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漢松案 DCCC1287/2024
受僱運送大麻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漢松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姚漢松持中國內地護照及雙程證。2024年5月7日,他在香港國際機場認領一個以其姓名登記的寄艙行李箱,並向關員表示背包及行李箱均屬本人所有。經其同意剪鎖搜查後,行李箱內發現16個密封膠袋,共載有7.732公斤草本大麻,估計市值約185萬5,680港元。被告其後被捕,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指他因失業、家庭經濟壓力及需要照顧母親和女兒,答應為3,000港元替人運送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7.732公斤草本大麻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的低層運送角色、無刑事定罪紀錄、家庭及經濟困境和適時認罪應如何影響量刑。控方依案情處理;辯方請求依量刑指引判處約三年六個月,並考慮悔意、認罪及非主腦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先按毒品重量及案件情況訂定量刑基準。7.732公斤處於6,000至9,000克範圍內,並參考相關案例後,以42個月監禁為基準。被告雖只是按指示運送毒品的最低層帶家,但由曼谷來港涉及國際元素,故加刑3個月。其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減至30個月。法庭考慮求情材料後,認為沒有其他足以減刑的因素,並裁定即時監禁公平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所列六項量刑考慮步驟,並引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確認販運6,000至9,000克草本大麻通常判處36至48個月監禁。控罪依《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沒有緩刑或其他替代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低層運送者、初犯、家庭困境及認罪雖可影響刑期,不能抵銷大重量毒品及跨境運送所帶來的嚴重性。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是在加刑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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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7.732公斤大麻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以毒品重量及量刑案例作基準,並考慮被告只是低層帶家及適時認罪,最後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
Q.替人運送大麻但不是主腦會否仍然判囚?
會。低層運送角色只屬減刑因素,不能消除販運大量毒品的嚴重性;本案被告雖非主腦,仍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
Q.認罪及家庭困境可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本案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家庭困境、悔意及無案底則未帶來額外扣減,法庭最終判處30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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