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游案 DCCC798/2024

陪同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戒毒所令
兩項控罪均判戒毒所令並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28/10/2025[2025] HKDC 18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游(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林子游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一項串謀詐騙罪。案情涉及電話騙案:騙徒假稱受害人的兒子需要保釋金,誘使受害人交付六萬元。另一名被告人D1負責到場收款,D2則陪同前往並負責「睇水」。警方其後拘捕兩人,並在D2手機內發現與「老闆」的通訊。D2案發時未滿十八歲,已有一項販毒定罪紀錄,並被報告確認有毒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的刑責,以及年輕且有毒癮的被告人應否判處監禁、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戒毒所令。辯方要求考慮更生性質的處分;控方則指出電話騙案嚴重,成年人量刑可達三年或以上,並同意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申請。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屬嚴重罪行,成年人通常須接受相當長期監禁,且同意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加刑。然而,量刑須兼顧罪責、年齡、涉案金額、同案被告人的刑期差異及更生需要。D2剛滿十八歲,實際損失為六萬元,雖有前科,但戒毒所令並非短期離開院所,並能針對其毒癮及促進更生。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認為他不適合入院,戒毒所報告則建議作出戒毒所令,故法庭認為這是給予其最後改過機會的適當處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未有特別引用司法判例。法庭考慮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下的加刑申請,並指出同案被告人的判刑不具約束力,但刑期差異仍是量刑時可考慮的因素。

裁決與命令

D2就兩項控罪均判處戒毒所令,兩項命令同期執行;定罪須予記錄。法庭沒有判處即時監禁,但確認案件嚴重及加刑因素成立。

判決啟示

對年輕而有毒癮的罪犯,即使涉及嚴重電話騙案及過往定罪,戒毒所令仍可在罪責相稱及更生需要下取代監禁。判詞亦強調同案被告人的判刑僅供考慮,並無約束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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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陪同他人收取電話騙款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屬嚴重罪行,但本案被告剛滿十八歲且有毒癮,最終兩項控罪均判戒毒所令並同期執行。

Q.年輕罪犯有毒癮可以不判監禁嗎?
A.

判刑須考慮罪責、年齡及更生需要。被告雖有販毒前科,法庭認為戒毒所令較能處理其毒癮,故沒有判處即時監禁。

Q.同案另一被告判刑會影響本案嗎?
A.

同案被告人的判刑不具約束力,但刑期差異可作量刑參考。法庭考慮D1較短的處分及D2的年齡後,仍判D2接受戒毒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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