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泓澤等案 DCCC1046/2022
夥同襲擊他人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泓澤、袁澤森、謝順旻、張文濤及李泓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於2021年7月2日在大埔仁興街一帶襲擊PW1及PW2。PW1遭多人以拳腳及鐵通襲擊,頭部受傷並需縫針;PW2亦遭鐵通襲擊。控方依賴受害人及目擊者證供、閉路電視片段、認人程序、物證,以及各被告人的警誡說話和會面紀錄。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否認控罪,並分別爭議警方錄取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公平性,指稱曾遭威嚇、毆打、誘導或未獲適當成年人協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五名被告人的會面紀錄是否自願、公平及可接納;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項控罪;在未能證明每名被告人均親自施襲的情況下,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以及辨認證據、閉路電視及招認證據應獲何等比重。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主要控方警員及證人的關鍵證供,認為辯方所稱毆打、威嚇及誘導缺乏可信性。法庭裁定各份會面紀錄均屬自願及公平,沒有理由行使酌情權剔除。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第39條,控方須證明控罪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依據HKSAR v Chan Kam Shing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夆所闡述的夥同犯罪原則,認為即使被告人沒有親自作出全部暴力行為,只要參與共同犯罪計劃,並可預見計劃內的暴力後果,亦須承擔刑責。各被告人因應召喚到場、攜帶或明知有人攜帶鐵通,並以人數壯大聲勢,足以顯示共同犯罪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Kam Shing(FACC 5/201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夆([2018] HKCA 710),說明夥同犯罪的共同計劃及可預見後果。R v A [2011] QB 841支持共同犯罪的從屬責任分析。R v Turnbull提供辨認證據須審慎處理的指引。Wong Kai v HKSAR(HCMA 553/1997)因事實不同而未獲採納。另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39條及《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裁決與命令
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就有意圖而傷人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列本次裁決的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未成年疑犯的合適成年人程序即使存在文件或程序瑕疵,也不必然導致會面紀錄被剔除;關鍵在於整體上是否自願及公平。案件亦說明,身處現場本身不足以定罪,但若被告人有意以在場壯大聲勢並加入共同暴力計劃,則可依夥同犯罪原則負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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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打人,為何仍會被判罪成?
法庭認為被告人若明知並加入共同暴力計劃,即使沒有親自作出每一下襲擊,仍可能須對計劃內及可預見的暴力負責。本案五名被告人均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Q.警方未有完全遵守未成年疑犯程序,口供還可否使用?
程序瑕疵不會自動令會面紀錄失效,法庭須整體判斷供詞是否自願及公平。本案法庭接納各被告人的會面紀錄,認為沒有理由剔除。
Q.閉路電視和認人證據不足時可以定罪嗎?
法庭會綜合考慮閉路電視、證人證供、醫療報告、物證及被告人招認,不會孤立依賴單一證據。本案法庭認為整體證據已排除合理疑點,裁定五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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