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輝案 DCCC387/2025

淋潑硫酸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因淋潑硫酸被判監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30/10/2025[2025] HKDC 19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家輝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即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2024年10月25日晚上,受害人在灣仔天樂里電話亭外吸煙時,被被告人從後淋潑液體,背部受化學灼傷,衣物亦被燒穿。液體驗出不少於90%濃度的硫酸。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涉案行為,並承認控罪及案情,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的量刑。控方強調涉案硫酸高度危險、行為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則提出被告即時認罪、合作、與受害人不相識、行為屬一時衝動且傷勢輕微,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屬極嚴重罪行,惟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量刑指引。量刑須考慮襲擊性質及動機、被告心態、是否即興、計劃及預謀程度、加害意圖和受害人傷勢。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從較遠處走向受害人並突然淋潑,雖非周詳計劃,仍具一定預謀。硫酸濃度極高,行為魯莽危險;傷勢較輕屬僥倖,對罪行嚴重性的影響有限。法庭訂定量刑起點45個月,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考連,指出此罪極為嚴重而沒有統一量刑指引;Wong Siu Kwan列出襲擊性質、動機、心態及預謀等因素,並指出傷勢影響有限。劉正謙提供相關量刑參考。溫達揚則說明未經上訴確認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不具約束力或重要參考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30個月。法庭先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刑罰反映罪行的高度危險性及一般阻嚇需要。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傷勢輕微,淋潑高濃度硫酸的罪行仍可能導致長期監禁;輕微傷勢可屬僥倖,不能掩蓋行為本質。量刑將按個案事實及被告背景決定,未經上訴確認的區域法院案例不具約束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淋潑高濃度硫酸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從後向受害人淋潑不少於90%濃度的硫酸,即使受害人傷勢較輕,法院仍認為罪行極度危險,判處監禁30個月。

Q.受害人傷勢輕微會否大幅減刑?
A.

法院認為受害人的輕微傷勢只是僥倖,對這類嚴重罪行的量刑影響有限。被告雖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仍被判監30個月。

Q.一時氣憤淋潑腐蝕性液體可否輕判?
A.

法院不接納純屬一時氣憤的說法,認為被告從遠處走近受害人並取出腐蝕性液體,具有一定計劃和預謀,因此以45個月為起點量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