所表述的是被告從一開始便有意圖詐騙對方, Q
所提出的代購服務或合作事宜均為虛假的,目的是誘使對方付款。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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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例如控罪一指被告藉作欺騙即向 PW1 虛假地表示可在收取付款後向 PW1 提供和交付 15 個手
袋、一個銀包及一隻手錶,而不是用「一定能」或「一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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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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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如控方的說法成立,這當中根本不涉及正當的商務協議或
C 相關條款。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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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辯方指事件發生於 6 至 9 年前,對各控方證人的記憶均
E E
有不利影響。話雖如此,PW2、4 和 6 與被告的訊息分別載於 P2、
F F
P3 和 P4。這些詳盡記錄幫助她們回想事件。在庭上,她們能詳細和
G 清楚交代與被告就涉案交易的情況,可見事件對各人印象深刻。即 G
使她們未能就語音訊息提供具體內容,但她們相繼於事發不久便報
H H
警求助。換言之,她們在報案時對事件必然是記憶猶新,不會因時
I I
日久遠而忘記關鍵案情。事實上,被告對 PW2、4 和 6 所涉及的交
J 易,不論是貨品款式、金額、已入的賬項都沒有異議,足見她們作 J
K
證時沒有誇張、沒有失實。 K
L L
101. 辯方主要質疑 PW 2、4 和 6 對訊息的理解。經小心考慮
M 她們的證言,她們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本席接納她們為誠實、可 M
信、可靠的證人 。
N N
O O
(PW1,控罪一)
P P
102. 辯方指 PW1 沒有提供訊息內容,又因事發多年,她對事
Q Q
件印象模糊,所以在主問時 PW1 沒有提及接受過兩次退款($2,480
R 和$2,040) (D1-48、D1-60)。 R
S S
T
103. 有關該兩次退款,本席認為屬案情枝節。PW1 在盤問時 T
看到「入數紙」已承認有該兩次退款。至於有關控罪一的情節,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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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A A
B B
PW1 在庭上能夠如貫地清楚交代欲購的手袋款式、數量,只是有關
C 3 個 Garden Party 的手袋,未能想得清楚。然而,她指出在錄取證人 C
供詞時記憶猶新。是故,她在重溫證人供詞之後便清晰交代向被告
D D
訂購的所有貨品款式。另外,PW1 作出多次入賬,她只是未能指出
E E
那一筆款項屬於那一件貨品的款額。觀乎 PW1 由 10 月至 1 月訂了十
F 多項貨品,有時需要先付訂金、有時要付尾數,不能清楚交代每筆 F
款 項 是 訂 金/ 尾 數 是情 有 可 原的 。 她已 清 楚 地 指出 給 予 被告 共
G G
$266,420。被告同意表 A 的入賬記錄,又同意 PW1 口中所說某些欲
H H
購的物品,但在數量上不同意,更同意欠下 PW1 共$266,420。這足
I 見 PW1 的記憶是準確的。 I
J J
104. 還有,涉及與被告的交易衍生出很多重要事情:PW1 因
K K
退款事宜與被告糾纏;支票不能兌現;被告寫下欠據 (P14) ;PW1
L 到警署錄取證人供詞等。這些一連串不尋常的事情相繼發生。故 L
M
此,本席不認為 PW1 會因為時間久遠或欠缺訊息記錄而對關鍵事項 M
有所淡忘。
N N
O 105. 辯方質疑 PW1 的說法,即有警員告訴 PW1 微訊不能呈 O
堂做證據。PW1 沒有呈上與被告的社交通訊記錄是刻意隱藏真相。
P P
Q Q
106. PW7 至 PW10 在盤問下不同意微信沒有證據價值。PW8
R 指一般不會拒收社交通訊記錄,如有投訴,會問報案人有否面書、 R
微信記錄。PW9 指他沒有說不需要提交微信記錄,亦沒有聽見或看
S S
見有同僚這樣說。 PW10 對於他在錄取 PW1 的供詞時,PW1 有否提
T T
及或展示微信記錄已沒有印象。據 PW1,她曾報案,但不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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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之後她與數名受害人一起前往警署報案。她無法辨識是那位警員向
C 她說微信不能呈堂。綜觀 PW7 至 10 的證言,無助辯方指 PW1 的解 C
釋是不可信的。
D D
E E
107. 正如控方的觀察,PW1 報案及作證時多次提及與被告的
F 通訊記錄,該些記錄是雙方面的,所以 PW1 是無法隱瞞真相。她必 F
然知道被告一方也有相同的記錄。如她的說法是誇張失實,必被悉
G G
破。是故,本席不同意 PW1 是刻意不呈交通訊記錄。
H H
I 108. 辯方又指被告作供時強調 (i) PW1 是名牌手袋的炒賣者; I
(ii) PW1 有份指示收數公司追債騷擾被告和她的母親(但 PW1 否認
J J
從事追數);(iii) 被告沒有如 PW1 所言,主動推銷貨品。本席認為
K K
以上 (i) 至 (iii) 項與本案宏旨無關。事實上,被告同意欠下多人款
L 項,並收到很多匿名電話,沒有證據是 PW1 作出的滋擾行為。 L
M M
109. 辯方強調根據 PW1 和被告的版本,雙方交易鬆散,沒有
N N
確實和清晰的條款,例如購買了什麼貨品?何時付清尾數?何時交
O 貨?何時作出退款等。本席不同意此說。除上文提及 PW1 未能指出 O
P
那一筆款項對應是什麼物品之外,PW1 能清楚交代其他事項,並再 P
三強調被告曾承諾三個月內收貨,又說三個月內退錢等重要涉案情
Q Q
節。
R R
S 110. 辯方又指 P14 顯然涉及金錢糾紛,屬民事責任,不屬刑 S
事責任,因內裡註明「被告因未能於 3 月 8 日前退回$262,040 ,因此
T T
立此借據並同意於 2016 年 4 月 11 日前退回$262,040 ,如未能於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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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日期前償還……被告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訴訟費用……並賠償……精
C 神上及金錢的損失。此借據為雙方之協議。 」PW1 沒有要求被告寫 C
上「呃」這個字,即沒有欺騙成份。
D D
E E
111. 據 PW1,2016 年 3 月 10 日她與被告在長沙灣警署外見
F F
面,有軍裝警員到場,但該警員說這是涉及金錢糾紛,所以不受
G 理。如此看來,PW1 不是不想報案指控被告欺騙她,而是被警員勸 G
退,所以才在警署門外要求被告按照她的意思寫下 P14。PW1 是沒
H H
有法律背景的,以當時情況,她必定著眼於何時收到退款。PW1 沒
I I
有指示被告寫上「呃」字,並不代表涉案事件沒有刑事成份。
J J
K 112. 辯方對 PW1 的所有抨擊不能成立。經整體考慮 PW1 的 K
證言,本席接納 PW1 是誠實、可信、可靠的證人。
L L
M M
113. 據 PW1,被告不斷發送產品圖片給 PW1、又不斷游說她
N 訂購。PW1 因此分多次支付不同款項至被告賬戶(見表 A)。正如 N
O
前述,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即關鍵時段根本沒有該 4 個買手 O
替 PW1 買貨。
P P
Q 114. 雖然控罪詳情指出「被告藉作欺騙(向 PW1 虛假地表示 Q
R
可在收取付款後向她提供和交付 15 個手袋、一個銀包及一隻手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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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錶)……」而不是一定會提供和交付貨品,但本席肯定被告從一開
C 始便沒有打算提供和交付。 C
D D
115. 2015 年 10 月 8 日,PW1 首次訂貨,被告說要等三個月;
E E
2015 年 12 月,PW1 追問被告,被告說要在 2016 年 1 月付貨;2016
F 年 2 月初,被告告訴 PW1 貨品寄回香港寄失;2016 年 3 月 8 日發生 F
P13 支票未能兌現事件;3 月 11 日,被告寫下 P14,表明 2016 年 4
G G
月 11 日之前退款,最終沒有交付貨,也沒有退回錢。
H H
I 116. 本席肯定被告用各樣藉口推搪交貨,原因是根本從一開 I
始就沒有打算替 PW1 買貨,她是在欺騙 PW1 關於代購一事。本席同
J J
時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被告有意圖詐騙 PW1,誘使她支付共
K K
$266,420 到被告賬戶使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 PW1 蒙受不利。
L L
117. 欺詐罪的罪行元素已在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M M
25 HKCFAR 48 一案清楚釐定,終審法院裁定「欺騙」和「不誠實」
N N
是完全不同及獨立的概念,而「不誠實」並非欺詐罪的一項元素。
O O
118. 控罪一罪成。
P P
Q Q
(PW2,控罪三)
R 119. 控罪三涉及 PW2 購買的一袋兩包。 R
S S
120. 辯方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交易、協議或合約,由
T T
甲方向乙方承諾,在甲方獲得金錢後向乙方提供相關貨品。如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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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未能在相關時間提供和交付貨品,雙方便會再作討論,甲方可能獲
C 得時間寬限。一般來說,法庭不會說甲方干犯欺詐罪。除非甲方明 C
顯不可能提供和交付貨品(例如甲方不在相關行業、圈子、沒有人
D D
脈關係等)才會考慮把民事糾紛升至刑事層面,即甲方干犯欺詐。
E E
被告在代購行業有相關經驗和認識,亦有人脈,她只是因頭條新聞
F 和網上負面的報道,導致買手不再跟她接洽,令她無法提供貨品/ F
退款給 PW2。
G G
H H
121. 辯方強調 PW2 知道她想要的貨品是市場上渴求的,亦表
I 示願意等待被告尋找貨品;被告需要時間尋找貨品,她不一定能夠 I
J
尋獲;若找到貨品,被告會在合理時間提供和交付,相反會在合理 J
時間內退款。何謂合理時間,視乎相關交易情況。即使超出合理時
K K
間,亦不能直接推定被告存有意圖詐騙 PW2。
L L
M 122. 本席在前文已經拒絕接納被告聲稱把 PW2 的款項交給買 M
手買貨。
N N
O O
123. 在 P2,被告於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9 月 1 日清楚表達:
P (a) 一個散子包必定於 9 月份有貨 (P2 - 69 / P
70) ;
Q Q
(b) 20cm 手袋有貨 (P2 - 24 /107) ;
R R
(c) 她身在歐洲,將會在 9 月 5 日抵港, 9 月 6
S 日至 8 日可以與 PW2 交收 (P2 - 9 /26 ); S
(d) 如果真是沒有貨品,回程之前她已經可辦退
T T
款給 PW2 (P2 - 9 /196 /197);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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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e) 如果買錯亦必定會退錢 (P2 - 45);
C (f) 被告要收取三分之一訂金 (P2 - 8),其後被 C
告要求 PW2 多付$15,000 用作購買手袋因滙
D D
率升高手袋加價 (P2 - 71);
E E
(g) 另一個散子包在 10 月會到 PW2 手上。
F F
124. 在經過一番傾談之後,PW2 在 8 月 19 至 9 月 1 日晚入賬
G G
至被告戶口(見上文表 B)。據 PW2,被告稱 9 月 6 至 9 日期間可
H H
以交收,所以便付款。
I I
125. 本席已考慮了 P2 的內容。被告作供時指母親不欲她外出
J J
工作,所以她只是從事網上買賣。被告在 P2 竟多次提及自己經常外
K K
出買貨,又在關鍵時候稱自己身在米蘭。被告在盤問下同意當時並
L 非在米蘭。本席在上文亦拒絕接納被告找了 2 位新買手替 PW2 買 L
貨。
M M
N N
126. 被告花了不少時間跟 PW2 對談。被告積極地兼且虛假地
O 向 PW2 表示可以在收取付款後向 PW2 提供和交付一袋兩包。雖然被 O
告在 P2 曾叫 PW2 考慮是否要買,又叫 PW2「唔好比錢我住」,但
P P
是本席肯定她當時是以不同策略包括以退為進的手段游說 PW2 購
Q Q
貨。
R R
127. PW2 於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10 月 1 日多次要被告即時退
S S
款,至今被告沒有退回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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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28. 辯方指被告用真實身份與 PW2 溝通,這與一般騙子用假
C 身份犯案的手法不吻合。事實上,PW2 於 2014 年已經與被告有過一 C
次交易,二人面對面交收。換言之,PW2 已知悉被告的身份。其後
D D
當 PW2 透過同一賬戶再接觸被告時,被告是無法隱暪其身份的。
E E
F 129. 辯方又指被告打算安排 PW2 到何律師樓商討退款,這可 F
反映被告有意還款,無意欺詐 PW2。
G G
H 130. 據 PW2,被告一直「拖」,沒有退款,直至她報警之 H
I 後,被告才叫 PW2 上何律師樓拿回退款。PW2 獲何律師樓回覆沒有 I
受被告委託退款給她這件事。被告亦確認最終沒有存放退款在何律
J J
師樓。PW2 指自 2016 年 10 月 3 日之後,二人沒有與對方聯絡。
K K
L 131. 本席肯定當時被告因 PW2 已報警,不想被捕才作退款安 L
排 , 目 的 是拖 延 時 間或 包 裝 事件 是 民事 索 償 , 並沒 有 意 圖詐 騙
M M
PW2。
N N
O
132. 經考慮所有證據,本席肯定被告虛假地向 PW2 表示可在 O
收取付款後提供和交付一袋兩包,而事實上她當時完全沒有替 PW2
P P
代購,亦沒有買手在外地為 PW2 代購。她其後使用各種藉口推搪還
Q 款。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欺騙 PW2 關於一袋兩包之 Q
R 代購事宜,有意圖詐騙 PW2 支付共$27,265 到其指定戶口,導致被告 R
獲得利益,或導致 PW2 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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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3. 控罪二罪成。 C
D D
(PW 6,控罪五)
E E
134. 控罪五涉及 PW6 購買的一背包和一銀包。
F F
G
135. P3 顯示 PW6 與被告於 2016 年 9 月 18 日開始商討,而被 G
告表示:於 9 月 19 日(P3(7))「If no stock, will arrange full amount
H H
refund」;於 9 月 21 (P3(13))「所以如你有興趣購買,可預先付訂
I 金」、「如一個月內貨品還未到手,我們會全數退回」;於 9 月 22 I
J 約下午 6 時 32 分 (P3(22))「within 1 month Otherwise,we do full J
amount refund」。PW6 在 9 月 22 日下午 11 時 36 分過數$10,000。
K K
L 136. 其後,被告在 P3(31)(10 月 15 日)表示已經買到背包, L
M
但因航班有變需要改期到 10 月 20 交收;P3(33) (10 月 24 日)被告 M
說要 10 月 28 至 31 日或 11 月 5 日之後交收。
N N
O 137. PW6 分別 11 月 1、2 和 4 日發訊息給被告表示準備交收, O
P
但被告沒有回應。 P
Q Q
138. 本席已拒絕信納被告關乎找了 E 或 F 替 PW6 買銀包,以
R 及 Regine 替 PW6 買了手袋但作自用之說。換言之,本席裁定被告無 R
中生有,推砌代購之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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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39. 在關鍵時段,被告藉作欺騙作出虛假陳述包括多次表明 C
如 1 個月內沒有貨會退款,又可替 PW6 買背包和銀包,從而誘使
D D
PW6 支付被告$10,000。同時,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在作
E E
出欺騙時有意圖詐騙 PW6,誘使她存入款項。當 PW6 入賬之後,被
F 告獲得利益,或導致 PW6 蒙受不利。 F
G G
140. 控罪五,罪成。
H H
I
(PW4,控罪六) I
141. 被告指因為破產,所以想認識從事保險的 PW4 希望 PW4
J J
能夠介紹朋友給他,擴闊自己的人際脈絡,重建事業。既是如此,
K 被告用真名結識 PW4 是很自然的事。 K
L L
142. PW4 供述被告主動聯絡她,問 PW4 要哪一個場次和那一
M M
款票價的座位。在商討過程中,被告聲稱有該演唱會門票。PW4 指
N (i) 被告「應承我」,所以向被告購買;(ii) 如果在第一次交易之前, N
O
被告沒有把握索取門票,是不會向她訂購的;(iii) 被告說「所有演 O
唱會飛,喺一至兩星期前收到」 。PW4 在庭上亦說被告「一路
P P
拖」,沒有交收門票。
Q Q
R
143. 辯方不時強調被告是從大手炒家手上拿票,但大手炒家 R
以價高者得的方法,所以沒有提供門票給被告。被告被「跣」,亦
S S
因此不能交付門票給 PW4。辯方在其結案陳詞引述了 P4 的部份內容
T 顯示 (i) 被告替 PW4 找門票:我而家試吓再 hold 票、再嗌人搵飛、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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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不能百分百保證、做唔到、Try my best、會盡撲等;(ii) 有大手炒家
C 的存在:都確實付款前我要跟佢哋確實啊、我不能保證佢哋、等佢 C
哋大約行數、Bcoz the organiser start organise tix for me、我都係中間
D D
人、揸票啲人都唔係咁易嘢。
E E
F 144. 然而,在 P4 一些訊息中被告清楚表示她已有門票,也有 F
一些訊息從上文下理的理解中,被告表示能夠成功索取到門票的,
G G
以下是一些例子,被告在 P4 表達:
H H
(4) 24/11 上午 1:49 時
Bcoz I don’t have too many spare tickets now ; Tell
I I
me which price category and how many tix Only 2
J right? J
K (5) 6 is ok K
L L
(16) 24/11 下午 3:24 時
M 入賬前再跟我確實一下演唱會日期和座位位置便 M
可了。
N N
O (19) 多比嘅錢,到時交收時現金即時俾返 O
P P
145. 上述關乎被告與 PW4 商討門票價格及座位安排之後,
Q Q
PW4 於 11 月 24 日 1840 時入賬$5,200。
R R
146. 被告與 PW4 繼續商討,被告說:
S S
(34) 24/11 下午 11:03 時至 2/12
T $1100 per each IF they insist to have 3 tix. $900 per T
each if they are ok to have 4. Thank you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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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5) 另外,請問仲有幾多門票要繼續 hold?
C C
D (49) 嗌買家把握機會啦紅閘係靚位嚟 D
E E
(76) 如 10 人必定要同一晚睇,就肯定有啲人坐
F
得前啲,有啲比較坐得後啲 F
G (87) 2/12 下午 1:19 時 G
被告傳送一張相片載有多疊演唱會門票相片給
H H
PW4
I I
J 147. PW4 於 12 月 2 日 1612 時入賬$10,000。 J
K K
148. 其後被告又說包括以下的說話:
L 2016 年 12 月 3 日下午 7:03 時: L
(91) 簡直超級感謝您!湖南男客人一個人去睇
M M
呀?我盡量安排一個美女坐佢隔離啦
N N
2016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2 時:
O O
(103) No I don’t sell the cheapest category
P P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4:06 時至 12 月 16 日上午
Q 2:00 時: Q
(122) Dear all,誰要加訂周杰倫,麻煩盡快,最
R R
遲星期六截柯打,如是不要再要求加訂
S S
(125) yes will hold it until tmr before 7pm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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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49. 2016 年 12 月 16 日 1838 時, PW4 入賬$2,400。
C C
150. 被告繼續說:
D D
2016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9:41 時:
E (137) OK bcoz they won't hold anymore up till tmr E
noon.
F F
(138) No worries As long as 唔好遲過明天便可
G G
H H
151. 2016 年 12 月 17 日 2304 時 PW4 入賬$5,600。
I I
152. 又經過多輪語音訊息後,PW4 於 2016 年 12 月 24 日 0137
J J
時入賬$5,000,及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 1527 時入賬$4,600。
K K
L
153. 被告還有以下說話: L
2016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3:21 時:
M M
(161) OK l pass the tix to your fd on 28/12 outside 紅
館,ok?
N N
O 2016 年 12 月 25 日下午約 4:22 時: O
(178) Try the best to pass you 30/12 tix on 29/12 too
P P
Q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9:16 時: Q
(183) Try the best to give you 2 Jan tickets on 1 Jan
R night time ; tmr night 28/12, seats will be on row 27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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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54. PW4 轉賬每一筆金額之前(見表 C),被告在 P4 從來沒
C 有表示不能成功索取門票。在轉賬之後,被告亦從來沒有指出 PW4 C
位列後備,門票未能確定是否一定到手等訊息。
D D
E E
155. 辯方指被告在 P4 提及退款。話雖如此,被告在證人台上
F 承認 P4 (465) 2017 年 1 月 1 日上午 12:21 時的訊息關乎她當時身在台 F
北「Sorry for the late reply. Just landed to Taipei ...」 是「善意大話,
G G
唔想佢覺得冇退款,所以講大話,會遲啲回覆」,原因是「……講
H H
大話,想用時間諗補救」。本席認為這是被告所用的「拖延」策
I 略。 I
J J
156. 辯方又指被告安排 PW4 上鍾律師樓商討。據 PW4,這個
K K
安排發生在報警之後。本席肯定當時被告知道 PW4 已報警,不想被
L 捕才作退款安排,目的是拖延時間或包裝事件是民事索償,並沒有 L
意圖詐騙 PW4。
M M
N 157. 經考慮 PW4 的證言以及 P4 上文下理的內容,本席肯定 N
被告虛假地向 PW4 表示可在收取付款後提供和交付 26 張演唱會門
O O
票,事實上從一開始被告根本無意替 PW4 購買門票。被告其後使用
P P
各種藉口推搪還款。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欺騙 PW4
Q 關於提供和交付 26 張演唱會門票事宜,有意圖詐騙 PW4 支付共 Q
$32,800 到其指定戶口,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 PW4 蒙受不利。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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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控罪六,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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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PW5,控罪七)
C C
159. 被告不爭議有一宗鑽石生意的洽談,但爭議與誰 (PW5 /
D Sara) 商討,以及牽涉那一夥鑽石(6 卡價值港幣 7,000,000/20 卡價 D
值港幣 1,200,000,000)。
E E
F F
160. 辯方指距離 PW5 作供已有 6 至 7 年,加上 PW5 沒有提供
G WhatsApp 記錄,故此,PW5 的記憶受到影響,不能夠交代涉案細 G
節。辯方認為就控罪七鑽石交易,最重要的證人是 Sara,但她沒有
H H
出庭作證,否認或削弱被告的指控。為何控方不傳召 Sara 作供?
I I
J 161. PW5 在庭上清楚交代被告叫他投資 6 卡鑽石生意時,他 J
正(由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失業。他視這次投資是一個機
K K
遇,可以較短時間賺取金錢,彌補失業的工資,因此當時著意收回
L L
多少利潤。
M M
162. 本席認為因 PW5 當時失業,想賺快錢,想彌補失業的經
N N
濟損失卻最終投資失利,這事必然對 PW5 打擊十分之大。儘管沒有
O O
訊息記錄,在上述的情況下,整件事件必然對 PW5 是銘心鏤骨、耿
P 耿於懷。是故,本席不認為他會對所牽涉鑽石生意的事情包括鑽石 P
卡數、價值、投資金額獲得利潤有所遺忘。
Q Q
R 163. 辯方指被告是與 Sara 商討生意。如果事情是這樣發生, R
S PW5 無必要代替 Sara 出庭作證,因為 Sara 也可出庭交代相關事實。 S
加上,PW5 在庭上已清晰和細緻交代事件經過,而被告亦同意 (i)
T T
PW5 數次詢問她鑽石交易的進展;(ii) Sara 曾叫她(被告)向 PW5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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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進展。是故,本席肯定事情有如 PW5 所講的發生,是 PW5 與被
C 告商討鑽石生意,所以 PW5 亦不斷親自向被告查問進展。PW5 亦於 C
2018 年 6 月報警,在其證人口供交代涉案的金額。本席接納 PW5 是
D D
誠實、可信和可靠的證人。被告與 PW5 商討涉及的鑽石是一顆 6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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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鑽石,涉案事件有如 PW5 在庭上所說。
F F
164. 至於辯方批評控方為何不傳召 Sara 作證。控方的立場是
G G
正正因為事件由始至終都是 PW5 才是投訴人/受害人,自然不會傳
H H
召 Sara 作證10。加上,如辯方認為 Sara 的說法有助辯方,大可傳召
I Sara 作證。當然被告沒有舉證的責任,責任在控方。但如 Sara 的證 I
言有助被告,沒有什麼可以阻止辯方傳召 Sara。
J J
K K
165. 據 PW5,被告親自到 PW5 住所介紹並講解這宗鑽石生意
L 的背景。被告又親自問他有沒有興趣投資,並告訴他可以平分差價 L
的利潤。PW5 又說,被告於 2 月中旬致電給他,講解計算利潤方
M M
法,並說事情甚為急,要盡快比訂金籌錢。PW5 說基於「被告同我
N N
講有$477,500 的利潤」於是答應參與是次買賣,並使用太太賬戶轉
O 賬及交付現金共$377,550 到被告指定的賬戶。其後,PW5 查問被告 O
事件進展,被告於 3 月下旬表示台灣客人前往加拿大;4 月下旬,被
P P
告表示已完成買賣,等待台灣客人匯錢,但匯款出現問題,被銀行
Q Q
「卡住」。PW5 還說他當時很緊張,為何「卡住」,亦曾建議與被
R 告一起去銀行。被告之後又說台灣客人將會來香港。PW5 便起了疑 R
S
心,追問匯款單據、鑽石證書、收取訂金單據等,被告沒有實質回 S
T T
10
Sara 沒有列作控方證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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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A A
B B
應。最後,他從網上資訊得悉被告牽涉名牌手袋買賣騙案,便開始
C 醒覺自己的投資是一個騙案,而被告一直用「拖」的手法。 C
D D
166. 經考慮所有證據,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虛假
E E
地向 PW5 表示,如果他分擔一顆鑽石的買價,便可獲港幣$475,000
F 利潤。事實上被告當時完全沒有 PW5 口中所述 6 卡鑽石生意的買 F
賣,這個買賣是被告虛構出來的。被告誘使 PW5 轉賬$377,550 到其
G G
指定戶口。其後被告使用各種藉口推搪還款。本席同時作出無可抗
H H
拒推論,被告有意圖詐騙 PW5 轉賬,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
I PW5 蒙受不利。 I
J J
K 167. 控罪七,罪成。 K
L L
總結
M 168. 本席在此一提,控方沒有因被告在 P2、P4 說謊而要求法 M
N
庭給予指引 (lies direction) 指出被告的謊言是支持及加強控方的案 N
情。本席亦只是考慮這些謊言來考慮被告整體證言的可信性。
O O
P 169. 辯方不時強調被告用真名和提供自己名字的戶口給控方 P
Q
證人入賬,這與一般騙子的行為有異。本席在上文已作解釋,同時 Q
亦想指出被告可以說是「取便於熟稔之人」,利用朋友間的信任來
R R
進行欺騙行為。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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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A A
B B
C 170.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控罪一、三、 C
五、六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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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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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詩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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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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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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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歐陽韋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王詩麗
- 判決日期:2025年10月31日
### 案情摘要
被告人經營名牌代購及投資生意。控方指控被告在 2015 至 2018 年間,透過虛假表示能提供名牌手袋、銀包、演唱會門票及鑽石投資機會,誘使五名受害人(PW1, PW2, PW4, PW5, PW6)將款項轉賬至其指定戶口。涉案總金額包括 PW1 的 $266,420、PW2 的 $27,260、PW4 的 $32,800、PW5 的 $377,550 及 PW6 的 $10,000。被告最終未能交付貨品或退還款項。
###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的行為是構成刑事上的欺詐罪 (Fraud),還是僅屬民事性質的債務糾紛。控方主張被告從一開始便無意提供貨品,是以欺騙手段獲利;辯方則辯稱被告確實嘗試代購,但被買手/炒家欺騙而無法交貨,且部分交易條款並非「必然」交付,應視為民事合約違約。
###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後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認為其關於「買手消失」及「鑽石生意」的解釋違反情理且缺乏證據支持。法官裁定,儘管控罪書使用「可 (could)」而非「一定」,但證據顯示被告採取「拖延」策略(如虛構身在海外、開出空頭支票),證明其從一開始便無意履行承諾。根據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25 HKCFAR 48,法官認定被告存在「欺騙」行為且有意圖詐騙,滿足欺詐罪之元素。
###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25 HKCFAR 48:用於釐定欺詐罪中「欺騙」與「不誠實」是獨立概念,且「不誠實」並非欺詐罪的必要元素。
###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控罪一、三、五、六及七(共五項欺詐罪)中全部罪成。
###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在區分民事違約與刑事欺詐時,會重點審視被告在交易過程中的行為模式(如是否採取系統性拖延、是否提供虛假地理位置等)。即使被告使用真名及個人戶口,亦不能排除其利用熟人信任進行詐騙的可能性。
---
###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Case Details
- Case Name: HKSAR v Au-yeung Wai Chi
- Court: District Court
- Judge: Wong Sze Lai
- Date of Judgment: 31 October 2025
### Factual Background
The defendant operated a luxury goods purchasing agent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Between 2015 and 2018, she falsely represented to five witnesses (PW1, PW2, PW4, PW5, and PW6) that she could provide luxury handbags, wallets, concert tickets, and a diamond investment opportunity. This induced the victims to transfer various sums (ranging from $10,000 to $377,550) to her accounts.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deliver the goods or refund the money.
### Key Legal Issues
The primary legal issue was whether the defendant's actions constituted criminal Fraud under the Theft Ordinance or were merely civil contractual disputes. The prosecution argued the defendant had no intention to provide the goods from the outset. The defense contended that the defendant was herself deceived by suppliers/scalpers, making the matter a civil debt issue rather than a criminal offense.
### Ratio Decidendi
The judge rejected the defendant's testimony as contrary to common sense and lacking evidence, particularly regarding the existence of 'buyers' and the diamond deal. The judge found that the defendant employed a 'delaying strategy' (e.g., lying about being abroad) to deceive victims. Relying on the principles in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defendant's false representations and intent to defraud satisfied the elements of Fraud.
### Key Precedents & Statutes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25 HKCFAR 48: Cited to clarify that 'deception' and 'dishonesty' are distinct concepts and that 'dishonesty' is not a required element of the offense of fraud.
### Decision & Orders
The defendant was found guilty of five counts of Fraud (Counts 1, 3, 5, 6, and 7).
### Key Takeaways
The judgment emphasizes that the use of a real name and personal bank accounts does not preclude a finding of fraud, as offenders may exploit trust among acquaintances. The court's analysis of the defendant's behavioral patterns (systematic delays and lies) was crucial in distinguishing criminal intent from civil 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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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claimer
This summary is AI-generated and may contain errors or omissions. It is for reference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Please consult a qualified lawyer for professional legal advice.
A A
B B
DCCC 368/2022
C
[2025] HKDC 169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368 號
F F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H 訴 H
歐陽韋芝
I I
--------------------------------
J J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K
日期: 2025 年 10 月 31 日
L L
出席人士: 葉志康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黃志遠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鄺來興律師行延 M
N 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1] 、[3] 、[5] 至 [7] 欺詐罪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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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
Q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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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控罪
C 1. 被告面對 7 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 C
條例》第 16A 條。控方在開審時撤回控罪二和四的檢控,亦獲准申
D D
請修訂控罪七。是故,本審訊只關乎控罪一、三、五、六及七 。 1
E E
F 2. 控方由葉大律師代表。控方的立場是,被告藉作欺騙, F
即是在控罪所指的時段 (i) 向控方證人 2 一、二、四和六虛假地表
G G
示,可在收取付款後向他們提供和交付比如說手袋、零錢包、銀
H H
包、演唱會門票3;(ii) 向控方證人五虛假地表示,如他分擔一顆鑽石
I 的買價便可獲利潤4,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各控方證人作出一項作為或 I
一連串作為,即促致支付款項/轉賬款項至被告指定的賬戶,導致
J J
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各控方證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
K K
會蒙受不利。
L L
3. 各控罪的案發時段、涉及的控方證人、涉及的款項如下
M M
列表所示。至今被告沒有把各控罪所指的貨品交付當事人,也沒有
N N
退還涉案全部或部分款項。
O O
P P
Q Q
R R
S S
1
再修訂的控罪書,日期:2024 年 5 月 20 日
2
T 控方證人即英文的 prosecution witness,下文簡稱 PW T
3
控罪一、三、五和六
4
控罪七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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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控罪 控方所指的證人/受 案發時間 涉及事項和款項
C 騙人 C
2015 年 10 月 8 日 被告向 PW1 虛
D D
至 2016 年 1 月 31 假地表示可在收
E 日 取付款後向 PW1 E
提 供 和 交 付 15
F F
一 PW1 蔡莉敏 個手袋、一個銀
G 包及一隻手錶, G
促致 PW1 支付
H H
總 額 港 幣
I $266,420 I
J 2016 年 8 月 19 日 被告向 PW2 虛 J
至 同年 10 月 3 日 假地表示可在收
K K
取付款後向 PW2
L 提供和交付一個 L
三 PW2 楊斯雅
手袋及兩個零錢
M M
包 , 促 致 PW2
支付總額港幣
N N
$27,260
O O
2016 年 9 月 18 日 被告向 PW6 虛
P 至 同年 11 月 8 日 假地表示可在收 P
取付款後向 PW6
Q Q
提供和交付一個
五 PW6 黃佩恩
R 一個背包及一個 R
銀包,促致 PW2
S S
支付總額港幣
T $10,000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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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2016 年 11 月 24 日 被告向 PW4 虛
C 至 2017 年 1 月 2 日 假地表示可在收 C
取付款後向 PW4
D D
提 供 和 交 付 26
六 PW4 王嘉敏
E 張演唱會門票, E
促致 PW4 支付
F F
總 額 港 幣
G
$32,800 G
2018 年 1 月 18 日 被告向 PW5 虛
H H
至同年 5 月 31 日 假地表示,如
I PW5 分擔一顆鑽 I
石的買價,便可
J 七 PW5 王聰 J
獲 得 港 幣
K $475,000 利潤, K
PW5 轉 賬 港 幣
L L
$377,550
M M
N 本案爭議點 N
O 4. 被告由黃大律師代表。辯方不爭議的事實包括 (i) 被告的 O
身份;(ii) 上表所指的款項確實存入了被告不同的銀行賬戶; (iii) 被告
P P
確曾與 PW1、2、 4 和 6 洽談涉案控罪的貨品交易。然而,辯方指被
Q Q
告沒有承諾必然能夠提供貨品,被告只是承諾幫他們購買所要的貨
R 品。被告被買手/炒家所騙,無法提供貨品以及退還款項給他們, R
是故案件屬民事性質,而非涉及刑事責任。另外,被告同意收到控
S S
罪七的$377,550 款項,但該筆款項關乎一顆 20 卡的鑽石生意,被告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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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和 PW5 的太太 Sara 洽談,而不是 PW5,亦不是 PW5 口中所指的那
C 顆 6 卡鑽石。 C
D D
審訊
E E
5. 為了證案,控方傳召了 10 名控方證人,即 PW1、2、4、
F 5、6,PW3 李惠勤(關乎控罪三)、PW7 (WDPC 7172)、PW8 (DPC F
18670)、PW9 (DPC 11143) 和 PW10 (DPC 15387)。各控方證人的證
G G
言下文處理 。 5
H H
I 承認事實 I
6. 在審訊中,控辯雙方簽署了一份「承認事實」(證物
J J
P1),其中不受爭議的事實包括:
K K
(a) 被告是戶口 A、B、C 和 D 的註冊擁有和控制人:
L L
(b) 黃英女士是被告的母親。在關鍵時間,黃英是戶
M M
口 E 的註冊擁有人,而被告可使用戶口 E。
N N
O
證言 O
(PW1 - 蔡莉敏,有關控罪一)
P P
7. PW1 從事美容生意。2015 年 5 月,PW1 認識被告,當時
Q 被告以微信賬戶向她諮詢和訂購美容產品。交談中,被告介紹自己 Q
R 做代購,二人慢慢開始熟絡。被告向 PW1 說,如果她想買名牌手袋 R
可以聯絡她代購。被告不時發送不同款式手袋圖片給 PW1。
S S
T T
5
由於控方已就每位控方證人的證言提供撮述,辯方沒有提出該些撮述不精準,是故本席會採
納部份內容。
U U
V V
-6-
A A
B B
8. 2015 年 10 月 5 日,PW1 第一次向被告訂了三個零錢包共
C $6,450(見下文表 A 第 1 項),並過數到被告戶口 A。後來,只交收 C
了兩個零錢包,剩下的一個零錢包的款項,被告以銀行轉賬退回給
D D
PW1。
E E
F 9. 之後,被告繼續發送其他產品圖片給她,叫 PW1 不用擔 F
心,並不斷游說她訂購。
G G
H 10. 2015 年 10 月 8 日至 2016 年 1 月初, PW1 向被告訂購一 H
I 個手袋,並完成交易(見下文表 A 第 8 項)。PW1 還訂購下述物 I
品:
J J
(a) 3 個 Hermes Garden Party 30 的手袋;
K K
(b) 2 個 Chanel Mini 20 cm 手袋;
L (c) 2 個 Boy Chanel 黑色手袋; L
(d) 3 個 Chanel WOC 手袋;
M M
(e) 2 個 Chanel 17 cm 手袋;
N N
(f) 2 個 Hermes Lindy 手袋;
O (g) 1 個 Chanel Classic 手袋; O
(h) 1 個 Boy Chanel 紅色長形銀包;
P P
(i) 1 隻 Cartier 手錶。
Q Q
(即 15 個手袋,1 個銀包,1 隻手錶)
R R
11. PW1 轉賬給被告,有些款項是部份訂金,有些是全數,
S S
有些是尾數。除轉賬,PW1 還交給被告現金$23,900 用作支付購買上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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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述貨品。承認事實6顯示 PW1 於表 A 所指的日期把相關金額存入戶
C 口 A 或戶口 B。 C
D D
表A
E E
支付/轉賬 金額 被告人的入 交付情況
F 日期 賬戶口 F
1 2015-10- HK$6,450 戶口 A 完成
G G
05
H H
2 2015-10- HK$49,4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08
I I
3 2015-10- HK$31,840 戶口 A 沒有交貨
J J
22
K 4 2015-11- HK$30,0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K
09
L L
5 2015-11- HK$24,8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M 26 M
N 6 2016-11- HK$18,0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N
28
O O
7 2015-11- HK$7,6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P
30 P
8 2015-12- HK$5,000 戶口 A 手袋交付
Q Q
05
R 9 2015-12- HK$1,600 戶口 B 沒有交貨 R
07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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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認事實第 9 段顯示第 1 至 16 項轉賬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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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10 2015-12- HK$9,0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C
09 C
11 2015-12- HK$8,000 戶口 B 沒有交貨
D D
27
E 12 2015-12- HK$15,0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E
28
F F
13 2016-12- HK$4,380 戶口 A 沒有交貨
G 29 G
H 14 2016-01- HK$3,8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H
18
I I
15 2016-01- HK$30,800 戶口 A 沒有交貨
J 19 J
16 2016-01- HK$8,300 戶口 B 沒有交貨
K K
27
L L
17 2016-01 HK$23,900 現金 沒有交貨
M 合共 HK$266,420 M
N N
12. 除了項目 1 和 8 完成交易之外,關乎第 10 段所指的貨品
O O
(即控罪一所指的 15 個手袋、一個銀包和一隻手錶)則沒有收到。
P P
Q
13. PW1 供述,被告曾說三個 Hermes Garden party 手袋要等 Q
三個月才有貨。PW1 不時追問被告何時到貨,而被告用不同藉口推
R R
搪。
S S
14. 2016 年 2 月初,被告告訴 PW1 貨品寄失。PW1 催促被
T T
告,然後被告同意退款,並開出一張日期為 2016 年 3 月 8 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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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91,100 的支票(證物 P13)。翌日,被告通知 PW1 資金周轉有問題,
C 支票不能兌現。 C
D D
15. 2016 年 3 月 10 日,PW1 相約被告在長沙灣警署門外見
E E
面。凌晨時份(3 月 11 日),被告寫下欠據 (證物 P14)承諾一個
F 月後還款。當時 PW1 粗略計算欠款是$262,040。後來計算發現總額 F
應是$ 266,420(被告在庭上表示同意這個數額)。
G G
H 16. 接著,被告便失去聯絡。所以 PW1 於 2016 年 3 月到警 H
I 署報警,但未獲受理。其後她在媒體分享被騙經過,收到 10 多名人 I
士接觸,均說受被告欺騙,於是他們一起報案。2016 年 9 月,警方
J J
接受 PW1 的舉報。
K K
L 17. 2016 年 10 月,被告致電 PW1,表示會還錢,希望 PW1 L
刪除網上留言。
M M
N N
(PW2 - 楊斯雅,有關控罪三)
O 18. PW2 是一位文員。2014 年,她在面書看見一條頸鍊放 O
售。她相約被告面對面以$1,8007交收該頸鏈。
P P
Q 19. 2016 年 8 月,PW2 在面書再接觸被告。被告表示在歐洲 Q
R 代購名牌手袋。二人經微信商討後(證物 P2),PW2 以$21,800 向 R
被告訂購一個 CHANEL 黑色手袋和分別以$3,000 及$3,180 購買兩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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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表 B 項目 1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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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同品牌的零錢包。換言之 PW2 訂購 1 袋 2 包。她按被告指示附上 1/3
C 的訂金。 C
D D
20. 承認事實 顯示(見下文表 B) PW2 付款到被告指定戶
8
E E
口:
F 表B F
G 支付/轉賬日期 金額 被 告 人 的 入 賬 戶 交付情況 G
口
H H
1 2014-10 HK$1,800 現金 頸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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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08-19 HK$5,980 戶口 B 沒有交貨
J J
3 2016-08-20 HK$2,000 戶口 C 沒有交貨
K HK$15,000 戶口 C K
4 2016-08-24 沒有交貨
L 5 2016-09-01 HK$4,280 戶口 B 沒有交貨 L
M 合共 HK$27,260 M
(項目 2 至 5)
N N
O O
21. PW2 稱被告曾說可以在 2016 年 9 月 6-9 日交貨,其後被
P 告用各種理由稱買不到貨品,未能交收。約 9 月 20 日,PW2 在面書 P
見到有人張貼被告的相片,說被告是騙子,所以 PW2 於 9 月 23 日和
Q Q
較後日子不斷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說會轉賬退款,但最終沒有這樣
R R
做。因此 PW2 於 9 月 26 日報警。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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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承認事實顯示項目 2 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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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22. 2016 年 10 月 1 日,被告發訊息給 PW2,叫她到「何傳
C 經律師事務所」(下稱何律師樓)收回退款。然而,PW2 致電何律 C
師樓查詢時,獲告知並無此事。
D D
E E
(PW3 - 李惠勤)
F 23. 李惠勤先生於 2016 年在何律師樓任職行政經理。他認識 F
趙霖鋒,該人曾介紹生意給他。PW3 不認識被告,沒有受被告委託
G G
或代表被告做任何工作,亦沒有把自己的名片給予被告。
H H
I 24. PW3 憶述 2016 年 9 至 10 月,何律師樓收到一些來電, I
提及被告的名字,並查詢被告有否在何律師樓放下金錢讓他們拿
J J
取。PW3 當時指出被告沒有這樣做,亦建議致電的人士報警。
K K
L (PW6 - 黃佩恩,有關控罪五) L
25. PW6 在科技公司工作。2016 年 8 月,她在面書的名牌手
M M
袋買賣群組上看到被告發出貼文表示可以代購手袋。
N N
O
26. 2016 年 9 月 18 日, PW6 透過面書與被告聯絡(證物 O
P3)。其後, PW6 以$28,300 訂購一個 CHANEL 背包和同牌子的銀
P P
包,並按被告要求先支付$10,000 訂金。PW6 當時表明如果沒有貨,
Q 需一個月內退回訂金。被告也表明如果一個月內沒有貨便會退回訂 Q
R 金。2016 年 9 月 22 日,PW6 存入戶口 C $10,000。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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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2 -
A A
B B
27. 2016 年 10 月,被告說只買到該背包並可交收。及後,被
C 告用不同原因拖延交收。 C
D D
28. 至於該銀包,被告說 11 月份有貨,會給 PW6 現金回贈
E E
折扣,所以 PW6 願意繼續等待。
F F
29. 其後 PW6 發出多次訊息,表示準備交收,被告說不能按
G G
時回港,所以未能交收。
H H
I
30. 2016 年 11 月 5 日,PW6 在面書上看到一位叫 Angela 的 I
人的貼文,發現被告牽涉名牌手袋騙案,於是再要求被告退款,並
J J
提供自己銀行戶口給被告轉賬。PW6 當時表示如無退款便報警處
K 理。PW6 得不到被告的回覆,最後與 Angela 一起報案。 K
L L
(PW 4 - 王嘉敏,有關控罪六)
M M
31. PW4 從事保險工作。2016 年 10 月,她在朋友介紹之下
N N
加入了一個微信群組涉及生意推廣。
O O
32. 2016 年 11 月 24 日,她在內地的朋友有意來香港觀賞張
P P
學友演唱會。於是 PW4 在該微信群組發出訊息,表示想找門票。被
Q Q
告回應她有該演唱會的門票,雖然二人互不認識,但私下開始用微
R 信對話互聯(證物 P4)。 R
S S
33. PW4 向被告購買 12 月 29 日該演唱會的門票 4 張共
T T
$5,200。洽談中,PW4 獲告知該演唱會開始前一至兩星期便會交收
U U
V V
- 13 -
A A
B B
門票。她當時相信被告有門票在手。其後她受朋友所托,購買多 22
C 張該演唱會不同場次的門票。 C
D D
34. 承認事實指 PW4 轉賬付款至被告指定戶口購買該演唱會
E 的門票,詳情如下表 C 所示: E
F
表C F
支付/轉賬 入賬戶 交付情
G 金額 演唱會場次的門票 G
日期 口 況
H H
1 2016-11-24 HK$5,200 戶口 C 4 張 2016 年 12 月 沒 有 交
I 29 日 付 I
2 2016-12-02 HK$10,000 戶口 E 8 張 2016 年 12 月 沒 有 交
J J
29 日 付
K K
3 2016-12-16 HK$2,400 戶口 E 2 張 2016 年 12 月 沒 有 交
L 29 日 付 L
M 4 2016-12-17 HK$5,600 戶口 E 4 張 2017 年 1 月 2 沒 有 交 M
日 付
N N
5 2016-12-24 HK$5,000 戶口 E 沒有交
O O
8 張 2017 年 1 月 1 付
P 6 2016-12-25 HK$4,600 戶口 E 日 沒有交 P
付
Q Q
合共 HK$32,800
R R
S 35. 訂購和付款後, PW4 不時追問門票交收,但被告一再拖 S
T
延。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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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36. 2016 年 12 月 29 日是該演唱會的第一場,被告叫 PW4 在
C 紅磡體育館(下稱紅館)外交收門票,可是被告沒有出現。PW4 於 C
是微信被告,被告叫她在紅館外購買「黃牛票」,並同意賠償 PW4
D D
多付的價錢。最終,PW4 購買了黃牛票。當晚開場之前,PW4 多次
E E
不能與被告聯絡得上。PW4 指她付款時不知道被告靠人提供門票給
F 她(被告),直至 12 月 29 日晚上才知道。 F
G G
37. 其後 PW4 向被告表示取消訂購 2017 年 1 月 1 日和 2 日的
H H
門票。被告說不能取消,但最終又是沒有交收門票。
I I
38. 2017 年 1 月 2 日之後, PW4 聯絡被告處理退款及賠償,
J J
最終 PW4 在 1 月 10 日向警方報案。
K K
L 39. 報警後,被告微信 PW4 相約她到「鍾卓生律師事務所」 L
(下稱鍾律師樓)。PW4 說,被告「凶我」、「拋我」、「話有律
M M
師團隊」、「我好驚,抱著希望收錢心態上去」。
N N
O
40. 2017 年 3 月 9 日,PW4 由朋友陪伴,被告亦有一名「師 O
爺」在旁,雙方在鍾律師樓見面。當時被告提出退回$32,800。PW4
P P
指退款是以支票形式支付,不是現金,而且沒有承諾補償買黃牛門
Q 票的損失,所以沒有接受。PW4 解釋由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Q
R 月,被告一張門票也不能提供,她怎相信被告的支票能否兌現。 R
PW4 指如果被告當時給予$32,800 現金,她必然收下,餘款再作追
S S
討。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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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1. PW4 續說:(i) 由 11 月 24 日至 12 月 29 日,她一直相信
C 被告一定有門票在手,被告從來沒有講要等他人提供門票給她(被 C
告);(ii) 如果在首次購票之前,被告對她說沒有把握買到門票,她
D D
是不會向被告購票的;(iii) 被告一直推搪,沒有提供門票,又不退
E E
款,PW4 覺得被告「由頭到尾呃我」。
F F
(PW5 - 王聰,有關控罪七)
G G
42. PW5 在工程公司擔任經理一職。2017 年 12 月,他透過
H H
太太 Sara 認識被告,當時被告介紹自己是 Chelsey。Sara 和被告在名
I 牌手袋方面有一些買賣。 I
J J
43. 2018 年 1 月,PW5 聽到 Sara 說被告有一宗鑽石買賣生
K K
意。2018 年 1 月 18 日,被告在 PW5 的住所與他傾談這宗鑽石買賣。
L L
44. PW5 供述,被告指有一位台灣客人想買一顆 6 卡鑽石
M M
(下稱台灣客人),被告有渠道從供應商提供這顆鑽石。供應商的
N N
賣價是$5,000,000,台灣客人願意以港幣 7,000,000 買下,買賣的差
O 價便是利潤。台灣客人需要先付$1,000,000 訂金,但鑽石供應商需要 O
收取約$2,700,000 至 $2,800,000 訂金。被告問 PW5 有沒有興趣一起
P P
夾錢促成該宗買賣,到時候可以分享差價利潤。被告說她還有兩位
Q Q
朋友參與,一共四人可籌集資金來促成買賣,到 2018 年 3 月中可以
R 完成買賣和收到款項。被告又說 PW5 需要付出大概 30 多萬便可得到 R
約一倍的回報。PW5 當時失業,心想在一個月內便可賺取本金一倍
S S
利潤,於是同意被告的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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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5. 2018 年 2 月 12 和 13 日,PW5 轉賬金額到戶口 E(見表
C D)。PW5 指他不單有權使用太太的戶口,而且他是該戶口的錢的 C
擁有人。
D D
E E
表D
F 轉賬/入賬日 金額 來源 入賬戶口 F
期
G G
H H
1 2018-02-12 HK$100,000 太太戶口 戶口 E
I I
2 2018-02-12 HK$80,000 現金入賬 戶口 E
J J
K 3 2018-02-13 HK$196,550 太太戶口 戶口 E K
L L
4 2018-02-13 HK$1,000 太太戶口 戶口 E
M M
合共 HK$377,550
N N
O O
46. PW5 續指期後他向被告跟進事件,被告作出不同解說。
P P
後來 PW5 發現自己受騙,於是在 2018 年 6 月報案。報案後,PW5
Q 亦以 WhatsApp 向被告追討收款,但沒有結果。直至現在 PW5 沒有 Q
收回$377,550,也沒有收到被告答應的$475,000 利潤。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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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其他證人)
C C
47. PW7 至 PW10 的證言關乎如何向控方證人錄取證人供
D 詞。 D
E E
中段
F F
48.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就各
G G
控罪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H H
被告的證言
I I
49. 被告供稱她現年 43 歲(作證時)、與母親和妹妹同住,
J J
於 1988 年修畢秘書課程,曾在明德醫院前台工作。2011 年她認識
K Ban Pan (下稱 Ban) ,他很富有,是一間金融公司的執行董事,亦 K
L
是一名政協。2012 年 2 月,二人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L
M M
50. 被告指她在 2012 年 7 月受聘於 Fanco International Limited
N (下稱 Fanco),負責處理一間加盟店 Iconlady 的運作。她的職責是 N
點貨、安排採購奢侈品,例如名牌手袋。被告指她專注名牌貨品的
O O
市場動向,亦在這市場上有人脈關係。2014 年,她離職。
P P
Q 51. 2014 至 2016 年,被告在網上或者從她認識的客戶中售賣 Q
名牌奢侈品。她說自己新入行,她在庭上交代代購流程。首先,如
R R
有客人下單,被告從客人中收取全數貨款,然後通知她的數個買手
S S
買貨。買手可以是香港人或住在外地的人。被告會給其中一個買手
T 全數貨款。買手之間互相競爭,看誰先買到商品。假設貨款在買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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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A 手上,但買手 B 成功買到貨品,被告會要求買手 A 把貨款轉交買
C 手 B,或者要求買手 A 退還貨款,讓被告支付買手 B。最後,她會 C
與客人交收貨品。
D D
E E
與 PW1 的交易
F 52. 2015 年被告在網上認識 PW1,並於 10 月份結伴到韓國 F
旅行。她記得 PW1 大約分開 5 次向她訂購 10 件貨品包括一隻卡地亞
G G
手錶。她記不起其餘 9 件貨品是什麼。
H H
I 53. 被告要求 PW1 給予全數貨款,然後交給 4 個新買手(審 I
訊時簡稱他們為 A、B、C 和 D)買貨。被告說當時她無能力墊支。
J J
被告強調 (i) 她沒有主動向 PW1 銷售;(ii) 她從來沒有承諾收到款項
K K
一定可以交貨;(iii) 如果不能成功購買,要再經協商退錢,但沒有
L 與 PW1 提及何時退錢。她不同意曾答應 PW1 在 3 個月內可交貨,以 L
及她用不同藉口托詞不交貨。
M M
N N
54. 被告指 PW1 找收數公司追討被告退款。被告受到追債的
O 騷擾,有人不斷致電她;有人在她的住所外放陰司紙;有人在她住 O
所張貼海報,令她和母親十分驚恐。她希望先付部份款項平息事
P P
件,所以向 PW1 簽發一張支票 (P13)。最終因籌錢不成功,被告通
Q Q
知銀行停止支付該將支票,亦叫 PW1 不要入票。是故,PW1 約見被
R 告。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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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55. 2016 年 3 月 11 日,二人見面。PW1 指她已告訴警方受被 C
告所騙。被告在長沙灣警署外按 PW1 的指示寫下欠據 (P14),當中
D D
指出被告會在 2016 年 4 月 11 日之前要退款。
E E
F
56. 被告指她與 PW1 曾互相舉報對方刑事恐嚇。被告又指 F
PW1 在網上「唱衰」她,所以買手對被告敬而遠之,不肯退款給
G G
她 , 其 後 買 手 消 失 , 令 她 不 能 還 款 給 PW1 , 至 今 仍 欠 PW1
H H
$266,420。
I I
57. 被告續指 2016 年 10 月 2 日,蘋果日報頭條刊登被告騙
J J
取客人金錢(下稱頭條報道)。被告不同意報道內容,但強調頭條
K 報道對她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她的買手因此事在社交平台封鎖她, K
L 不再與她聯絡,又不退回貨款。及後,她成功申請破產,破產令於 L
2016 年 11 月 30 日生效。
M M
N 與 PW2 的交易 N
O 58. 被告在證人台上加以解釋 P2 文字訊息內容的意思,但記 O
不起語音的內容。
P P
Q 59. 被告指 PW2 是「生客」,所以只收取部份訂金,希望做 Q
R
得成買賣。她把 PW2 的訂金交給另外兩個新買手(審訊時簡稱 E 和 R
F)買貨。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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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60. 被告指頭條報道刊登之後,她和家人受到很多滋擾。由
C 於涉及 PW2 款項較少,被告打算還款。經人介紹,被告找到「師 C
爺」 趙霖鋒,而趙霖鋒把李惠勤 (PW3) 的名片交給被告,並建議被
D D
告把款項交到何律師樓。由於 PW2 通知其他受害人,以至他們也向
E E
被告作出還款要求,而被告未能在經濟上滿足所有人,所以被告決
F 定不退還任何款項,反倒申請破產。其後被告失去 PW2 的聯絡,所 F
以沒有還款。
G G
H H
與 PW6 的交易
I 61. 被告指 PW6 知道「買貨要等」,並同意曾提及若果找不 I
到貨品,一個月內退款給 PW6,但沒有講明確實日子。
J J
K K
62. 在盤問下,被告說她找了 E 或 F 替 PW6 尋找銀包,又找
L 了一個新買手替 PW6 買背包。被告解釋買手得悉頭條報道後,不再 L
M
信任她,亦不願意交出替 PW6 買貨的單據恐防被告誤用。買手不單 M
沒 收 了 訂 金, 又 沒 有交 貨 。 其後 被 告進 一 步 解 釋其 實 她 的朋 友
N N
Regina 已經替 PW6 成功買了背包,但 Regina 據為己有,但她有退回
O 訂金給被告。 O
P P
63. 由於被告的面書通訊被登出 (log out),所以她失去了
Q Q
PW6 的聯絡電話,無法退款給 PW6。被告稱她等待 PW6 展開民事程
R 序以便她經法庭還款給 PW6。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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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與 PW4 的交易
C 64. 被告表示她在一個飲食群組認識 PW4。當時被告已經破 C
產,她想認識一些有人脈關係的新朋友,所以想結識從事保險的
D D
PW4 助她重建事業。
E E
F 65. 被告不時強調,PW4 清楚知道她手上沒有門票,被告是 F
需要從「大手炒家」購買該演唱會門票。
G G
H H
66. 被告說 (i) PW4 所要求的門票只能在開場前一晚或當日才
I 可分發,以防炒賣;(ii) 她被大手炒家「跣」,所以未能提供門票給 I
PW4; (iii) 以往她曾被「大手炒家跣」,沒想到今次又被「跣」。所
J J
謂大手炒家其實指一名叫「傑仔」的人,他以售賣演唱會門票為
K K
生。被告於 2013 年開始向傑仔索取門票超過 10 次。
L L
67. 被告否認承諾支付賠償給 PW4。她在 2017 年 1 月下旬收
M M
到大手炒家退款給她後,於 2 月 27 日之前致電 PW4 打算商討退款一
N N
事。後來她知道 PW4 已報警,擔心接觸證人會引發其他罪行,所以
O 在 2017 年 3 月,又在趙霖鋒陪伴下到鍾律師樓打算退回現金給 O
PW4。被告當時已經破產,不能簽發支票。PW4 要求賠款 7 萬多
P P
元,還說「如果唔係 70,000 ,一蚊都唔收」,最終被告沒有退款給
Q Q
PW4。據被告於 2017 年 6 月 7 日的警誡會面(證物 P12)(其自願
R 性不受爭議),被告說得到母親的同意使用戶口 E;又說在 2017 年 R
3 月她相約 PW4 到鍾律師樓退款,但 PW4 堅持退款上加賠償,所以
S S
被告最後沒有退款。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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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與 PW5 的交易
C 68. 被告於 2017 年 11 月認識 Sara。Sara 是一名經常飛往歐 C
洲的新買手。其後二人成為好友。Sara 透露丈夫當時失業,所以想
D D
賺取多一些金錢。
E E
F 69. 被告強調從來不是與 PW5 接洽或有任何合作關乎買賣鑽 F
石生意,亦沒有 PW5 口中所說的 6 卡鑽石。
G G
H H
70. 被告表示因頭條報道和破產令她大受打擊。Ban 於是安
I 排一宗鑽石買賣生意讓她處理,助她重拾信心。該宗鑽石生意關乎 I
一名台灣女士叫 Margaret,她願意出價$1,200 萬購買一顆 20 卡的鑽
J J
石。Ban 認識一個鑽石供應商,該供應商願意以$700 至$800 萬賣
K K
出。
L L
71. 被告表示她與 Sara 言談間提及該宗 20 卡鑽石生意,又向
M M
Sara 發出該顆鑽石的相片。被告向 Sara 說她正找人合資,希望找到
N N
四個拍檔,當時已經找到兩個拍檔。Sara 好大反應問「點解唔叫我
O 一齊賺」,又問怎樣合資。 O
P P
72. 約 2018 年 2 月 8 日,被告在 Sara 家中表示,Sara 需支付
Q Q
約$400,000 便可在 3 月或 4 月份收回約$800,000。Sara 沒有問及風
R 險。當時 PW5 在場插嘴說買家很厲害,可以買這麼大的鑽石,同時 R
請被告替他尋找工作。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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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3. 關於她已找到的兩個拍檔,分別是 Eva 和 Eileen,前者
C 是按摩店店員,丈夫開按摩店;後者是離婚人士,沒有工作,各需 C
付約$500,000 合資購買該夥鑽石。
D D
E E
74. Sara 一共支付$377,550 到戶口 E ,其中$80,000 是現金,
F 該$80,000 是 Sara 打算面見時交給被告,但 Sara 忘記帶現金,於是叫 F
PW5 入賬$80,000 現金到戶口 E。
G G
H 75. 被告指在 2018 年 3 月,PW5 多次詢問她鑽石交易的進 H
I 展。而被告亦多次催促 Margaret 進行交易。最終在 2018 年 3 月尾至 I
4 月頭 Margaret 取消交易,Margaret 所支付的 100 多萬訂金亦遭「殺
J J
訂」。而 Sara 叫被告跟 PW5 交代,因 PW5 經常詢問。被告沒有說
K K
交易不成功,只說要些時間,因此造成拖延感覺。
L L
76. 雖然生意交易告吹,Ban 另行補償 Eva 和 Eileen 的損失。
M M
Ban 幫 Eva 購買按摩套票,並介紹買家購買 Eileen 的物業。 被告問
N N
Ban 可否墊支退款給 Sara,但 Ban 不認識 Sara,又認為不應該這樣
O 做,這是投資損失。加上 Sara 已報警,所以沒有作出彌補損失的安 O
排。
P P
Q 77. 就著本案,被告指她在 2016 年 11 月首次被捕獲准保釋, Q
R 並於 2020 年 2 月 25 日獲退回保釋金;2022 年 4 月 14 日,她再次被 R
捕。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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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結案陳詞
C 78. 控辯雙方作出書面和口述結案陳詞。 C
D D
法律指引
E E
79. 本席必須提醒自己:
F (a) 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 F
G 標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亦謹記疑點利 G
益歸於被告;
H H
I (b) 被告撰擇作供,就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可能 I
J
是真,這意味着控方就該些事項未能舉證至相關 J
標準;
K K
L (c) 法庭在作出任何對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 L
M
那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 M
推論;當作出推論時,本席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
N N
況所加起來的累積效應;
O O
(d) 被告面對 5 項控罪,法庭必須獨立和分開考慮每項
P P
控罪被告是否有罪;
Q Q
R (e) 在處理一些個別議題上,會考慮就相關議題的法 R
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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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f) 儘管拒絕接納告的證言(下文交代) ,但謹記控
C 方有舉證的責任以及相關標準。 C
D D
證據分析
E E
80. 為了行文方便,本席首先處理被告的證言。被告對每一
F F
控罪都作出解釋,詳述與各控方證人洽談的過程。不難發現她的證
G 言違反情理、誇張失實,是故本席拒絕接納,以下是一些較顯著的 G
例子。
H H
I I
81. 被告作證時提及 (i) 她在任職 iconlady 時認識一批買手;
J (ii) 她又認識很多名店的銷售助理 (sales associate) 例如 Chanel 的 Yan J
K Cheung ; (iii) 她呈上文件和相片以證她對經營奢侈品生意有經驗,例 K
如她獲邀出席品牌活動、與品牌銷售助理合照;(iv) 在 2015 年 6 月,
L L
她與母親去歐洲認識了一些銷售員以及在歐洲的買手,該買手與她
M M
保持聯絡。換言之,被告手上已有很多買手的資料。
N N
O
82. 然而,被告指她在 2014 至 2016 年期間自己做代購生意 O
時尋覓了一批新的買手。她同意她「膽粗粗」走入水貨店向不認識
P P
的經理查詢可否提供買手聯絡資料,從而得到約 2 至 3 名買手的資
Q 料。 Q
R R
83. 本席同意控方的觀察,即該水貨店竟不擔心被告的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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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向素未謀面的被告介紹買手給她。本席認為被告貿然進入水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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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店要求提供買手資料的舉動是有違常理,而她可輕易而舉地獲得數
C 個買手的資料更是不合情理。 C
D D
84. 還有,據她所稱的脈絡(上文第 81 段),她可聯絡曾合
E E
作的買手或向相熟的銷售員查詢其他買手的資料。被告解釋她不想
F Iconlady 的負責人 Mina Chan 知道她自行代購生意的運作,所以不接 F
觸在 Iconlady 認識的買手。這個解釋不可能是真。被告強調自己當
G G
時新入行。被告理應會接觸相熟的買手,這是最安全、便捷和穩妥
H H
的辦法來經營代購生意。
I I
85. 有關 PW1,被告說把 PW1 的 20 多萬全數交給 4 個買手
J J
即 A 至 D 代購貨品。她指由 2016 年 1 至 3 月,她每個星期都向該 4
K K
個買手查詢購貨進度如何,跟進事件。最終買手沒有交貨、沒有退
L 回分毫、沒有再與她聯絡。儘管被告和 4 個買手有如此頻繁的接 L
觸,被告在證人台上竟完全忘記該 4 位買手的名字,即使她說代購
M M
行業的買手用假名的,但連一個假名也記不起,實在令人感到十分
N N
詫異。據被告,她為了替 PW1 代購一事,二人交惡更寫下欠據
O (P14) 。整個事件對她應該是刻骨銘心的。她說忘記她們的名字實在 O
令人難以置信。被告解釋頭條報道對她打擊很大,自己不想再記起
P P
這件事。加上,她患病,影響記性,事件又發生很久,所以記不起
Q Q
他們的名字。被告顯然是砌詞狡辯。本席不相信她口中所講有 4 位
R 買手的出現替 PW1 買貨。 R
S S
86. 被告當時已經歷了與 PW1 代購的該 4 名買手突然消失的
T T
事情,理應在將來的代購活動上加倍小心處理,清楚記下新買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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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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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和其他資料方便跟進。然而,被告供述她找了新買手 E 和 F 替
C PW2 代購,最後他們沒有退回 PW2 已付的金錢。被告提及她與其中 C
一位買手在過往曾交易過,又在頭條報道刊登之後與他當面交收其
D D
他客戶的手袋。即使經歷過教訓又與 E 和 F 有所接觸,被告在庭上
E E
都不能交代他們姓甚名誰,對他們沒有任何印象,實在令人費解。
F 很明顯的,被告沒有說出真相。 F
G G
87. 被告如何經營代購生意的證言也充斥了各種不合理的情
H H
況。據被告,她替各控方證人代購不同種類、款式、牌子的貨品,
I 而客人又在不同日子支付訂金、全數貨款、或貨品餘額。被告指她 I
單憑與客人社交通訊作為記錄,如此欠缺系統記錄生意往來,只會
J J
為自己增添煩亂,不能有效經營業務,這是基本常識。何況被告曾
K K
在 Sara Beattie 修讀秘書課程,又聲稱曾任職 Iconlady 負責點貨和採
L 購,她必然明白正確記錄箇中的重要性。被告的說法既不合理,亦 L
M
顯示她並非真正營銷。 M
N N
88. 被告在盤問下被問及買手「走數」或被買手欺騙為何不
O 報警備案。她解釋因為母親認為 (i) 被告本身也有責任,不能只怪責 O
買手;(ii) 報警會觸發 PW1 的情緒令 PW1 不斷騷擾他們。被告顧及
P P
母親受騷擾後的健康情況決定不報警救助。
Q Q
R 89. 這個解釋十分牽強。如被告所言屬實,她是受買手欺 R
騙,理應與騙子畫清界線,也可向 PW1 作個交代。加上,被告曾指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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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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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PW1 刑事恐嚇而報警。這反映她不是膽小怕事的人。被告沒有舉
C 報買手「走數」的反應極不尋常。 C
D D
90. 除上述之外,被告在盤問下才首次披露涉案重要情節
E E
(見下文的例子)。本席認為被告一邊作證、一邊編作和加插情
F 節,務求解釋證供漏洞: F
(a) 被告起初供述找新買手買 PW6 的背包,後來
G G
她 指 其 實 是 求 助 朋 友 Regine 幫 手 ; 她 把
H H
Regine 撥入「買手」類別,所以起初稱她為
I 買手;Regine 成功購買背包;但 Regine 不能 I
先把背包寄回香港讓被告交給 PW6;及後
J J
Regine 回港稱背包作自用;
K K
L L
(b) 被告在第二天盤問開初主動就 P14 提出解
M M
說。她稱在她寫下 P14 時,PW1 曾經看過被
N 告與買手載於手機的通訊內容,所以 PW1 知 N
道有買手的存在。
O O
P P
91. 還有,假如真的是買手協助購買,被告的通訊內容中明
Q Q
顯是誤導,例子如下,與 PW2 通訊中的 P2,被告多次用上「我」這
R 個字。她在庭上解釋「我」字的意思代表 (i) 她自己跟買手或 (ii) 買 R
S
手。她又同意沒有人會這樣解讀,可見被告是在砌詞狡辯,試圖令 S
通訊內容吻合庭上的說法。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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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2. 從下列訊息 a 至 e 可見,被告有意向證人隱瞞真相。更甚
C 的是,被告承認在訊息 f 中說謊: C
D D
a. P2(55):「因我喺英國某百貨公司,每年
E E
消費至少 10,000,000 港幣」。
F 她解釋「我」字不是指自己一個人而是一 F
team 人或一 group 人;
G G
H H
b. P2(69):「好消息就是,散子包必定於九
I 月內有貨,我回程時未必即刻可帶到返嚟 I
俾你,你介唔介意等……」。
J J
她解釋「我」指她的買手;
K K
L c. P2(38): PW2 寫「可以成日飛來飛去, L
又可以滿足吓購物慾」;被告以 emoji 回
M M
覆。
N N
她解釋當時沒有講清楚是買手飛來飛去。
O 她進一步指,她本人沒有飛去外地,因為 O
有團隊在外代購,慳回自己搭飛機的成
P P
本。
Q Q
R d. P2(69):「我回程時……」 R
她補充「我」指的是買手
S S
T e. P2(155): 「Am in Milan now…」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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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她交代是買手在米蘭,並同意這樣的寫法
C 給人印象是她自己在米蘭; C
D D
f. P4(465):「我在台灣」
E E
被告承認這是「善意大話」,當時她身處
F 香港,當時這樣說的目的「想用時間諗補 F
救」方法,不想 PW4 用訊息「轟炸」
G G
她。
H H
I 93. 被告作證時多番強調自己患病,記性差,又因為事隔多 I
J 年,涉案枝節未能記起。她又稱與控方證人的語音內容已經忘記。 J
然而,在盤問時她多次強調曾經在語音訊息向 PW4 表達沒有門票在
K K
手,並能清楚記起語音訊息內容,例子一:2017 年 1 月 5 日 0254 時
L L
的語音應該關乎門票坐地起價等內容;例子二:1 月 6 日的語音關乎
M 向 PW4 講退款事宜。本席認為被告的證言誇張、失實。 M
N N
94. 關乎該宗鑽石生意,被告在證人台上說,她
O O
a) 沒 有 任 何 文件 、 單 據、 合 同 的紀 錄 關乎 這 宗 買
P P
賣;
Q b) 沒有簽發收取 Eva 和 Eileen 50 萬元的收據; Q
R c) 不清楚鑽石供應商是誰; R
d) 不知道向供應商付了多少訂金;
S S
e) 供應商其後「殺訂」,但被告沒有「殺訂」單據
T T
或任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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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不知道「殺訂」金額;
C g) 不知自己可分多少利潤,但知道 Eva、 Eileen 和 C
Sara 的利潤;
D D
h) 不知道 Ban 如何計算出 Sara 可獲成本加利潤約
E E
$800,000;
F i) 不知 Ban 如何計算出 Eva、Eileen 的利潤; F
j) 從來沒有想過任何風險管理;
G G
k) 不知道 Margaret 的背景,只知她曾經在金融業務上
H H
與 Ban 聯絡。
I I
J 95. 本席不相信如此龐大數額的生意只靠被告口述而缺乏任 J
何文件證明。據被告,經營該宗鑽石生意目的是 Ban 想重建她的信
K K
心。按理,被告不會只是擔當她所稱的「跑腿」角色,而對上述關
L L
鍵事項毫無興趣、毫不過問、毫不知情。在此強調,被告沒有任何
M 舉證的責任。本席只想指出被告的證言荒謬絕倫、匪夷所思。 M
N N
96. 還有,控方向 被告提問 如何把 Sara 入 賬的款額交給
O O
Ban。被告指她不想排隊提款,所以沒有一次過把$377,550 提出來。
P P
她說凡$10,000 以上的提款便是交給 Ban 的款項。控方問為什麼不轉
Q 賬?為什麼不一次全數提款?被告作出多番荒誕的解釋。事實上, Q
轉賬方便快捷。正如被告要求其他控方證人把代購的款項直接轉賬
R R
到她的戶口𥚃。她也可一次性把該$377,550 轉賬給 Ban。本席留意戶
S S
口 E 的交易紀錄顯示有一筆共$377,550 存款,但其後有多項在名店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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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el、SOGO、LV) 購物消費項目。本席認為被告以她所說的方
C 法交付$377,550 給 Ban 不可能是真的。 C
D D
處理辯方的批評
E E
(檢控基礎)
F 97. 辯方提出:「5 條 charges 都是用上「可」/「could」, F
G
不是指控「一定能」或「一定會」/「would」或「must」 9 ,這影 G
響法庭如何考慮相關交易條款 (terms of dealings)、控罪元素等。就控
H H
罪一、三、五、六,被告沒有答應在收取付款後,一定能夠提供或
I 交付相關貨品。就控罪七,被告沒有答應在收取涉及投資鑽石交易 I
J 的款項後,PW7 一定能夠獲得利潤。5 項控罪也不是指控被告違反 J
退款。
K K
L L
98. 黃大律師經常提及本案涉及民事責任,法庭要留意雙方
M M
達成的「交易條款」、雙方可能就購物或退款事宜有「extension of
N time」的情況。 N
O O
99. 然而,本席認為辯方對檢控基礎的批評是站不住腳的。
P 控方案情是指被告根本沒有任何意圖為各相關證人購買貨物或共同 P
Q 出資購買鑽石。控罪所表述的是被告從一開始便有意圖詐騙對方, Q
所提出的代購服務或合作事宜均為虛假的,目的是誘使對方付款。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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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例如控罪一指被告藉作欺騙即向 PW1 虛假地表示可在收取付款後向 PW1 提供和交付 15 個手
袋、一個銀包及一隻手錶,而不是用「一定能」或「一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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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如控方的說法成立,這當中根本不涉及正當的商務協議或
C 相關條款。 C
D D
100. 辯方指事件發生於 6 至 9 年前,對各控方證人的記憶均
E E
有不利影響。話雖如此,PW2、4 和 6 與被告的訊息分別載於 P2、
F F
P3 和 P4。這些詳盡記錄幫助她們回想事件。在庭上,她們能詳細和
G 清楚交代與被告就涉案交易的情況,可見事件對各人印象深刻。即 G
使她們未能就語音訊息提供具體內容,但她們相繼於事發不久便報
H H
警求助。換言之,她們在報案時對事件必然是記憶猶新,不會因時
I I
日久遠而忘記關鍵案情。事實上,被告對 PW2、4 和 6 所涉及的交
J 易,不論是貨品款式、金額、已入的賬項都沒有異議,足見她們作 J
K
證時沒有誇張、沒有失實。 K
L L
101. 辯方主要質疑 PW 2、4 和 6 對訊息的理解。經小心考慮
M 她們的證言,她們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本席接納她們為誠實、可 M
信、可靠的證人 。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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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控罪一)
P P
102. 辯方指 PW1 沒有提供訊息內容,又因事發多年,她對事
Q Q
件印象模糊,所以在主問時 PW1 沒有提及接受過兩次退款($2,480
R 和$2,040) (D1-48、D1-60)。 R
S S
T
103. 有關該兩次退款,本席認為屬案情枝節。PW1 在盤問時 T
看到「入數紙」已承認有該兩次退款。至於有關控罪一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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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在庭上能夠如貫地清楚交代欲購的手袋款式、數量,只是有關
C 3 個 Garden Party 的手袋,未能想得清楚。然而,她指出在錄取證人 C
供詞時記憶猶新。是故,她在重溫證人供詞之後便清晰交代向被告
D D
訂購的所有貨品款式。另外,PW1 作出多次入賬,她只是未能指出
E E
那一筆款項屬於那一件貨品的款額。觀乎 PW1 由 10 月至 1 月訂了十
F 多項貨品,有時需要先付訂金、有時要付尾數,不能清楚交代每筆 F
款 項 是 訂 金/ 尾 數 是情 有 可 原的 。 她已 清 楚 地 指出 給 予 被告 共
G G
$266,420。被告同意表 A 的入賬記錄,又同意 PW1 口中所說某些欲
H H
購的物品,但在數量上不同意,更同意欠下 PW1 共$266,420。這足
I 見 PW1 的記憶是準確的。 I
J J
104. 還有,涉及與被告的交易衍生出很多重要事情:PW1 因
K K
退款事宜與被告糾纏;支票不能兌現;被告寫下欠據 (P14) ;PW1
L 到警署錄取證人供詞等。這些一連串不尋常的事情相繼發生。故 L
M
此,本席不認為 PW1 會因為時間久遠或欠缺訊息記錄而對關鍵事項 M
有所淡忘。
N N
O 105. 辯方質疑 PW1 的說法,即有警員告訴 PW1 微訊不能呈 O
堂做證據。PW1 沒有呈上與被告的社交通訊記錄是刻意隱藏真相。
P P
Q Q
106. PW7 至 PW10 在盤問下不同意微信沒有證據價值。PW8
R 指一般不會拒收社交通訊記錄,如有投訴,會問報案人有否面書、 R
微信記錄。PW9 指他沒有說不需要提交微信記錄,亦沒有聽見或看
S S
見有同僚這樣說。 PW10 對於他在錄取 PW1 的供詞時,PW1 有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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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或展示微信記錄已沒有印象。據 PW1,她曾報案,但不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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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她與數名受害人一起前往警署報案。她無法辨識是那位警員向
C 她說微信不能呈堂。綜觀 PW7 至 10 的證言,無助辯方指 PW1 的解 C
釋是不可信的。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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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正如控方的觀察,PW1 報案及作證時多次提及與被告的
F 通訊記錄,該些記錄是雙方面的,所以 PW1 是無法隱瞞真相。她必 F
然知道被告一方也有相同的記錄。如她的說法是誇張失實,必被悉
G G
破。是故,本席不同意 PW1 是刻意不呈交通訊記錄。
H H
I 108. 辯方又指被告作供時強調 (i) PW1 是名牌手袋的炒賣者; I
(ii) PW1 有份指示收數公司追債騷擾被告和她的母親(但 PW1 否認
J J
從事追數);(iii) 被告沒有如 PW1 所言,主動推銷貨品。本席認為
K K
以上 (i) 至 (iii) 項與本案宏旨無關。事實上,被告同意欠下多人款
L 項,並收到很多匿名電話,沒有證據是 PW1 作出的滋擾行為。 L
M M
109. 辯方強調根據 PW1 和被告的版本,雙方交易鬆散,沒有
N N
確實和清晰的條款,例如購買了什麼貨品?何時付清尾數?何時交
O 貨?何時作出退款等。本席不同意此說。除上文提及 PW1 未能指出 O
P
那一筆款項對應是什麼物品之外,PW1 能清楚交代其他事項,並再 P
三強調被告曾承諾三個月內收貨,又說三個月內退錢等重要涉案情
Q Q
節。
R R
S 110. 辯方又指 P14 顯然涉及金錢糾紛,屬民事責任,不屬刑 S
事責任,因內裡註明「被告因未能於 3 月 8 日前退回$262,040 ,因此
T T
立此借據並同意於 2016 年 4 月 11 日前退回$262,040 ,如未能於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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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前償還……被告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訴訟費用……並賠償……精
C 神上及金錢的損失。此借據為雙方之協議。 」PW1 沒有要求被告寫 C
上「呃」這個字,即沒有欺騙成份。
D D
E E
111. 據 PW1,2016 年 3 月 10 日她與被告在長沙灣警署外見
F F
面,有軍裝警員到場,但該警員說這是涉及金錢糾紛,所以不受
G 理。如此看來,PW1 不是不想報案指控被告欺騙她,而是被警員勸 G
退,所以才在警署門外要求被告按照她的意思寫下 P14。PW1 是沒
H H
有法律背景的,以當時情況,她必定著眼於何時收到退款。PW1 沒
I I
有指示被告寫上「呃」字,並不代表涉案事件沒有刑事成份。
J J
K 112. 辯方對 PW1 的所有抨擊不能成立。經整體考慮 PW1 的 K
證言,本席接納 PW1 是誠實、可信、可靠的證人。
L L
M M
113. 據 PW1,被告不斷發送產品圖片給 PW1、又不斷游說她
N 訂購。PW1 因此分多次支付不同款項至被告賬戶(見表 A)。正如 N
O
前述,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即關鍵時段根本沒有該 4 個買手 O
替 PW1 買貨。
P P
Q 114. 雖然控罪詳情指出「被告藉作欺騙(向 PW1 虛假地表示 Q
R
可在收取付款後向她提供和交付 15 個手袋、一個銀包及一隻手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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錶)……」而不是一定會提供和交付貨品,但本席肯定被告從一開
C 始便沒有打算提供和交付。 C
D D
115. 2015 年 10 月 8 日,PW1 首次訂貨,被告說要等三個月;
E E
2015 年 12 月,PW1 追問被告,被告說要在 2016 年 1 月付貨;2016
F 年 2 月初,被告告訴 PW1 貨品寄回香港寄失;2016 年 3 月 8 日發生 F
P13 支票未能兌現事件;3 月 11 日,被告寫下 P14,表明 2016 年 4
G G
月 11 日之前退款,最終沒有交付貨,也沒有退回錢。
H H
I 116. 本席肯定被告用各樣藉口推搪交貨,原因是根本從一開 I
始就沒有打算替 PW1 買貨,她是在欺騙 PW1 關於代購一事。本席同
J J
時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被告有意圖詐騙 PW1,誘使她支付共
K K
$266,420 到被告賬戶使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 PW1 蒙受不利。
L L
117. 欺詐罪的罪行元素已在 HKSAR v Chan Kam Ching [2022]
M M
25 HKCFAR 48 一案清楚釐定,終審法院裁定「欺騙」和「不誠實」
N N
是完全不同及獨立的概念,而「不誠實」並非欺詐罪的一項元素。
O O
118. 控罪一罪成。
P P
Q Q
(PW2,控罪三)
R 119. 控罪三涉及 PW2 購買的一袋兩包。 R
S S
120. 辯方指出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交易、協議或合約,由
T T
甲方向乙方承諾,在甲方獲得金錢後向乙方提供相關貨品。如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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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相關時間提供和交付貨品,雙方便會再作討論,甲方可能獲
C 得時間寬限。一般來說,法庭不會說甲方干犯欺詐罪。除非甲方明 C
顯不可能提供和交付貨品(例如甲方不在相關行業、圈子、沒有人
D D
脈關係等)才會考慮把民事糾紛升至刑事層面,即甲方干犯欺詐。
E E
被告在代購行業有相關經驗和認識,亦有人脈,她只是因頭條新聞
F 和網上負面的報道,導致買手不再跟她接洽,令她無法提供貨品/ F
退款給 PW2。
G G
H H
121. 辯方強調 PW2 知道她想要的貨品是市場上渴求的,亦表
I 示願意等待被告尋找貨品;被告需要時間尋找貨品,她不一定能夠 I
J
尋獲;若找到貨品,被告會在合理時間提供和交付,相反會在合理 J
時間內退款。何謂合理時間,視乎相關交易情況。即使超出合理時
K K
間,亦不能直接推定被告存有意圖詐騙 PW2。
L L
M 122. 本席在前文已經拒絕接納被告聲稱把 PW2 的款項交給買 M
手買貨。
N N
O O
123. 在 P2,被告於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9 月 1 日清楚表達:
P (a) 一個散子包必定於 9 月份有貨 (P2 - 69 / P
70) ;
Q Q
(b) 20cm 手袋有貨 (P2 - 24 /107) ;
R R
(c) 她身在歐洲,將會在 9 月 5 日抵港, 9 月 6
S 日至 8 日可以與 PW2 交收 (P2 - 9 /26 ); S
(d) 如果真是沒有貨品,回程之前她已經可辦退
T T
款給 PW2 (P2 - 9 /196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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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e) 如果買錯亦必定會退錢 (P2 - 45);
C (f) 被告要收取三分之一訂金 (P2 - 8),其後被 C
告要求 PW2 多付$15,000 用作購買手袋因滙
D D
率升高手袋加價 (P2 - 71);
E E
(g) 另一個散子包在 10 月會到 PW2 手上。
F F
124. 在經過一番傾談之後,PW2 在 8 月 19 至 9 月 1 日晚入賬
G G
至被告戶口(見上文表 B)。據 PW2,被告稱 9 月 6 至 9 日期間可
H H
以交收,所以便付款。
I I
125. 本席已考慮了 P2 的內容。被告作供時指母親不欲她外出
J J
工作,所以她只是從事網上買賣。被告在 P2 竟多次提及自己經常外
K K
出買貨,又在關鍵時候稱自己身在米蘭。被告在盤問下同意當時並
L 非在米蘭。本席在上文亦拒絕接納被告找了 2 位新買手替 PW2 買 L
貨。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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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被告花了不少時間跟 PW2 對談。被告積極地兼且虛假地
O 向 PW2 表示可以在收取付款後向 PW2 提供和交付一袋兩包。雖然被 O
告在 P2 曾叫 PW2 考慮是否要買,又叫 PW2「唔好比錢我住」,但
P P
是本席肯定她當時是以不同策略包括以退為進的手段游說 PW2 購
Q Q
貨。
R R
127. PW2 於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10 月 1 日多次要被告即時退
S S
款,至今被告沒有退回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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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辯方指被告用真實身份與 PW2 溝通,這與一般騙子用假
C 身份犯案的手法不吻合。事實上,PW2 於 2014 年已經與被告有過一 C
次交易,二人面對面交收。換言之,PW2 已知悉被告的身份。其後
D D
當 PW2 透過同一賬戶再接觸被告時,被告是無法隱暪其身份的。
E E
F 129. 辯方又指被告打算安排 PW2 到何律師樓商討退款,這可 F
反映被告有意還款,無意欺詐 PW2。
G G
H 130. 據 PW2,被告一直「拖」,沒有退款,直至她報警之 H
I 後,被告才叫 PW2 上何律師樓拿回退款。PW2 獲何律師樓回覆沒有 I
受被告委託退款給她這件事。被告亦確認最終沒有存放退款在何律
J J
師樓。PW2 指自 2016 年 10 月 3 日之後,二人沒有與對方聯絡。
K K
L 131. 本席肯定當時被告因 PW2 已報警,不想被捕才作退款安 L
排 , 目 的 是拖 延 時 間或 包 裝 事件 是 民事 索 償 , 並沒 有 意 圖詐 騙
M M
PW2。
N N
O
132. 經考慮所有證據,本席肯定被告虛假地向 PW2 表示可在 O
收取付款後提供和交付一袋兩包,而事實上她當時完全沒有替 PW2
P P
代購,亦沒有買手在外地為 PW2 代購。她其後使用各種藉口推搪還
Q 款。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欺騙 PW2 關於一袋兩包之 Q
R 代購事宜,有意圖詐騙 PW2 支付共$27,265 到其指定戶口,導致被告 R
獲得利益,或導致 PW2 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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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133. 控罪二罪成。 C
D D
(PW 6,控罪五)
E E
134. 控罪五涉及 PW6 購買的一背包和一銀包。
F F
G
135. P3 顯示 PW6 與被告於 2016 年 9 月 18 日開始商討,而被 G
告表示:於 9 月 19 日(P3(7))「If no stock, will arrange full amount
H H
refund」;於 9 月 21 (P3(13))「所以如你有興趣購買,可預先付訂
I 金」、「如一個月內貨品還未到手,我們會全數退回」;於 9 月 22 I
J 約下午 6 時 32 分 (P3(22))「within 1 month Otherwise,we do full J
amount refund」。PW6 在 9 月 22 日下午 11 時 36 分過數$10,000。
K K
L 136. 其後,被告在 P3(31)(10 月 15 日)表示已經買到背包, L
M
但因航班有變需要改期到 10 月 20 交收;P3(33) (10 月 24 日)被告 M
說要 10 月 28 至 31 日或 11 月 5 日之後交收。
N N
O 137. PW6 分別 11 月 1、2 和 4 日發訊息給被告表示準備交收, O
P
但被告沒有回應。 P
Q Q
138. 本席已拒絕信納被告關乎找了 E 或 F 替 PW6 買銀包,以
R 及 Regine 替 PW6 買了手袋但作自用之說。換言之,本席裁定被告無 R
中生有,推砌代購之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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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9. 在關鍵時段,被告藉作欺騙作出虛假陳述包括多次表明 C
如 1 個月內沒有貨會退款,又可替 PW6 買背包和銀包,從而誘使
D D
PW6 支付被告$10,000。同時,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在作
E E
出欺騙時有意圖詐騙 PW6,誘使她存入款項。當 PW6 入賬之後,被
F 告獲得利益,或導致 PW6 蒙受不利。 F
G G
140. 控罪五,罪成。
H H
I
(PW4,控罪六) I
141. 被告指因為破產,所以想認識從事保險的 PW4 希望 PW4
J J
能夠介紹朋友給他,擴闊自己的人際脈絡,重建事業。既是如此,
K 被告用真名結識 PW4 是很自然的事。 K
L L
142. PW4 供述被告主動聯絡她,問 PW4 要哪一個場次和那一
M M
款票價的座位。在商討過程中,被告聲稱有該演唱會門票。PW4 指
N (i) 被告「應承我」,所以向被告購買;(ii) 如果在第一次交易之前, N
O
被告沒有把握索取門票,是不會向她訂購的;(iii) 被告說「所有演 O
唱會飛,喺一至兩星期前收到」 。PW4 在庭上亦說被告「一路
P P
拖」,沒有交收門票。
Q Q
R
143. 辯方不時強調被告是從大手炒家手上拿票,但大手炒家 R
以價高者得的方法,所以沒有提供門票給被告。被告被「跣」,亦
S S
因此不能交付門票給 PW4。辯方在其結案陳詞引述了 P4 的部份內容
T 顯示 (i) 被告替 PW4 找門票:我而家試吓再 hold 票、再嗌人搵飛、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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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不能百分百保證、做唔到、Try my best、會盡撲等;(ii) 有大手炒家
C 的存在:都確實付款前我要跟佢哋確實啊、我不能保證佢哋、等佢 C
哋大約行數、Bcoz the organiser start organise tix for me、我都係中間
D D
人、揸票啲人都唔係咁易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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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44. 然而,在 P4 一些訊息中被告清楚表示她已有門票,也有 F
一些訊息從上文下理的理解中,被告表示能夠成功索取到門票的,
G G
以下是一些例子,被告在 P4 表達:
H H
(4) 24/11 上午 1:49 時
Bcoz I don’t have too many spare tickets now ; Tell
I I
me which price category and how many tix Only 2
J right? J
K (5) 6 is ok K
L L
(16) 24/11 下午 3:24 時
M 入賬前再跟我確實一下演唱會日期和座位位置便 M
可了。
N N
O (19) 多比嘅錢,到時交收時現金即時俾返 O
P P
145. 上述關乎被告與 PW4 商討門票價格及座位安排之後,
Q Q
PW4 於 11 月 24 日 1840 時入賬$5,200。
R R
146. 被告與 PW4 繼續商討,被告說:
S S
(34) 24/11 下午 11:03 時至 2/12
T $1100 per each IF they insist to have 3 tix. $900 per T
each if they are ok to have 4.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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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另外,請問仲有幾多門票要繼續 hold?
C C
D (49) 嗌買家把握機會啦紅閘係靚位嚟 D
E E
(76) 如 10 人必定要同一晚睇,就肯定有啲人坐
F
得前啲,有啲比較坐得後啲 F
G (87) 2/12 下午 1:19 時 G
被告傳送一張相片載有多疊演唱會門票相片給
H H
PW4
I I
J 147. PW4 於 12 月 2 日 1612 時入賬$10,000。 J
K K
148. 其後被告又說包括以下的說話:
L 2016 年 12 月 3 日下午 7:03 時: L
(91) 簡直超級感謝您!湖南男客人一個人去睇
M M
呀?我盡量安排一個美女坐佢隔離啦
N N
2016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2 時:
O O
(103) No I don’t sell the cheapest category
P P
2016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4:06 時至 12 月 16 日上午
Q 2:00 時: Q
(122) Dear all,誰要加訂周杰倫,麻煩盡快,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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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星期六截柯打,如是不要再要求加訂
S S
(125) yes will hold it until tmr before 7pm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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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2016 年 12 月 16 日 1838 時, PW4 入賬$2,400。
C C
150. 被告繼續說:
D D
2016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9:41 時:
E (137) OK bcoz they won't hold anymore up till tmr E
noon.
F F
(138) No worries As long as 唔好遲過明天便可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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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2016 年 12 月 17 日 2304 時 PW4 入賬$5,600。
I I
152. 又經過多輪語音訊息後,PW4 於 2016 年 12 月 24 日 0137
J J
時入賬$5,000,及在 2016 年 12 月 25 日 1527 時入賬$4,600。
K K
L
153. 被告還有以下說話: L
2016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3:21 時:
M M
(161) OK l pass the tix to your fd on 28/12 outside 紅
館,ok?
N N
O 2016 年 12 月 25 日下午約 4:22 時: O
(178) Try the best to pass you 30/12 tix on 29/12 too
P P
Q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9:16 時: Q
(183) Try the best to give you 2 Jan tickets on 1 Jan
R night time ; tmr night 28/12, seats will be on row 27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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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PW4 轉賬每一筆金額之前(見表 C),被告在 P4 從來沒
C 有表示不能成功索取門票。在轉賬之後,被告亦從來沒有指出 PW4 C
位列後備,門票未能確定是否一定到手等訊息。
D D
E E
155. 辯方指被告在 P4 提及退款。話雖如此,被告在證人台上
F 承認 P4 (465) 2017 年 1 月 1 日上午 12:21 時的訊息關乎她當時身在台 F
北「Sorry for the late reply. Just landed to Taipei ...」 是「善意大話,
G G
唔想佢覺得冇退款,所以講大話,會遲啲回覆」,原因是「……講
H H
大話,想用時間諗補救」。本席認為這是被告所用的「拖延」策
I 略。 I
J J
156. 辯方又指被告安排 PW4 上鍾律師樓商討。據 PW4,這個
K K
安排發生在報警之後。本席肯定當時被告知道 PW4 已報警,不想被
L 捕才作退款安排,目的是拖延時間或包裝事件是民事索償,並沒有 L
意圖詐騙 PW4。
M M
N 157. 經考慮 PW4 的證言以及 P4 上文下理的內容,本席肯定 N
被告虛假地向 PW4 表示可在收取付款後提供和交付 26 張演唱會門
O O
票,事實上從一開始被告根本無意替 PW4 購買門票。被告其後使用
P P
各種藉口推搪還款。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欺騙 PW4
Q 關於提供和交付 26 張演唱會門票事宜,有意圖詐騙 PW4 支付共 Q
$32,800 到其指定戶口,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 PW4 蒙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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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158. 控罪六,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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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控罪七)
C C
159. 被告不爭議有一宗鑽石生意的洽談,但爭議與誰 (PW5 /
D Sara) 商討,以及牽涉那一夥鑽石(6 卡價值港幣 7,000,000/20 卡價 D
值港幣 1,200,000,000)。
E E
F F
160. 辯方指距離 PW5 作供已有 6 至 7 年,加上 PW5 沒有提供
G WhatsApp 記錄,故此,PW5 的記憶受到影響,不能夠交代涉案細 G
節。辯方認為就控罪七鑽石交易,最重要的證人是 Sara,但她沒有
H H
出庭作證,否認或削弱被告的指控。為何控方不傳召 Sara 作供?
I I
J 161. PW5 在庭上清楚交代被告叫他投資 6 卡鑽石生意時,他 J
正(由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失業。他視這次投資是一個機
K K
遇,可以較短時間賺取金錢,彌補失業的工資,因此當時著意收回
L L
多少利潤。
M M
162. 本席認為因 PW5 當時失業,想賺快錢,想彌補失業的經
N N
濟損失卻最終投資失利,這事必然對 PW5 打擊十分之大。儘管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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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記錄,在上述的情況下,整件事件必然對 PW5 是銘心鏤骨、耿
P 耿於懷。是故,本席不認為他會對所牽涉鑽石生意的事情包括鑽石 P
卡數、價值、投資金額獲得利潤有所遺忘。
Q Q
R 163. 辯方指被告是與 Sara 商討生意。如果事情是這樣發生, R
S PW5 無必要代替 Sara 出庭作證,因為 Sara 也可出庭交代相關事實。 S
加上,PW5 在庭上已清晰和細緻交代事件經過,而被告亦同意 (i)
T T
PW5 數次詢問她鑽石交易的進展;(ii) Sara 曾叫她(被告)向 P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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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進展。是故,本席肯定事情有如 PW5 所講的發生,是 PW5 與被
C 告商討鑽石生意,所以 PW5 亦不斷親自向被告查問進展。PW5 亦於 C
2018 年 6 月報警,在其證人口供交代涉案的金額。本席接納 PW5 是
D D
誠實、可信和可靠的證人。被告與 PW5 商討涉及的鑽石是一顆 6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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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鑽石,涉案事件有如 PW5 在庭上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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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至於辯方批評控方為何不傳召 Sara 作證。控方的立場是
G G
正正因為事件由始至終都是 PW5 才是投訴人/受害人,自然不會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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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 Sara 作證10。加上,如辯方認為 Sara 的說法有助辯方,大可傳召
I Sara 作證。當然被告沒有舉證的責任,責任在控方。但如 Sara 的證 I
言有助被告,沒有什麼可以阻止辯方傳召 S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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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據 PW5,被告親自到 PW5 住所介紹並講解這宗鑽石生意
L 的背景。被告又親自問他有沒有興趣投資,並告訴他可以平分差價 L
的利潤。PW5 又說,被告於 2 月中旬致電給他,講解計算利潤方
M M
法,並說事情甚為急,要盡快比訂金籌錢。PW5 說基於「被告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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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有$477,500 的利潤」於是答應參與是次買賣,並使用太太賬戶轉
O 賬及交付現金共$377,550 到被告指定的賬戶。其後,PW5 查問被告 O
事件進展,被告於 3 月下旬表示台灣客人前往加拿大;4 月下旬,被
P P
告表示已完成買賣,等待台灣客人匯錢,但匯款出現問題,被銀行
Q Q
「卡住」。PW5 還說他當時很緊張,為何「卡住」,亦曾建議與被
R 告一起去銀行。被告之後又說台灣客人將會來香港。PW5 便起了疑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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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追問匯款單據、鑽石證書、收取訂金單據等,被告沒有實質回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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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ara 沒有列作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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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最後,他從網上資訊得悉被告牽涉名牌手袋買賣騙案,便開始
C 醒覺自己的投資是一個騙案,而被告一直用「拖」的手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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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經考慮所有證據,本席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被告虛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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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向 PW5 表示,如果他分擔一顆鑽石的買價,便可獲港幣$475,000
F 利潤。事實上被告當時完全沒有 PW5 口中所述 6 卡鑽石生意的買 F
賣,這個買賣是被告虛構出來的。被告誘使 PW5 轉賬$377,550 到其
G G
指定戶口。其後被告使用各種藉口推搪還款。本席同時作出無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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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推論,被告有意圖詐騙 PW5 轉賬,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導致
I PW5 蒙受不利。 I
J J
K 167. 控罪七,罪成。 K
L L
總結
M 168. 本席在此一提,控方沒有因被告在 P2、P4 說謊而要求法 M
N
庭給予指引 (lies direction) 指出被告的謊言是支持及加強控方的案 N
情。本席亦只是考慮這些謊言來考慮被告整體證言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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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69. 辯方不時強調被告用真名和提供自己名字的戶口給控方 P
Q
證人入賬,這與一般騙子的行為有異。本席在上文已作解釋,同時 Q
亦想指出被告可以說是「取便於熟稔之人」,利用朋友間的信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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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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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70. 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控罪一、三、 C
五、六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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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詩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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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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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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