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hek Kuen DCCC1054/2024
與13歲男童發生性行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ek Kue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1月在九龍站附近認識13歲男童X,並向X表示自己年僅16歲;X則告知被告其年齡為13歲。2024年3月20日,X應邀到被告住所用膳,兩人在無他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多項性行為,包括口交、觸碰及肛交,過程曾令X感到疼痛。X翌日向母親披露事件並報警。被告被捕時承認作出了錯事,但稱以為X已年滿16歲。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精神科及心理評估認為其並非戀童者,重犯風險低。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兩項罪名後的量刑: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以及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法院須評估兒童年齡、行為性質、疼痛及未使用安全套等加重因素、被告悔意與低重犯風險,並決定兩項刑期及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46(1)及第118C(a)條,以及相關量刑判例評估刑罰。對16歲以下兒童的法定保護意味著兒童不能就性活動提供法律上有效的同意。法院認為同性肛交罪的最高刑期須按HKSAR v Yeung Ho Nam收窄為五年,並依HKSAR v Lee Hon Wah and Another指出,此類罪行不宜制定僵化量刑指引。考慮十年年齡差、受害人僅13歲、未使用安全套及造成疼痛等因素,分別以12個月及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在排期審訊後認罪,但免卻X出庭作證,故給予25%折扣。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Ho Nam [2020] 1 HKLRD 91:將同性肛交罪的最高刑期讀減為五年。HKSAR v Lee Hon Wah and Another [2011] 4 HKLRD 319:確認此類案件不宜採用僵化量刑指引。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及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分別涉及參考既有刑罰的局限及十項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2及第3項控罪認罪。第1項控罪列入法院檔案,除非法院准許,不予起訴。第2項判囚9個月,第3項判囚13個月零兩星期,兩項刑期同期執行;被告須服刑13個月零兩星期。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兒童外表成熟或被告誤以為其已滿16歲,不能抵銷法律對16歲以下兒童的保護。量刑仍須按個案事實處理;未使用安全套及造成疼痛可構成加重因素,而認罪、悔意及低重犯風險可獲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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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3歲男童發生性行為會判刑多久?
法院考慮男童只有13歲、未使用安全套及性交造成疼痛等因素,並因被告認罪而扣減刑期,兩項罪行最終同期執行,實際判囚13個月零兩星期。
Q.兒童同意性行為,被告仍會犯法嗎?
法院指出,法律旨在保護16歲以下兒童,他們不能就性活動提供法律上有效的同意。因此,即使男童表示同意,被告仍就相關罪名被判刑。
Q.被告以為男童已滿16歲可以作為辯解嗎?
被告稱因男童身材高大而相信其已超過16歲,但男童曾明確告知自己只有13歲。法院仍按照兒童法定保護及案件加重因素量刑,沒有因此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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