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崢嶸等案 DCCC323/2025

破窗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0個月;D2 監禁26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30及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31/10/2025[2025] HKDC 19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崢嶸、蔡德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古崢嶸及第二被告人蔡德恒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76歲的受害人獨居於長沙灣一個閣樓單位,離家約45分鐘後回家,發現廁所窗被撬開,屋內遭搜掠,玉吊墜及三隻手錶失竊。閉路電視顯示兩名被告人在案發前後同行、戴口罩及手套、搬運木梯並更換衣物。兩人均有多次入屋犯法或企圖入屋犯法紀錄,所有失物均未尋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涉案商住單位應按住宅還是商業物業計算量刑起點;夥同犯案、破窗闖入、受害人年長及過往同類案底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兩名被告人適時認罪、健康、悔意和相隔多年未再犯等求情因素應獲多大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上訴庭判刑指引,認定住宅入屋犯法的成年初犯量刑起點為36個月,商業物業則為30個月。雖然單位兼作辦公用途,但其裝修、床鋪、洗手間及實際使用情況顯示主要是住宅,且入侵獨居者居所嚴重侵犯私隱及安全。夥同犯案使起點增加3個月。第一被告人因屢犯同類罪行再加6個月;第二被告人因2003年後長期沒有再犯,不另加刑。兩人均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ui Kam Chi、HKSAR v Ng Wai Hi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繼安,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的36個月起點;引用 R v Wong Man 支持商業物業的30個月起點。HKSAR v Sim Ka Wing 說明起點已包括一定程度的預謀;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偉佳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沛枝分別支持夥同犯案及同類案底的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均被裁定入屋犯法罪名成立。第一被告人被判監30個月;第二被告人被判監26個月。判刑理由書未列明其他賠償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商住單位不會僅因存在商業用途便被視為商業物業;法庭會按裝修、擺設及實際用途作整體判斷。長期沒有再犯可限制案底的加刑作用,但多次同類重犯可顯著提高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商住單位入屋犯法應按住宅還是商業量刑?
A.

法庭會按單位的裝修、擺設及實際用途判斷。本案雖兼作辦公用途,但主要屬住宅,因此採用住宅入屋犯法的36個月量刑起點。

Q.兩人夥同破窗入屋會否加重刑罰?
A.

夥同犯案是加刑因素;破窗闖入及針對獨居長者亦屬案情考慮。本案法庭因夥同犯案把兩人的量刑起點各增加3個月。

Q.入屋犯法適時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本案兩名被告均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第一被告最終判囚30個月,第二被告因長期沒有再犯,最終判囚2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