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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7/2025
C [2025] HKDC 1921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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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5 年第 3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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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I 訴 I
J 陳家輝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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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L
M 日期: 2025 年 10 月 30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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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經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賴律師事務所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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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Throwing corrosive fluid with P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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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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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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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違反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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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9(c)條。被告人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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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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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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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 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人互不相識的。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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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4 年 10 月 25 日晚上 9 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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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天樂里吸煙時,突然被不明人士從後潑灑液體,導致左背劇痛
K 及強烈的灼熱感,並發現其 T 裇背面出現多個小洞。由於現場行 K
L
人眾多,控方第一證人無法辨認涉事者,感到害怕, 於是報警處 L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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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 案發當晚,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以下過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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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1 時 16 分,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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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ii) 21 時 21 分,被告人經過時將左手撥向控方第一 Q
證人的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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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控方第一證人隨即轉身並觸摸其背部,而被告人
T 則離開現場。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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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控方第一證人於案發當晚因被潑灑不明液體而受傷,
C 隨後被送到急症室接受治療,診斷為少於 1% 軀幹全皮層及部分 C
皮層化學灼傷,經治療後同日出院。其所穿的 T 裇背面左側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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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燒焦的孔洞,連成大約 70 厘米的斜線。警方拍攝了相關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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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和 T 裇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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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檢驗之後,T 裇的燒焦孔洞主要集中在背部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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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驗出微量的硫酸。模擬測試證實,該損傷可由不低於 90% 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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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硫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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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4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 時左右,被告人被警方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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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在警誡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的事項包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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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i) 案發當晚他曾獨自在天樂里徘徊;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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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因有人在電話亭旁吸煙,阻礙其使用電話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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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因 此 向 對方 扔 東西 , 並承 認 該行 為 導致 對 方 受 O
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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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iv) 他確認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片段,證實向控方第 Q
一證人扔東西的人就是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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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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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今年 52 歲,香港出生,接受教育程度至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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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未婚,家中有 76 歲父親和 75 歲母親。在工作方面,在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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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之前,他是一名清潔工人,每月收入大約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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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過往有 7 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 9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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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與本案不相同,但當中有兩項刑事損壞罪是與暴力有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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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的刑事定罪紀錄是 2023 年 2 月,因犯下刑事損壞等罪
I 行,被判監兩個月零四星期。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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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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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0. 代表被告人的謝大律師向法庭呈上一份書面陳詞,並 L
援引多宗案例給法庭參考,當中包括兩宗區域法院的判刑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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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劉煜 DCCC 1031/2014,和 香港特別
N 行政區 訴 黃建輝 DCCC 1134/2021。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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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謝大律師亦援引其他上訴庭的判例給予法庭參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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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玉儀 CACC 205/2012 [2013] 3 HKLRD
Q 2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Siu Kwan CACC 166/2001,和 香 Q
R 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正謙 CACC 271/201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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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謝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第一時間
T 表示認罪,無需要證人出庭作供。在案發翌日之後,他被拘捕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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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充分地與警方合作,如實地交代犯案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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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謝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與受害者並不相識,只在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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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巧碰到。由於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在一星期之前被人偷去,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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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沒有手提電話在身。他打算進入電話亭打電話,致電其上司
F 了 解 翌 日的 清 潔工 作 流 程。 然 而, 受害 人 卻 站在 電 話亭 外 邊 吸 F
煙,擋著被告人的去路。被告人在一時情急氣憤之下,做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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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愚蠢行為。他現在感到非常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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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4. 就涉案的腐蝕性液體,謝大律師指,被告人本身從事 I
清潔工作,涉案液體是清潔用的通渠水,當時載在一個瓶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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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攜帶在身上的就是他上次完成清潔工作之後剛巧用剩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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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水。案發時,被告人只是從袋內隨手攞出。本案受害人的傷勢
L 不太嚴重,這一個可能僥倖。謝大律師明白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 L
慮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阻嚇後來者作出相類的行為。謝大律師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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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因愚蠢而犯案,能夠對被告人予以輕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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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明 白 將面 對 一個 長 時 間的 監 禁, 希望 儘 快 出獄 , 承諾 奉 公 守
O 法,找一份新的工作,自力更生。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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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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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5. 本罪行,不論是否對任何人身體造成損傷,一經循公 R
訴程序審訊之後,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上訴庭法官張澤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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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考連 [2004] 2 HKLRD 715 第 6 段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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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根據案例,法庭認為淋潑腐蝕性液體的罪行是極為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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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但由於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受害人的傷勢亦有所不同,
C 所以法庭並沒有就這類的案件制定量刑指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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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上訴庭在 Wong Siu Kwan 一案判詞第 17 段列舉判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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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襲擊的性質和動機、施襲者的心態、襲擊是
F 否屬即興行為、是否經過周詳的計劃、加害意圖的真實性和具體 F
程度,以及其他一系列相關因素,這些都可能影響施襲者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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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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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7. 為協助法庭考慮這一類罪行的判刑考慮因素,代表控 I
方的陳署理高級檢控官同樣地呈上 劉正謙 案給法庭參考,特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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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第 54 至 5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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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8. 本席剛才有機會在庭上觀看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本 L
席觀察到控方第一證人站在電話亭外吸煙,電話亭旁邊則擺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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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頂部有煙灰缸的垃圾桶。期間,有不少市民在控方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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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邊 經 過。 當 時, 被 告 人還 沒 有出 現在 電 話 亭或 附 近位 置 。 不
O 久,被告人突然出現,並且向著控方第一證人的方向急步而行。 O
當到達控方第一證人的後方時,被告人突然用左手將腐蝕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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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背部,動作十分迅速。由此可見,被告人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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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打算進入電話亭使用電話時與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爭執,繼而一
R 時 氣 憤 之下 隨 即在 其 斜 孭袋 內 取出 腐蝕 性 液 體潑 灑 控方 第 一 證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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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告人的行為必然有一定程度的預謀,原因是控方第一證人 S
在電話亭外吸煙時,被告人跟本還沒有出現。就此,謝大律師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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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被告人是在較遠的位置看到控方第一證人在電話亭外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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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況真的是這樣的話,本席認為那就不可能說被告人只是一
C 時 氣 憤 而犯 案 。如 果 被 告人 與 控方 第一 證 人 之間 有 一段 距 離 的 C
話,他理應有足夠時間處理自己情緒的問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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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為無疑是衝著控方第一證人而來的。本席接納不涉及周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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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計劃,但有一定程度的計劃和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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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本席有機會觀看控方第一證人的醫療報告和傷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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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案發時他身穿一件 T 裇,大部分皮膚受到衣物的遮擋,其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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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有灼熱和疼痛,出現輕微紅疹,但沒有造成水泡、腫脹,又或
I 是永久性傷害,其面部和眼睛均沒有受損。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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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席認為,本案涉及的液體,經化驗之後,其濃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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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 90% 硫酸,無疑是極具危險性的高度腐蝕性物質。被告人在
L 大街上潑灑該液體對公眾安全構成莫大威脅,其行為極度魯莽和 L
危險,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法庭有責任對被告人判以具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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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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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1. 就辯方所援引的兩宗區域法院的判刑例子,上訴庭法 O
官潘敏琦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達揚 [2022] HKCA 1328 已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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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書從來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對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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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沒有約束力和參考作用。因此,本席認為刑罰須要視乎每一宗
R 案件的獨特案情和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而定。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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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 Wong Siu Kwan 一案判詞第 22 段,上訴庭指對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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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嚴重的罪行,受害人的傷勢對判刑方面的影響其實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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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控方第一證人所受的傷勢相比起其他同類案件輕微,但本席
C 認為這是純屬僥倖。即使受害人的傷勢未如同類案件般嚴重,本 C
席認為本案罪行的性質惡劣,絕不能忽視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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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須要反映法庭和社會對這一類行為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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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3. 小心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輕判請求、相關案 F
例,以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45 個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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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被告人適時認罪,能夠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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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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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因此,被告人被判監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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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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