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SHEK KUEN
被告一名24歲前醫科學生,於2024年3月與一名13歲男童X在被告家中發生性行為。行為包括口交、手指進入肛門及肛交。儘管X外貌較成熟(身高178cm,體重84kg),但X曾告知被告其年齡僅為13歲。事後X向母親告知,隨後被告被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被告定罪後的刑期進行 sentencing。被告承認兩項罪名: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辯方主張被告並非 pedophile,且 X 的外貌較成熟,而控方則強調受害人年幼且在過程中感到疼痛。
法官根據 HKSAR v Tsang Chiu Tak 確立的 10 個 sentencing factors 進行分析。考慮到被告並未使用暴力或威脅,且精神科報告證明其並非 pedophile 且 reoffend 傾向低,法官決定了較低的起步刑期。然而,由於被告在 X 已告知年齡的情況下仍進行性行為,且未採取避孕措施並導致 X 疼痛,此等構成 aggravating features。
引用 HKSAR v Yeung Ho Nam 將同性肛交之最高刑期 read down 至 5 年;引用 HKSAR v Lee Hon Wah 及 HKSAR v Tsang Chiu Tak 關於兒童性犯罪的 sentencing guidelines 及考量因素。
被告被判處兩項罪名分別為 9 個月及 13 個月又 2 週監禁。由於被告在審訊日期設定後才認罪,法官給予 25% 的折扣,並命令兩項刑期 concurrent(同時執行)。最終裁定監禁 13 個月又 2 週。
本案顯示法院在處理兒童性犯罪時,會權衡受害人的生理成熟度與法律定義的年齡界限。即使受害人外貌成熟,但只要被告已知其年齡,仍不能免除法律責任。同時,專業的精神科報告證明被告非 pedophile 對於降低刑期有顯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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