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漢松
被告為中國內地人士,於2024年5月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停。關員在其認領的行李箱中發現16個密封膠袋,內含共7.732公斤草本大麻,市值約185萬港元。被告承認其因失業及家庭經濟壓力(需照顧患病母親及幼女),接受他人指使以獲取3,000港元報酬而運送該行李。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 (sentencing)。辯方主張被告僅為底層運送員 (courier)、無前科、坦白認罪且受經濟困境驅使,應獲從輕處罰;控方則根據毒品重量及國際販運元素要求相應刑期。
法官採取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案中訂立的六個步驟進行量刑分析。首先根據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的量刑指引,6,000至9,000克大麻的基準刑期為36至48個月,就本案 7,732克之重量,初步定基準為42個月。考慮到被告僅為底層帶貨人,但因涉及從曼谷飛往香港具有國際元素,故加刑3個月。最後,因被告適時認罪,獲予 1/3 的刑期扣減。
引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確立的草本大麻量刑指引(6,000-9,000克對應36-4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以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的量刑步驟。
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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